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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失能老人:餘生可以托付給誰?社會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情況調查

發布時間:2024-02-23 09:59:00來源: 法治日報

  調查動機

  近日,年屆92歲的北京市朝陽區居民王淑英向記者袒露了自己長期以來的擔憂:老伴“走”了,自己又沒有兒(er) 女,現在行動不便、孤苦一人,餘(yu) 生可以托付給誰?

  想找個(ge) 可靠的監護人,來解決(jue) 其生活、就醫、財產(chan) 管理等方麵的問題,是王淑英的當務之急。而這也是不少孤寡老人的共同心聲。隨著老齡化社會(hui) 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人麵臨(lin) 著和王淑英同樣的困境。

  誰來擔任他們(men) 的監護人?民法典為(wei) 這一群體(ti) 提供了意定監護製度,並且明確了“組織”可以成為(wei) 意定監護人。

  就這項製度的開展情況,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本報記者   陳磊

  《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年近80歲的北京市民李女士和今年80多歲的丈夫都是某科研機構的退休科研人員,家中還有一個(ge) 50多歲、智力及精神多重殘障的女兒(er) 。李女士丈夫兩(liang) 年前因腦血栓摔了一跤,送醫院後經臨(lin) 床診斷有多重疾病需長期住院,已不具備照顧殘障女兒(er) 的能力。

  這讓李女士麵臨(lin) 一個(ge) 難題:如果夫妻倆(lia) 失能失智,女兒(er) 又屬於(yu) 智力及精神多重殘障,誰來監護他們(men) ?而一旦夫妻倆(lia) 離世,誰來照顧女兒(er) 呢?

  經過多方谘詢,李女士了解到了意定監護製度。不久前,在進行公證後,李女士終於(yu) 放下心來,自己的身後事總算有了著落——依據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製度,她與(yu) 原單位下屬的一家國企簽訂了一係列意定監護協議並進行公證,一旦自己部分或全部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由這家國企作為(wei) 自己的監護人。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采訪發現,像李女士一樣,因為(wei) 家庭特殊情況找不到合適監護人,從(cong) 而寄希望於(yu) 意定監護的人不在少數。然而,真正找到合適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作為(wei) 其部分或全部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的監護人的,卻並不多。不少有相關(guan) 經曆的受訪者反映,當前能夠作為(wei) 意定監護的組織鳳毛麟角。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具有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但落實情況仍存在一定不足。其原因既包括人們(men) 在觀念上還沒有普遍接納這項新製度,又包括意定監護製度配套措施缺失。因此應當加快培育和發展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回應社會(hui) 需求。同時,從(cong) 準入資格、履職要求、監護職能等環節建設職業(ye) 監護人體(ti) 係,圍繞民法典意定監護製度進行相關(guan) 配套法律法規的製定。

  找不到合適監護人

  意定監護應運而生

  起初,李女士把自己家庭的監護重任寄托於(yu) 家族內(nei) 部。她首先想到了親(qin) 屬中的後輩,其中一位是女兒(er) 的表哥。但當她向其提出此事時,對方不太情願,其子女也堅決(jue) 反對。考慮到其他親(qin) 屬沒有合適人選,她隻好放棄請親(qin) 屬當女兒(er) 監護人的念頭。

  時間一晃到了2023年10月,機緣巧合,李女士遇到了北京律師楊君,她建議李女士選擇意定監護,由組織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yu) 其近親(qin) 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ge) 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shu) 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sang) 失或者部分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經過多方溝通和解釋,某科研機構下屬的一家國有獨資企業(ye) 願意擔任李女士的監護人,一旦李女士失能失智,由這家國企履行監護職責。同時,通過遺囑指定這家國企作為(wei) 女兒(er) 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2023年11月,李女士向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尋求法律幫助,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國際遺囑中心、中國法監護中心主任王覺敏接待了她。

  根據李女士對未來生活安排的想法及訴求,結合她的家庭成員、財產(chan) 現狀,王覺敏從(cong) 了解背景情況開始,到提供谘詢建議並根據具體(ti) 情況提出綜合性問題解決(jue) 方案、代為(wei) 草擬形成落實方案的係列法律文書(shu) ,到最後進行公證,以最快的速度幫助她完成了意定監護及監督、監護委托、遺囑指定監護、生前預囑以及財產(chan) 安排等一係列公證事項。

  2023年12月中旬,此宗涉遺囑、監護公證綜合性法律服務案件辦理完成,李女士對自己未來的生活安排很滿意,也總算踏實和安心了。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告訴記者,我國傳(chuan) 統上實行居家監護、親(qin) 屬監護,這也是目前社會(hui) 上的主要形態,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hui) 經濟文化和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了無子女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殘障家庭、空巢家庭。在監護人方麵,這些家庭難以做到由自己的子女、近親(qin) 屬來擔任監護人。“我國需要多元化的監護方式來保障被監護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意定監護製度因此應運而生。”

