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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推動健全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製

發布時間:2023-11-17 10:38: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堅決(jue) 遏製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高發態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前期征求意見基礎上,於(yu) 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製,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guan) 口,深化源頭預防、標本兼治,確保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取得預期成效。

  《辦法》將於(yu)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從(cong) 預防入手加強約束

  近年來,銀行機構涉刑案件頻頻發生,引起全社會(hui) 關(guan) 注。

  據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陳勝介紹,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公開的信息統計,今年以來已有80餘(yu) 名金融係統幹部接受審查調查。通過所查處的違法違紀事實來看,這些官員主要存在“靠金融吃金融”,多次進行權錢交易,履職不當,幹預和插手信貸業(ye) 務,違規幹預企業(ye) 授信審批,利用職權在貸款、融資方麵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問題。

  據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劉曉宇介紹,根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中國金融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犯罪問題研究白皮書(shu) (2022)》,2015年至2022年,金融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犯罪總體(ti) 呈現波動下降趨勢,但是在涉及罪名以及涉案金融機構兩(liang) 個(ge) 方麵體(ti) 現出明顯的“集中性”。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等業(ye) 務關(guan) 聯性犯罪和受賄罪等職務關(guan) 聯性犯罪,是金融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犯罪的兩(liang) 大核心類型。具體(ti) 來看,非法吸收存款罪、詐騙罪案件數量最多。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訴案件占比較高。從(cong) 金融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犯罪案件風險類型來看,業(ye) 務經營風險、內(nei) 部腐敗風險案件占比超七成。

  為(wei) 遏製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高發,需要從(cong) 預防入手,加強製度約束,使金融從(cong) 業(ye) 人員不能犯罪、沒機會(hui) 犯罪。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認為(wei) ,涉刑案件的頻繁發生,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必須引起各監管部門和銀保機構高度重視,必須以預防為(wei) 主、關(guan) 口前移,全麵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加強屬地監管,將防範涉刑案件發生融入日常監管工作當中,常抓不懈。

  壓實各機構職責任務

  《辦法》共5章40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總則、職責分工、任務要求、監督管理及附則。

  《辦法》用大量篇幅規範銀保機構董(理)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內(nei) 設部門及分支機構等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

  明確提出,銀保機構董(理)事會(hui) 承擔案件風險防控最終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推動健全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組織架構和製度機製;督促高級管理層開展案件風險防控工作;審議本機構年度案件風險防控評估等相關(guan) 情況報告等。

  高級管理層承擔案件風險防控執行責任,其主要職責是,建立適應本機構的案件風險防控組織架構,明確牽頭部門、內(nei) 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審議批準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相關(guan) 製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推動落實案件風險防控的各項監管要求等。

  銀保機構內(nei) 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職責範圍內(nei) 的案件風險防控工作承擔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是開展本條線、本機構案件風險排查與(yu) 處置工作,加強對從(cong) 業(ye) 人員行為(wei) 的管理,建立問責機製,確保案件風險防控責任落實到位。

  構建全鏈條防控體(ti) 係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製,構建起覆蓋案件風險排查與(yu) 處置、從(cong) 業(ye) 人員行為(wei) 管理、領導幹部監督、內(nei) 部監督檢查、追責問責、問題整改、舉(ju) 報處理、考核獎勵、培訓教育等環節的全鏈條防控體(ti) 係。前瞻研判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針對性完善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

  具體(ti) 來說,在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製度方麵,要求健全從(cong) 業(ye) 人員職業(ye) 操守和行為(wei) 規範,依法依規強化對其異常行為(wei) 監測和排查。

  為(wei) 有效防止“一把手”違法違紀涉刑,《辦法》要求,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嚴(yan) 格落實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個(ge) 人事項報告、履職回避、因私出國(境)、領導幹部家屬從(cong) 業(ye) 行為(wei) 、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規定。

  對於(yu) 一些易發領域,《辦法》要求,銀保機構應當在內(nei) 部監督檢查製度中建立健全監督和檢查案件風險防控的相關(guan) 機製,組織開展相關(guan) 條線和各級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內(nei) 部監督檢查,並重點加大對基層網點、關(guan) 鍵崗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

  要求銀保機構,充分識別重點領域案件風險點的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yu) 信貸業(ye) 務、創新業(ye) 務、資產(chan) 處置業(ye) 務、信用卡業(ye) 務、保函業(ye) 務、同業(ye) 業(ye) 務、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櫃麵業(ye) 務、資本市場業(ye) 務、債(zhai) 券市場業(ye) 務、網絡和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險展業(ye) 、保險理賠等領域。

  事實上,監管部門加強對銀保機構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管理,並非始於(yu) 今日。據劉曉宇介紹,銀行領域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規定可以追溯至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其與(yu) 2020年印發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共同構成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的製度基礎。此外,原銀保監會(hui) 還於(yu) 2020年發布了關(guan) 於(yu) 預防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辦法》的發布,是在原規範性文件基礎上,進一步從(cong) 製度上入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一步完善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製,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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