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最大亮點:人格權獨立成編
中國法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接受本報專(zhuan) 訪——
民法典草案最大亮點:人格權獨立成編
草案積極回應高樓拋物等社會(hui) “痛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召開在即,其中一項重要議程是審議民法典草案。從(cong) 2014年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作出“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jue) 定,到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作為(wei) 民法典總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再到全文共1260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民法典從(cong) 藍圖到現實,一路走來,即將呱呱墜地。
近日,中國法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在接受羊城晚報專(zhuan) 訪時表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在立法過程中,民法典草案積極回應高樓拋物等社會(hui) “痛點”,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
作為(wei) 中國法學會(hui)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長期致力於(yu) 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我國民法典體(ti) 係的重大創新
羊城晚報: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是什麽(me) ?
王利明:我國民法典采取了七編製體(ti) 例,即由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七編構成。它突破了傳(chuan) 統大陸法係體(ti) 係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ti) 係的重大創新。
最大的亮點是人格權編。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並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製度。在我國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jin) 彌補了傳(chuan) 統大陸法係“重物輕人”的體(ti) 係缺陷,為(wei) 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它從(cong) 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強化了對人格尊嚴(yan) 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麵臨(lin) 的各種挑戰,解決(jue) 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貢獻。
羊城晚報:作為(wei) 新中國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出台的意義(yi) 何在?
王利明: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jue) 定。民法典編纂並不是對現行法的簡單匯編,而是要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尤其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必要的製度完善、設計和創新。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之前作出的“兩(liang) 步走”編纂思路:第一步出台民法總則,已於(yu) 2017年3月完成;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並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並為(wei) 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審議。民法典於(yu) 21世紀20年代初出台的意義(yi) 在於(yu) :
第一,推進民事立法的體(ti) 係化。法典化就是體(ti) 係化,民法典實現了形式的一致性、內(nei) 容的完備性和邏輯的自足性,分別形成自成體(ti) 係又密切聯係的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民法典的頒布有效銜接了民法典和單行法,有利於(yu) 消除民法典與(yu) 單行法之間的衝(chong) 突和矛盾。例如,我國合同法第51條關(guan) 於(yu) 無權處分行為(wei) 的效力規則就曾與(yu) 物權法第106條關(guan) 於(yu) 善意取得製度之間存在一定的衝(chong) 突。民法典可以有效指導行政法規等製度,有利於(yu) 避免民法規範與(yu) 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的矛盾衝(chong) 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門,保障交易主體(ti) 穩定的預期,維持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第二,有效提升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特征是實現法治,即全麵依法治國。現代法治的核心在於(yu) “規範公權力,保障私利”。保障私利的任務就是由民法典來完成。作為(wei) 市民社會(hui) 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書(shu) ,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wei) 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wei) 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wei) 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jue) 提供基本遵循。
第三,為(wei) 實現人民群眾(zhong) 美好幸福生活提供製度保障。民法典的要義(yi) 是為(wei) 民立法,以民為(wei) 本。“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編纂民法典,就是順應人民群眾(zhong) 對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新要求,形成更完備、更切實的民事權利體(ti) 係,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較為(wei) 有效的權利保護機製。
第四,為(wei) 執法和司法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典確立了完善的私權保障體(ti) 係,有利於(yu)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wei) 。同時,它確立了解決(jue) 民事糾紛的基本規則,民法典促使法律資訊集中,方便找法,統一裁判依據;作為(wei) 整合私法製度的統一體(ti) ,民法典統一了民事審判的私法規則,能夠最大限度限製法官的恣意裁判,為(wei) 法官正確解決(jue) 民事糾紛提供基本準則。換言之,通過為(wei) 法官提供處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民法典對於(yu) 保障司法公正極為(wei) 重要。
相比單行法民法典天然地“親(qin) 民”
羊城晚報:對廣大群眾(zhong) 來說,目前已經有合同法、繼承法、物權法、婚姻法等單行法,民法典作為(wei) 法典的出台相較於(yu) 單行法,對群眾(zhong) 有什麽(me) 好處?
王利明:作為(wei) 我國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納入民法典的規則,都具有基礎性、典範性的特點,這些規則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體(ti) 係性。法典以“民”命名,說明民法典把人民願望置於(yu) 首位。最大化地謀求人民利益,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
一是通過人格權編充分保障人格尊嚴(yan) 。例如,明確將個(ge) 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ge) 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wei) ,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ti) 的私密部位,有利於(yu) 保障社會(hui) 生活的安定有序。
二是通過各項製度安排充分保障群眾(zhong) 的物質生活需求。例如,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新增居住權製度,對於(yu) 解決(jue) “住有所居”問題、保障個(ge) 人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義(yi) 。再如,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完善了租賃合同的規則,新增加優(you) 先承租權,這對於(yu) 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義(yi) 。
三是通過各項民事責任製度充分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例如,民法典草案在產(chan) 品責任製度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chang) ,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鑒於(yu) 高樓拋物行為(wei) 時常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威脅人們(men) “頭頂上安全”,草案在總結我國侵權責任法立法和實踐經驗基礎上,在侵權責任編中專(zhuan) 門規定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責任規則,強化了有關(guan) 機關(guan) 在查找行為(wei) 人方麵的職責,並通過安全保障義(yi) 務的適用判定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的責任。
羊城晚報:共7編的民法典草案,怎樣體(ti) 現“民法典編纂並不是對現行法的簡單匯編”?