  特殊家庭需求迫切

  靠譜監護組織難尋

  楊君坦言,能在較短時間內(nei) 給李女士找到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監督人並進行公證,超出了她的預料,因為(wei) 她之前所接觸的很多類似家庭根本走不到這一步。擺在大家麵前的一個(ge) 共同難題是:社會(hui) 上缺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組織。

  楊君就曾因“實在找不到監護服務組織”而頭疼。她有一個(ge) 孤獨症兒(er) 子亮亮,今年20多歲,已經完成了初中和職高教育。

  因為(wei) 家庭的特殊情況,她很早就開始關(guan) 注意定監護,想為(wei) 亮亮安排好未來的生活。一開始,她想找亮亮的表哥表姐擔任監護人,但想著同輩人一年見不到幾次,互相之間也缺乏了解,能否盡到監護職責是一個(ge) 問題。而在社會(hui) 上,確實少有專(zhuan) 門做社會(hui) 監護服務的組織。

  “既然不少家庭麵臨(lin) 同樣的問題,為(wei) 什麽(me) 不自己去做呢?”2017年底,來自北京、上海、湖北等地的部分孤獨症人士的家長在安徽省金寨縣發起了“星星小鎮”項目,由家長投資,按照成年孤獨症托養(yang) 和家長養(yang) 老的“雙養(yang) ”模式開展建設,其中包括意定監護模式設計。楊君即是其中一名家長。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有著同樣經曆的人並不在少數,僅(jin) 在一個(ge) 500人的孤獨症家長群裏,就有許多家長盼望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盡快搞起來”。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肖揚介紹說,相關(guan) 數據顯示,我國約有心智障礙者2580萬(wan) 人,涉及家庭人口8000多萬(wan) 。由於(yu) 心智不健全,他們(men) 中的大部分人認知能力受損、語言表達和自控能力差,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wei) ,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需要監護人的監護。

  肖揚以孤獨症障礙者舉(ju) 例說,我國最早診斷孤獨症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歲月的流逝,早期診斷的孤獨症障礙者已經50歲左右,他們(men) 的父母年老體(ti) 衰,失去了持續監護照料的能力,而且,從(cong) 父母角度看,他們(men) 將遭遇醫療救治和入住養(yang) 老機構難等困境,比如搶救須有子女簽字,但是其子女是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無法做到。

  “更令這些父母憂慮的是,自己一旦離世,有心智障礙的子女的監護職責由誰來承擔?家庭財產(chan) 是否還能用到孩子身上?確定誰為(wei) 監護人能保障孩子未來的生存質量?這些都成為(wei) 無法回避的問題。”肖揚說。

  今年60多歲的梅林與(yu) 丈夫育有一個(ge) 孤獨症兒(er) 子,為(wei) 了解決(jue) 夫妻倆(lia) 老去之後孩子的托付問題,她多年前就關(guan) 注到了意定監護。“我忙於(yu) 工作時,很少考慮自己的晚年生活和孩子的將來;等我退休時,孩子也成年了,從(cong) 職高畢業(ye) 後沒有地方去了,我才感覺到這事越來越迫切,焦慮怎麽(me) 把孩子的後半生安排好。”

  梅林的丈夫是獨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她有兩(liang) 個(ge) 妹妹,但都在國外生活,隻有一個(ge) 外甥在北京居住。梅林並不想把照顧孤獨症兒(er) 子的責任強加給外甥,畢竟這是一輩子的事情,外甥也沒有義(yi) 務這麽(me) 做。

  一個(ge) 偶然的機會(hui) ,梅林接觸到意定監護,認為(wei) 這就是自己最合適的選擇。她的想法是,通過意定監護與(yu) 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簽訂協議,待夫妻倆(lia) 老去之後,由後者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像從(cong) 事一種職業(ye) 一樣安排好孩子的生活。

  但幾年過去了,梅林發現,在北京可供選擇的專(zhuan) 門從(cong) 事監護服務的組織鳳毛麟角,“幾乎沒有機構可選”,同時也沒有負責監督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機構。“如果沒有監督人,我怎麽(me) 能夠放心地把兒(er) 子的一輩子交給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

  在采訪結束時,梅林向記者表達了她的期待:“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供我們(men) 這樣的家庭去選擇。”

  觀念轉變需要時間

  配套製度尚不完善

  2013年7月1日,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qin) 屬或者其他與(yu) 自己關(guan) 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ge) 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sang) 失或者部分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sang) 失或者部分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規定了成年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公共監護和意定監護。

  肖揚認為(wei) ,民法典的規定順應了時代的發展和我國老齡化社會(hui) 的需要,特別是意定監護效力優(you) 於(yu) 法定監護的規定,有利於(yu) 解決(jue) 特殊家庭兩(liang) 代人的監護難題。

