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樁進小區難過“物業關”?專家:需多方主體配合
央廣網北京11月1日消息(記者周益帆)近日,河北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業(ye) 主徐先生購買(mai) 新能源汽車後,需要安裝充電樁,但反複溝通,物業(ye) 仍然拒絕了業(ye) 主的訴求,無奈,徐先生將物業(ye) 訴至法院。最終,路北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jue) 物業(ye) 公司為(wei) 徐先生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shu) 》。記者搜索發現,近幾年,類似的案例在全國多地的小區均有發生,在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大背景下,物業(ye) 能否拒絕業(ye) 主的安裝訴求?充電樁如何能更順暢地進小區?
據媒體(ti) 報道,2022年初,徐先生購買(mai) 了由唐山市某物業(ye) 公司提供物業(ye) 服務的地下車位,隨後又購買(mai) 了一輛電動轎車,在與(yu) 供電公司溝通安裝充電樁事宜時,供電公司告知徐先生,安裝充電樁需要物業(ye) 開具同意書(shu) ,為(wei) 此徐先生多次與(yu) 物業(ye) 公司溝通,但物業(ye) 方麵以消防、管理風險等理由始終拒絕。無奈,徐先生將物業(ye) 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徐先生已購買(mai) 並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又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在案涉小區現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徐先生申請在案涉車位內(nei) 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是業(ye) 主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wei) ,不應受到限製或者禁止,判決(jue) 物業(ye) 公司為(wei) 徐先生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shu) 》。
記者梳理發現,近幾年來,類似的案例在全國多地小區均有發生。今年年初,江蘇南通市民顧先生也遇到了安裝問題,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律師陳永飛介紹:“原告夫妻在2022年3月份購買(mai) 新能源汽車一輛,就向南通的供電公司申請在其自有的充電位上加裝充電樁,被告知要有物業(ye) 服務企業(ye) 蓋章同意的《居民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申請表》,原告隨即向物業(ye) 公司提出申請,但是物業(ye) 公司拒絕在申請的材料上蓋章,導致充電樁無法安裝。”
其所在的小區物業(ye) 拒絕的理由與(yu) 河北的案例基本一致。“充電的和燃油的汽車分開,不然萬(wan) 一起火了,相鄰的燃油車怎麽(me) 辦?我們(men) 尊重法律,法院最後判了說可以裝,我們(men) 就同意裝。”
隨後,顧先生將物業(ye) 訴至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代理律師陳永飛說:“辦理的過程之中,其實我們(men) 也檢索了大量的法律規定,有《關(guan) 於(yu) 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關(guan) 於(yu) 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這些法律、法規其實都規定了物業(ye) 公司在接到用戶的充電設施安裝申請之後,應當及時報業(ye) 主委員會(hui) 或者是社區委員會(hui) ,並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辦理。”
法院經審理判決(jue) 物業(ye) 公司在業(ye) 主報裝充電樁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shu) 》上蓋章同意,並在供電企業(ye) 現場勘查及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給予必要配合與(yu) 協助。崇川區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員額法官何佳偉(wei) 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yu)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cong) 法律上對發展新能源車作出了規定。在我們(men) 這個(ge) 案件中,原告買(mai) 了自己的車位,也買(mai) 了新能源汽車,具有現實需求,他有權申請在自己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物業(ye) 公司提出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但是根據政府的相關(guan) 意見,充電樁安裝要由供電企業(ye) 進行可行性勘查,然後製定充電樁接入方案規劃,在確認具備安裝條件後,再完成配套的接網工程施工,最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ye) 安裝充電設施,這裏麵的程序還是比較嚴(yan) 格。”
曆經半年的時間,顧先生終於(yu) 在今年九月安裝了充電樁。他說:“法院判決(jue) 以後,我就向物業(ye) 提交了申請,物業(ye) 給我蓋了《同意建設意見書(shu) 》的章,之後我就在國網APP進行了個(ge) 人充電樁的申請。”
陳永飛說,盡管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但在代理過程中,“個(ge) 人充電樁進小區”折射出許多共性問題。“第一,建設時間比較長的小區,他們(men) 當初建設的時候可能缺乏這種意識,在預留充電線路的時候,沒有能夠充分考慮日後的需要,所以造成安裝時有很多不便;第二,物業(ye) 公司本身害怕承擔責任,所以往往會(hui) 推諉;第三,物業(ye) 公司可能對於(yu) 相關(guan) 的法律和法規知識掌握不夠,很多物業(ye) 公司也不知道政府出台了關(guan) 於(yu) 安裝充電樁的很多政策。”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副院長楊宏山認為(wei) ,“個(ge) 人充電樁進小區”看起來是業(ye) 主與(yu) 物業(ye) 之間的溝通難題,背後實際上涉及了多方主體(ti) 。“一個(ge) 是業(ye) 主,還有一個(ge) 是物業(ye) 公司,還涉及背後的城市管理,管物業(ye) 的是住建部門。從(cong) 國家治理來講,從(cong) 社會(hui) 來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很重要,另外要符合國家大的政策導向,我們(men) 不能讓所有的業(ye) 主都走司法訴訟這條道路,如果每一個(ge) 都這麽(me) 走,社會(hui) 運行的成本和代價(jia) 太大了。所以我們(men) 的城市相關(guan) 管理部門,尤其是對物業(ye) 的管理部門,管理政策與(yu) 國家相應的政策要協同,要引導物業(ye) 公司響應國家的導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滿足業(ye) 主正當合法的訴求。”
從(cong) 更宏觀的層麵來看,解決(jue) 這一現實問題,需要多方主體(ti) 的配合與(yu) 協調。
“有一些地區叫‘街鄉(xiang) 吹哨、部門報道’,我們(men) 就要通過這種吹哨,發出問題的預警,協調相關(guan) 部門在相應的時間、場所來解決(jue) 這些問題。不同小區麵臨(lin) 的問題不一樣,但是我們(men) 國家在基層治理有個(ge) 基本原則:強調屬地管理原則。業(ye) 主需要跟基層的屬地部門保持溝通,我們(men) 要向居委會(hui) 反映,居委會(hui) 如果不能解決(jue) ,向街道反映,街道作為(wei) 屬地的管理主體(ti) ,它可以協調物業(ye) 公司,協調當地的供電機構,甚至還有其他機構多方協商。總而言之,老百姓響應國家政策的導向,使用新能源汽車本身是一個(ge) 方向完全正確的行動,當遇到困難,相關(guan) 部門需要采取措施,協同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楊宏山認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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