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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過罰相當 優化營商環境——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3-11-03 10:01: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取消和調整33個(ge) 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ge) 罰款事項,調整17個(ge) 罰款事項。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決(jue) 定》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大舉(ju) 措,有利於(yu) 解決(jue) 實踐中的一些突出問題,降低經營成本,確保過罰相當,有利於(yu)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升監管效能,有利於(yu) 惠企利民,提升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優(you) 化營商環境,為(wei) 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決(jue) 定》主要有三方麵內(nei) 容。一是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二是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三是對替代監管措施提出了原則要求。

  《決(jue) 定》取消16個(ge) 罰款事項主要基於(yu) 以下考慮:違反法定權限的,不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管理的。但取消罰款事項,並不意味著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要求有關(guan) 部門要從(cong) 以下三方麵嚴(yan) 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與(yu) 時俱進,變更監管方式或者主體(ti) ,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監管。如,對粘貼偽(wei) 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為(wei) 的罰款,將進網許可標誌由原來紙質標簽改為(wei) 電子標簽,並進行網上監管。

  二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經營主體(ti) 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wei) ,督促其及時改正,完善管理製度,合法合規經營。如,國務院取消了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資質認定,所以取消相應罰款事項,為(wei) 此,對未取得資質從(cong) 事工程造價(jia) 谘詢活動等行為(wei) ,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三是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hui) 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如,取消罰款後,對違反木材運輸證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通過要求經營加工企業(ye) 建立台賬等方式進行監管。

  《決(jue) 定》調整的17個(ge) 罰款事項,主要是通過下調罰款數額、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wei) 逾期不改正再罰款等方式。在調整時,落實三個(ge) “嚴(yan) 格”:嚴(yan) 格依據上位法,調整罰款數額;嚴(yan) 格區分違法行為(wei) 的情形,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確保過罰相當;嚴(yan) 格落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要求,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wei) 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不斷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行政機關(guan) 要堅持執法為(wei) 民,罰款不是目的隻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hui) 秩序,保護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更不得為(wei) 了罰款而罰款。研究製定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就是為(wei) 了進一步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解決(jue)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亂(luan) 罰款、“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wei) 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光明日報》(2023年11月03日 03版)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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