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象表演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昆明11月21日電(記者王研)21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對北京市昌平區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訴西雙版納野象穀景區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駁回原告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昆鐵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是於(yu) 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辦非企業(ye) 單位,被告野象穀景區係於(yu) 2003年10月27日注冊(ce) 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亞(ya) 洲象馴養(yang) 、繁殖、表演並取得亞(ya) 洲象《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因原告認為(wei) 被告從(cong) 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亞(ya) 洲象、損害自然生態係統的行為(wei) ,向法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賠禮道歉等。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昆鐵中院圍繞野象穀景區大象展演及馴養(yang) 大象的行為(wei) 是否破壞生態環境、是否對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wei) ,“行為(wei) 人的行為(wei) 違反國家規定”是環境公益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禁止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zhong) 展示展演,野象穀景區取得的《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及營業(ye) 執照經營範圍表明,其具備利用大象進行展演的資質,組織展演不違反國家規定,係合法經營。馴養(yang) 繁殖是指在人為(wei) 控製條件下,為(wei) 保護、研究、科學實驗、展覽及其他經濟目的而進行的野生動物馴養(yang) 繁殖活動。對野生動物的馴養(yang) 繁殖需要采用與(yu) 其生理特點、身體(ti) 條件相適應的方式、手段進行約束、規製,合理的馴養(yang) 不是虐待。野象穀景區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員指引下進行,並未給大象身體(ti) 帶來傷(shang) 害,原告關(guan) 於(yu) “表演即虐待”的觀點既與(yu) 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又缺乏事實依據。野象穀景區用於(yu) 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區域僅(jin) 限於(yu) 野象穀且獨立於(yu) 野外生態環境,未破壞生態,亦未給不特定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帶來重大風險。昆鐵中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jue) 。
判決(jue) 同時指出,適度的人象互動,既是特定地域傳(chuan) 統文化的傳(chuan) 承方式,又可以增進人們(men) 對大象的了解,培育人們(men) 保護大象的意識。本案原告關(guan) 於(yu) 被告的行為(wei) 構成環境民事公益侵權的主張雖不成立,但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本案的廣泛關(guan) 注說明人們(men) 關(guan) 於(yu) 動物保護的理念在不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允許野生動物展演的同時也強調不得虐待野生動物。與(yu) 此同時,伴隨人類社會(hui) 文明程度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們(men) 應該更加重視動物的保護,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馴養(yang) 動物。隻有當人類和動物和諧共生,人類和動物所生活的這個(ge) 世界,才會(hui) 更加精彩與(yu) 祥和。
當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群眾(zhong) 旁聽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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