王利明: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編”就是要將現有的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法律和製度進行係統整理、統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製定了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ang) 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需要對這些民事法律進行科學化、體(ti) 係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製度。因此,我國民法典編纂不是對現行法的簡單匯編,而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製度完善、設計和創新。例如,人格權編就是重新起草、編寫(xie) 的。可以說,編纂民法典是在已經支起來的房屋骨架上蓋房屋,最難的當然是體(ti) 係架構。
積極回應高樓拋物等社會(hui) 熱點問題
羊城晚報:作為(wei) 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怎樣回應群眾(zhong) 呼聲?
王利明:比如,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在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過程中,就高樓拋物、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等社會(hui) 現象、社會(hui) 關(guan) 注的條款做出了積極回應,並形成了現有的民法典草案中的規定。
羊城晚報:以高樓拋物為(wei) 例,民法典草案有哪些“升級”之處?
王利明:近幾年,有關(guan) 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有關(guan) 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的案件。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之所以成為(wei) 侵權法上一大難題,很重要的原因在於(yu) ,常常難以發現真正的行為(wei) 人,因為(wei) 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建築物歸屬於(yu) 不同的所有人,甚至是成千上萬(wan) 的業(ye) 主,難以查明具體(ti) 的行為(wei) 人。
而高樓拋物行為(wei) 不僅(jin) 會(hui) 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財產(chan) 的嚴(yan) 重損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被稱為(wei)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侵權責任法第87條曾對此做出規定,民法典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規定經驗的基礎上,對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從(cong) 而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有助於(yu) 預防和減少此類行為(wei) 的發生、統一裁判規則、妥當處理此類糾紛。
羊城晚報:“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具體(ti) 體(ti) 現在哪裏?
王利明:首先,草案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草案第1254條第1款規定:“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cong) 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也即,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義(yi) 務,這不僅(jin) 是道德義(yi) 務,而且是法定義(yi) 務,任何人違反此種義(yi) 務造成他人損害,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體(ti) 現了責任自負原則。
其次,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chang) 的製度。草案第1254條第1款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chang)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chang) 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chang) 。”這就確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補償(chang) 責任。此種責任適用的前提是,經調查後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因此不能直接由具體(ti) 侵權人承擔責任。例如,受害人證明某建築材料是特定的業(ye) 主裝修時所使用過的,但並不能證明隻有該業(ye) 主使用過該建築材料,此時仍屬於(yu) 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如果從(cong) 高樓上拋出的某物能夠確定歸屬於(yu) 某人,不可能為(wei) 其他人所有,在此情況下可以推定該物是該行為(wei) 人所有或管理的物,可以按照物件致人損害的一般規則確定責任。另外,如果能夠確定存在共同危險行為(wei) 人,也不適用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例如,數人在建築物外牆施工,某人隨手將工具拋下致路過的行人損害,而又無法找到具體(ti) 的行為(wei) 人,此時可以推定該數人為(wei) 共同危險行為(wei) 人,因此適用共同危險行為(wei) 責任,無須適用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
這裏的“補償(chang) ”不同於(yu) 賠償(chang) 之處就在於(yu) ,補償(chang) 責任通常是指公平補償(chang) ,在責任承擔上,由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適當分擔。適當補償(chang) 不是全部賠償(chang) ,補償(chang) 責任主要是依據具體(ti) 情形進行補償(chang) ,往往缺乏具體(ti) 確定責任的標準,需要法官根據具體(ti) 案件的情形綜合考量,主要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該條草案還增加了追償(chang) 權的行使,如果能夠發現具體(ti) 的侵權人,應當允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向其追償(chang) ,這實際上就是由真正的行為(wei) 人承擔了責任。相反,如果不能追償(chang) ,反而使真正的行為(wei) 人逃避了責任。
