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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作弊被罰,大學生起訴高校被駁回

發布時間:2022-01-18 09:09:00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大學生林偉(wei) (化名)因涉嫌作弊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他不服起訴學校。近日,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該案不屬於(yu) 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裁定對林偉(wei) 的起訴不予立案。

  林偉(wei) 是某大學藝術學院的學生,大二下學期,他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時,事先準備了小抄並將其攜帶進入考場,考試期間,小抄被監考老師發現,林偉(wei) 被學校認定為(wei) 作弊。之後,學校對林偉(wei) 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次考試成績無效,以零分計。

  林偉(wei) 認為(wei) ,自己雖然攜帶了與(yu) 考試相關(guan) 的材料,但在考試中未進行抄襲,學校沒有給自己陳述、申辯的機會(hui) ,也未向自己送達該處分決(jue) 定,該處分會(hui) 導致自己在畢業(ye) 時無法取得學位證書(shu) ,對自己影響很大。因此,林偉(wei)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撤銷該處分決(jue) 定。

  法院審理認為(wei) ,林偉(wei) 所在的大學對其作出的成績認定及留校察看處分決(jue) 定,係學校根據其內(nei) 部的管理規定,對內(nei) 部事項進行管理的行為(wei) ,不屬於(yu) 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對林偉(wei) 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

  對於(yu) 該案,法官在宣判後分析指出,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ye) 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wei) 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ye) 單位為(wei) 被告。據此,各高校隻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授權下,實施特定的行政行為(wei) ,才能成為(wei) 行政訴訟的主體(ti) 。法律法規授權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事項往往僅(jin) 限於(yu) 學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諸如招生、頒發學業(ye) 及學曆證書(shu) 等。

  高校作為(wei) 集教育、科研等目的於(yu) 一身的組織,除了招生、頒發學業(ye) 及學曆證書(shu) 之外,還具有對內(nei) 的管理職責。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以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校情況製定章程,決(jue) 定對學生的獎懲製度,據此作出的各類決(jue) 定屬於(yu) 內(nei) 部管理事項,不屬於(yu) 行政行為(wei) 。

  本案中,學校因認定學生考試作弊而對其作出留校察看的處分決(jue) 定屬於(yu) 內(nei) 部管理行為(wei) ,不屬於(yu) 法律、法規及其他部門規章授權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林偉(wei) 如不服學校的決(jue) 定,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責編: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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