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托育、生鮮包裝、快遞服務等 這些新規4月起施行
新京報訊 據中國政府網官微消息,4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4月1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ye) 執照,營業(ye) 範圍中應明確注明“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應設有滿足嬰幼兒(er) 生活遊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er) 生活用房應布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嬰幼兒(er) 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麵積不應小於(yu) 該房間麵積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簡化征信投訴辦理,新規4月15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發布《征信投訴辦理規程》,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規程》主要修訂內(nei) 容包括:一是簡化投訴要求,優(you) 化辦理流程,提升辦理規範性。其中,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統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投訴渠道,簡化對投訴人的身份核驗要求,新增材料審查、投訴中止、合並辦理等流程,並規範了投訴申請、投訴答複、終止告知等相關(guan) 文書(shu) 格式。二是統一征信投訴受理權與(yu) 管轄權。三是強化製度設計,引導投訴人正確維權。
新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4月18日起正式實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共十章、79條,自2024年4月18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要提高準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chan) 、營業(ye) 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dong) 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ye) 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zhuan) 業(ye) 與(yu) 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ce) 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與(yu) 生鮮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有關(guan) ,這項強製性國家標準4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強製性國家標準《限製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生鮮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明確主要技術指標包括三方麵:一是針對不同類別和不同銷售包裝重量的生鮮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設置了10%—25%包裝空隙率上限。二是規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過3層包裝,水果、畜禽肉、水產(chan) 品不超過4層包裝。三是明確生鮮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成本與(yu) 銷售價(jia) 格的比率不超過20%,對銷售價(jia) 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櫻桃、楊梅、枇杷、畜禽肉、水產(chan) 品和蛋加嚴(yan) 至不超過15%。
新修訂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4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標準》對用戶下單和投遞方式進行了細分,更好適應寄遞用戶個(ge) 性化需求。增加智能化服務要求。包括智能安檢係統和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快遞無人車、無人機等智能收投服務終端相關(guan) 要求,推動新技術在行業(ye) 的應用。
離岸貿易印花稅優(you) 惠4月1日起在上海試點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lin) 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對注冊(ce) 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lin) 港新片區的企業(ye) 開展離岸轉手買(mai) 賣業(ye) 務書(shu) 立的買(mai) 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辦法》明確保障收購範圍。《辦法》第四條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製、比重目標等相關(guan) 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guan) 成員承擔收購義(yi) 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jia) 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ye) 和電力用戶等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新修訂的《導遊服務規範》4月1日起實施
新版國家標準《導遊服務規範》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新版標準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規範相關(guan) 表述、更新導遊服務能力要求、優(you) 化導遊服務內(nei) 容要求、增加出境遊領隊服務要求、優(you) 化入境遊導遊服務要求、完善突發事件和常見問題的處理要求、增加導遊服務質量評價(jia) 內(nei) 容。
《中央儲(chu) 備棉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中央儲(chu) 備棉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堅持目標導向,主要從(cong) 以下方麵對加強中央儲(chu) 備棉管理作出規定:一是服務宏觀調控。二是明確職責程序。三是加強儲(chu) 存管理。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其中,明確相關(guan) 部門對中央儲(chu) 備棉管理情況和輪換、收儲(chu) 、動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職權,並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wei) 予以相應處罰。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煤炭行政處罰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調,行政處罰程序分為(wei)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對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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