再次,明確了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yi) 務的責任。草案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的侵權責任。”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下,有必要明確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違反安全保障義(yi) 務的責任,主要理由在於(yu) :一方麵,這和過錯責任相一致。如果是發生在公共區域的物件墜落致人損害,則可以認為(wei)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具有過錯。因為(wei)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雖不能保障業(ye) 主所有物的安全,但對於(yu) 公共區域內(nei) 的安全維持仍具有一定的義(yi) 務。即使是拋擲物致人損害,物業(ye) 服務企業(ye) 也可能違反了一定的義(yi) 務。例如,已經置放的攝像頭年久失修或並未開啟,則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可能具有一定的過錯。另一方麵,這有利於(yu) 督促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如安裝必要的設備),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預防損害發生。
需要指出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補償(chang) 責任和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可能同時並存,從(cong) 本條規定看,其並沒有規定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的責任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適當補償(chang) 責任之間的先後順序,受害人應當可以選擇先後主張這兩(liang) 種責任,或者同時主張這兩(liang) 種責任。
最後,強化了有關(guan) 機關(guan) 負有依法及時查清責任人的職責。草案第1254條第3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高樓拋物致人損害侵權的最大特點並不在於(yu) 拋擲物本身,而在於(yu) 難以確定具體(ti) 的侵權行為(wei) 人。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曾一度將查清責任人的義(yi) 務交由受害人進行,這淡化了有關(guan) 機關(guan) 查清責任人的義(yi) 務,不利於(yu) 高樓拋物問題的解決(jue) 。
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強化有關(guan) 機關(guan) 查找行為(wei) 人的職責,主要理由是:一方麵,有關(guan) 機關(guan) 在查找具體(ti) 行為(wei) 人方麵具有各種優(you) 勢(如技術優(you) 勢),強化有關(guan) 機關(guan) 查找具體(ti) 行為(wei) 人的職責,有利於(yu) 及時發現真正行為(wei) 人,從(cong) 而有效解決(jue) 歸責難題;另一方麵,高空拋物危害性之嚴(yan) 重,事故之頻發,除了一些人道德意識缺失、對危害認識不足之外,另一個(ge) 重要原因是法律威懾力不足,隻有及時查明具體(ti) 行為(wei) 人,才能從(cong) 源頭防範此類行為(wei) 的發生;此外,高樓拋物行為(wei) 危害公共安全,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已構成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對於(yu) 故意拋物致人損害的行為(wei) 可以認定為(wei) 間接故意犯罪,對於(yu) 過失拋物致人重傷(shang) 或死亡的,也可以認定為(wei) 過失致人重傷(shang) 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安機關(guan) 本即負有進行偵(zhen) 查以確定加害人的義(yi) 務;而且,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尤其是遭受嚴(yan) 重的人身損害後,往往難以查明具體(ti) 的行為(wei) 人,完全由受害人負責查明具體(ti) 行為(wei) 人,可能導致多數案件無法查明具體(ti) 的行為(wei) 人。
當然,強化有關(guan) 機關(guan) 查明具體(ti) 行為(wei) 人的義(yi) 務,並不意味著免除了受害人查明具體(ti) 行為(wei) 人的義(yi) 務。
立足國情回應解決(jue) 現實、時代問題
羊城晚報: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體(ti) 現了哪些時代特征?
王利明:第一,立足中國國情,我國民法典以反映人民需求為(wei) 基本指導思想,回應和解決(jue) 中國現實問題。民法典編纂正處於(yu) 我國社會(hui) 轉型和改革不斷深化的時期,更必須立足於(yu) 現實國情,回應時代要求。第二,民法典回應了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時代科技爆炸和科技進步帶來的時代問題,回應了環境保護和生態維護的時代問題等,充分體(ti) 現了與(yu) 時俱進的品格。第三,更具時代性,體(ti) 現了現代社會(hui) 的深刻變革。在現代社會(hui) ,互聯網、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發展,在這樣的變革中,包括人格權在內(nei) 的各種權益受到的侵害遠超過往,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由此應運而生,成為(wei) 民法典時代品格的集中展現,也適應了現代社會(hui) 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立法要求。第四,借鑒了兩(liang) 大法係的先進立法經驗。
羊城晚報:您對提請本次會(hui) 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有無修改、完善的建議?
王利明:從(cong) 體(ti) 例結構上看,民法典草案關(guan) 於(yu) 人格權編的規定,仍有值得完善之處,人格權編在民法典中應當被置於(yu) 分編第一編,主要理由在於(yu) :一是,與(yu) 民法總則第二條的規定相一致。民法總則第二條在確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明確規定調整平等主體(ti)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guan) 係和財產(chan) 關(guan) 係,並且將人身關(guan) 係置於(yu) 財產(chan) 關(guan) 係之前。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中,也是先規定人格權,然後才規定財產(chan) 權。二是,符合民法人文關(guan) 懷的價(jia) 值。在民法上,生命、健康、身體(ti) 等權利是法律要保護的最重要的權利,應當具有優(you) 先於(yu) 財產(chan) 利益和私法自治的價(jia) 值,將其作為(wei) 重要價(jia) 值加以保護,也體(ti) 現了民法人文關(guan) 懷的價(ji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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