警惕劣質充電寶的安全隱患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不久前發布的網售移動電源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顯示,在抽查檢驗的9個(ge) 省(市)95家企業(ye) 生產(chan) 的99批次產(chan) 品中,有35批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35.4%。
“充電寶太陽下直曬,竟起火了”“充電時突然爆炸”“網售充電寶變‘充電爆’”……有讀者來信反映,劣質充電寶存在起火爆炸等潛在危險,威脅消費者人身財產(chan) 安全。
有關(guan) 部門對充電寶的安全生產(chan) 、使用早有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委會(hui) 聯合發布、2018年正式實施的《信息技術便攜式數字設備用移動電源通用規範》,對充電寶的質量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在過充電、過放電、短路、過載、誤操作、高溫充放電的情況下,移動電源應不爆炸、不泄氣、不起火、不漏液。”今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guan) 於(yu) 對鋰離子電池等產(chan) 品實施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管理的公告》,將安全風險較高的鋰電池、充電寶等產(chan) 品納入中國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範圍,未獲得認證的產(chan) 品自2024年8月1日起將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目前,存在安全隱患的劣質充電寶還是不時出現,靠近熱源、摔、碰、擠壓等都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廣西桂平市讀者王先生說,今年1月的一天淩晨,附近一間民房突發大火,“聽見好幾聲爆炸,趕過去時已經濃煙滾滾。火太大,街坊鄰居根本無法撲滅。現場勘驗發現,是充電寶發生故障引起火災,後來經調查該充電寶係偽(wei) 劣產(chan) 品。”
“劣質充電寶嚴(yan) 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人身財產(chan) 安全保障權。”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feng) 果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購買(mai)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chan) 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虛報標容等以次充好的行為(wei) 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若市場真假難辨,消費者則無法真正實現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隨著智能手機產(chan) 業(ye) 的發展,充電寶的市場需求持續擴大,有的劣質充電寶也隨之在市場流通。“現在充電寶市場需求旺盛,但部分商家企業(ye) 的質量意識和社會(hui) 責任意識淡薄,為(wei) 謀求高利潤,低價(jia) 收購不合格的電芯,未經檢測就直接上市銷售。”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許澤瑋表示,相關(guan) 部門對於(yu) 移動電源的監管力度還不夠,無法有效遏製偽(wei) 劣產(chan) 品繼續上市流通。
“相關(guan) 部門應該嚴(yan) 格市場準入,實行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製度,嚴(yan) 禁不合格產(chan) 品流入市場。同時,僅(jin) 采取準入管理還不夠,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生產(chan) 銷售及售後服務等全鏈條的監管,嚴(yan) 格行政執法。”馮(feng) 果表示,應該充分發揮行業(ye) 協會(hui) 和消費者協會(hui) 在行業(ye) 管理和消費者維權方麵的功能,而相關(guan) 企業(ye) 也要加強合規意識和質量管理,增強社會(hui) 責任感。
消費者也應擦亮雙眼,提高警惕。“不盲目選擇低價(jia) 、大容量的充電寶,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mai) 正規品牌充電寶,遠離‘三無’產(chan) 品。”許澤瑋表示,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shu) ,嚴(yan) 格按照說明書(shu) 標明的注意事項進行操作和使用,避免使用劣質的充電器給充電寶充電,也避免將移動電源產(chan) 品放在高溫環境下使用。
“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也需要增強,當購買(mai) 到劣質產(chan) 品時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包括請求退貨、換貨以及賠償(chang) 損失等。”馮(feng) 果說,“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常用的解決(jue) 糾紛途徑有與(yu) 商家協商、向消費者協會(hui) 和市場監管機構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等。”
(韓袁紫陽參與(yu) 采寫(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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