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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將於10月15日生效

發布時間:2023-10-09 08:53: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0月8日消息 日前,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麵向社會(hui) 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此《辦法》。

  據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ju) 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製從(cong) 業(ye)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責令停止舉(ju) 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ju) 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zhuan) 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hui) 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hui) 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chang) 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chang) 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谘詢、文化傳(chuan) 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zhong) 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yi) 有償(chang) 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wei) 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hui) 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製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nei) 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wei) 的,從(cong) 重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luan)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與(yu) 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二)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聘任與(yu) 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

  (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jia) 格、收費行為(wei) 、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

  (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yu) 培訓無關(guan) 的網絡遊戲內(nei) 容及鏈接的;

  (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留存培訓內(nei) 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亂(luan) 嚴(yan) 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yu) 組織麵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的社會(hui) 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hui) 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據悉,《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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