  孟強認為(wei) ,雖然民法典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供了意定監護的基本製度依據,但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目前尚未“飛入尋常百姓家”,一方麵可能是人們(men) 在觀念接受上需要一個(ge) 過程;另一方麵是配套製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監護的登記製度、監督製度等。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認為(wei) ,民法典雖然明確了“組織”可以成為(wei) 意定監護人,這是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的製度依據,但細則仍需完善,比如,意定監護人承擔的監護職責與(yu) 社會(hui) 工作中的“照護”有顯著區別,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培養(yang) 監護理念需要時間。

  “監護監督環節缺失。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無論是延續‘代理’或是‘事務輔助’框架,被監護人意思能力的缺失(無法監督監護人是否按本人意願)往往讓原有的監護體(ti) 係失去平衡,僅(jin) 依靠當事人間的意定監護協議或不能更好地保障被監護人重大人身和財產(chan) 利益,需要事前和事中監督,新監督體(ti) 係的建立和規則的完善等實踐也需要有步驟地展開。”李欣認為(wei) ,這都導致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缺乏,難以滿足人們(men) 的需要。

  完善監督監管製度

  出台監護實施細則

  根據公開信息,一些地方已經在探索建立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

  2020年8月,上海市成立了全國首家專(zhuan) 業(ye) 從(cong) 事社會(hui) 監護服務的盡善監護服務中心。2021年11月,廣東(dong) 省第一家社會(hui) 監護服務中心——和諧社會(hui) 監護服務中心成立。2023年10月,北京市老齡協會(hui) 結合本地的服務實踐經驗,組織專(zhuan) 家團隊製定並發布了《老年人意定監護服務指引》。

  孟強說,我國的監護製度正在進行改革,改革內(nei) 容之一即是放開監護人的範圍,引入非近親(qin) 屬的其他個(ge) 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並且強調政府民政部門和居委會(hui) 、村委會(hui) 的兜底責任。因此,為(wei) 了讓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製度更好地落地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促進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例如,在社會(hui) 層麵開展擔任監護人職責的法律知識和照料看護代理等技能的知識普及、職業(ye) 技能培訓,對有關(guan) 社會(hui) 組織的注冊(ce) 、執業(ye) 等提供便利,完善監督監管製度,為(wei) 被監護人提供物質層麵的幫助幫扶和法律層麵的保障。

  李欣認為(wei) ,應該以意定監護製度的地方性實踐和案例為(wei) 藍本,逐步在地方性立法中對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監護監督做細則性規定,監護監督措施包括監護協議登記、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主動監護報告、民政等部門的監護審核等。

  “探索新型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機構運營模式,引導監護關(guan) 係中各利益主體(ti) 間良性互動,推進公共服務與(yu) 市場服務的互補。”李欣建議,還要加強對擔任意定監護人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指引。明確“監護”與(yu) “照護”“陪護”的職責區分;允許依監護類型界分監護職責;圍繞“協助決(jue) 定”的監護理念,規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監護人的監護權限和義(yi) 務;明確監護不當的法律責任。

  在李欣看來,加強對承擔意定監護職責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治理也很有必要,比如規定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的專(zhuan) 業(ye) 資質、監護框架、監護的開始與(yu) 終止、擔任監護人的利益衝(chong) 突和回避等細則。

  受訪專(zhuan) 家還建議,可以在民法典框架下,由立法機關(guan) 出台有關(guan) 意定監護製度的單行法規,對包括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在內(nei) 的意定監護健康發展提供規範依據。

  李欣認為(wei) ,為(wei) 促進意定監護製度對個(ge) 人養(yang) 老需求的回應,未來在積累大量實務經驗後,期待在“尊重自主決(jue) 定權”及“協助決(jue) 定”理念指導下,立法機關(guan) 出台有關(guan) 意定監護製度的單行法規,或由司法機關(guan) 出台監護實施細則。

  “意定監護製度在實踐中尚未得到較為(wei) 廣泛的運用,同時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比較簡略,相關(guan) 司法解釋隻是補充規定了意定監護協議的解除和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問題,未來需要在理論上深入研究意定監護製度,實踐上需要相關(guan) 配套製度在立法層級中得到確認,讓意定監護製度能夠生根發芽。”孟強說。

  他認為(wei) ,相關(guan) 法律法規乃至部門規章,可以圍繞民法典意定監護製度進行相關(guan) 的配套製度完善工作。例如意定監護的登記製度,意定監護的監督監察製度,從(cong) 事意定監護相關(guan) 任務的社會(hui) 監護服務組織及個(ge) 人的組織、培育、管理製度,以及對需要設立意定監護特定特殊群體(ti) 的精準幫扶製度等。

  “在具有意定監護製度立法的一些國家,要求雙方在達成意定監護協議後,還需要將協議在公權力機關(guan) 進行備案登記,以便交易第三人進行查詢,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也避免事後的糾紛。”孟強呼籲,未來應當在相關(guan) 法律法規中增加規定意定監護的登記製度,使這一製度能夠平衡監護人、被監護人與(yu) 第三人的利益,更好地發揮意定監護製度的預期功能。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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