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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就統計造假寫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4-01-23 09:32:00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魏玉坤)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dang) 的工作紀律有關(guan) 條款。日前,國家統計局有關(guan) 負責人就有關(guan) 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wei) 何將“統計造假”納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

  答:統計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統計造假態勢得到有效遏製,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更加有效發揮。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正確政績觀樹得還不牢固,個(ge) 別地區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違法幹預統計工作問題仍有發生。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在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條專(zhuan) 門就統計造假應當受到的處分作出明確規定,極大強化了防治統計造假的製度剛性和紀律約束,為(wei) 防懲統計造假問題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問:“統計造假”被納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有何重要意義(yi) ?

  答: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嚴(yan) 重違反統計法,嚴(yan) 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幹擾甚至誤導宏觀決(jue) 策,違背黨(dang) 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求真務實工作作風,損害黨(dang) 和政府公信力。

  “統計造假”被納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yan) 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這對於(yu) 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端正黨(dang) 風政風、促進統計事業(ye) 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問:哪些人可能成為(wei) “統計造假”的違紀主體(ti) ?

  答:統計造假違紀主體(ti) 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統計造假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黨(dang) 員或者黨(dang) 員領導幹部。領導責任者分為(wei) 主要領導責任者和次要領導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次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yu) 決(jue)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問:在實際工作中,“統計造假”違紀行為(wei) 主要有哪些表現?

  答:根據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進行統計造假的行為(wei) 表現主要有: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wei) 造、篡改統計資料;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製統計違法行為(wei) 的統計人員打擊報複;非法幹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

  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wei) 表現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麵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等。

  問:對“統計造假”違紀行為(wei) 的處分措施有哪些?

  答:從(cong) 紀律責任來看,進行統計造假和對統計造假失察,根據情節輕重以及造成後果,相關(guan) 責任人將受到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

  兩(liang) 類違紀行為(wei) 不同情節對應的處分檔次有所不同: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問:國家統計局如何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答:國家統計局深入學習(x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並做好宣傳(chuan) 解讀工作,研究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有關(guan) 規定寫(xie) 入統計法治宣傳(chuan) 的權威教材,讓黨(dang) 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牢統計法律和紀律底線。

  要求各級統計機構以對黨(dang) 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嚴(yan) 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對於(yu) 領導幹部幹預統計工作、統計人員參與(yu) 統計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中頂風違紀違法的行為(wei)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為(wei)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嚴(yan) 格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追究違紀黨(dang) 員領導幹部紀律責任打好基礎。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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