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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

發布時間:2023-12-14 15:28: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2月13日消息(記者黃玉玲)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guan) 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立足近年來的逮捕羈押實踐,圍繞規範羈押強製措施適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及被害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等目標,對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的職責分工、啟動程序、內(nei) 容方式、標準把握、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全文共27條。

  《規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員申請權的同時,規定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職權或根據看守所建議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特別是吸收了全國檢察機關(guan) 羈押必要性審查專(zhuan) 項活動的經驗做法,明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起訴階段至少應當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還規定,公安機關(guan) 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製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規定》還特別強調,對於(yu) 被羈押人符合“係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yang) 人”等8類特殊情形的,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

  為(wei) 全麵、準確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規定》明確規定,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犯罪、故意殺人等嚴(yan) 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類社會(hui) 危險性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

  《規定》對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內(nei) 容、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當全麵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身體(ti) 狀況、有無社會(hui) 危險性和繼續羈押必要等因素,並特別規定社會(hui) 調查,量化評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測評等可以作為(wei) 審查判斷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參考。

  此外,《規定》對變更羈押強製措施後的監督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對嚴(yan) 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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