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維權案例劃清 “微信加班”的權利邊界
1月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勞動爭(zheng) 議案件的判決(jue) 結果,一名被要求周末深夜在微信工作群打卡匯報工作成果的酒店高管起訴酒店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最終玄武區人民法院酌定酒店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共計2.4萬(wan) 元。
又一起有關(guan) “微信加班”的典型案例。之前,員工在“八小時之外”利用微信等軟件溝通、匯報工作或完成相關(guan) 工作任務算不算加班,已引發多輪討論。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jue) ,再次把員工周末微信匯報工作定性為(wei) 加班,釋放出積極的勞動維權信號,有助於(yu) 進一步凝聚司法共識和社會(hui) 共識,明晰非現場加班、非傳(chuan) 統加班的概念、情形、範圍和確認標準。
隨著網絡的普及以及工作方式的多元化,認定工作崗位、工作場所、工作方式的標準也應該與(yu) 時俱進。也就是說,在傳(chuan) 統的工作場所之外,其他能夠與(yu) 工作“鏈接”的場所也應該被納入工作場所的範疇,網絡打卡、填報、匯報、溝通、會(hui) 議等也應該被納入“工作”的認定視野。
這種司法定性的積極意義(yi) 在於(yu) ,對工作時間以及傳(chuan) 統工作場所以外的網絡加班或隱性加班、新型加班予以了確認,拓展了工作場所和加班的概念外延,既保護了個(ge) 案中勞動者的加班權益,也對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其他法院、勞動仲裁機構等產(chan) 生了普遍的教育、示範、引領意義(yi) 。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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