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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參與毒品犯罪 法律關懷緣何成販毒“護身符”

李超 發布時間:2020-06-23 09:20: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參與(yu) 毒品犯罪問題日益突出

  法律關(guan) 懷緣何成販毒“護身符”

  去年,一起未成年人販毒案引起各方關(guan) 注:兩(liang) 名00後初中畢業(ye) 生在朋友介紹下偷渡到緬甸,吞食300克海洛因,以人體(ti) 藏毒方式運回境內(nei) 交易,被南京鐵路警方抓獲。

  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019年11月14日,因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兩(liang) 名未成年人均被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000元。

  南京鐵路公安處辦案民警介紹,未成年人非常符合毒販的“用人需求”,年輕意味著身體(ti) 素質好,多吞毒品就能多賺錢,而且他們(men) 法律意識淡薄,容易受控製。

  近年來,隨著毒品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特殊人群參與(yu) 毒品犯罪問題日益突出,成為(wei) 緝毒破案難以掃除的“毒瘤”,致使禁毒工作遭遇瓶頸問題,使執行遇到新挑戰,更是毒品犯罪滋生蔓延、刑事案件高發多發的重要根源。

  法律關(guan) 懷變成“護身符”

  從(cong)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最後一次被抓獲,35歲的王惠(化名)因販賣各類毒品近54公斤,被南京警方取保候審5次。警方為(wei) 何總是“抓了放,放了抓”?原來,數年來,王惠未婚育有3個(ge) 孩子,一直處於(yu) 懷孕、哺乳期。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er) 的婦女,可取保候審。看守所條例規定,懷孕或者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er) 的婦女,不予收押。

  利用自身特殊身份的不僅(jin) 僅(jin) 有孕哺期婦女,有的身患心髒病、尿毒症或艾滋病等重症病人、殘疾人也利用法律關(guan) 懷,進行違法活動。

  2016年,江蘇鹽城警方抓獲涉嫌販毒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張某因身患重病被取保候審。之後,他通過3個(ge) “上家”大量購買(mai) 毒品販賣給別人,每次購買(mai) 冰毒少則1公斤、多則4公斤。幾個(ge) 月下來,“生意”越來越好,下線越來越多。

  2017年6月,張某被公安機關(guan) 抓獲,因9次購買(mai) 毒品19.1公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

  另據媒體(ti) 報道,廣東(dong) 東(dong) 莞一艾滋病人販毒,也被“抓了放,放了抓”。辦案民警在接受采訪時坦言:“他爛手爛腳,有艾滋病、肺結核,抓回來也隻能我們(men) 墊錢給他治療,監獄根本不收他。”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張雪梅介紹:“特殊人群販賣毒品案件增多,導致打擊毒販難以到位,致使這類人員有恃無恐,多次公然甚至公開從(cong) 事販毒活動;其次,群眾(zhong) 反應較大,不能達到良好的社會(hui) 效果。”

  張雪梅發現,特殊人群販毒呈逐年上升趨勢,社會(hui) 危害性不斷增大。在她所在的檢察院,2015年以前辦理的販賣毒品案件中,沒有出現特殊人群販毒;2016年、2017年辦理的販賣毒品案件中均有1件1人;2018年,已有7名特殊人群參與(yu) 販賣毒品,是此前同期的7倍,近年來一直處於(yu) 上升勢頭。另外,高危病人販毒突出,絕大部分以販毒為(wei) 業(ye) 。特殊人群販毒明顯具有公開化、職業(ye) 化的特點,以其作為(wei) 謀生的手段,販毒行為(wei) 由地下販毒逐漸轉變為(wei) 公開販毒。

  此外,特殊人群重複犯罪率高,一些高危病人在患病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期間再次販毒,重複犯罪,再三挑戰法律權威。

  特殊人群為(wei) 何販毒

  張雪梅分析,特殊人群販毒有多個(ge) 原因,他們(men) 缺乏生活來源和必要的醫療救助,缺乏家庭及社會(hui) 的關(guan) 愛,被販賣毒品豐(feng) 厚的利潤吸引。另外,關(guan) 押條件的限製使一些屬於(yu) 特殊人群的販毒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患有其他嚴(yan) 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

  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ti) 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一)有嚴(yan) 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er) 的婦女。”

  目前,由於(yu) 看守所等羈押、關(guan) 押、管理和醫療條件有限,對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沒辦法進行羈押,隻能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等措施,致使對這些人的管理工作弱化甚至失控。

  法律的人性關(guan) 懷不僅(jin) 被部分特殊人群自身利用,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這一“護身符”,他們(men) 采取引誘、欺騙、強迫的手段,使特殊人群參與(yu) 違法犯罪,又利用他們(men) 的特殊身份逃避法律打擊。

  2007年,雲(yun) 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公安邊防部門連續查破10起河南某縣艾滋病人販毒案件。原來,10名涉案人員在勞務市場找工作時,毒品老板主動給他們(men) 介紹工作。隨後,他們(men) 來到瑞麗(li) 邊境,按照老板要求吞服毒品,乘車前往昆明交貨,最後被警方抓獲。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第四條中明確將組織、利用特殊人群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增列為(wei) “情節嚴(yan) 重”情形,依法升格適用法定刑。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禁毒工作白皮書(shu)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士強調了人民法院按照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據具體(ti) 情況加以區別對待。“對於(yu) 組織、利用特殊人群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慮到這類人員具有明顯的逃避法律製裁的目的,主觀惡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體(ti) 現從(cong) 嚴(yan) 。對其中罪行嚴(yan) 重的,依法判處重刑乃至死刑。”

  如何讓“護身符”失靈

  張雪梅說,針對特殊人群販毒這一棘手難題,需要政府、公檢法一道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打擊並重,通過強化對特殊人群的社會(hui) 保障,完善法律法規,不斷改善羈押、關(guan) 押場所和建立善後處理工作機製等措施,從(cong) 根本上減少特殊人群販毒現象,讓“護身符”失靈。

  針對取保候審、監外執行難的情況,她建議拓寬監督渠道,形成全社會(hui) 群防群治,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zhong) ,發揮街道、鄉(xiang) 、村委會(hui) 幹部的力量,依靠社會(hui) 綜合治理優(you) 勢,對監外執行罪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社會(hui) 穩定。

  中國刑警學院的關(guan) 純興(xing) 教授也曾撰文指出,對於(yu) 特殊人群的監管,首先需要建設有特殊醫療、護理及隔離設施和能力的看守機構,為(wei) 羈押特殊犯罪嫌疑人提供客觀物質基礎,並從(cong) 立法上嚴(yan) 格規定特殊人群的相應關(guan) 押措施及在押期間的醫療保障製度,使得對犯罪特殊人群的懲罰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他還建議,要完善社會(hui) 整體(ti) 救濟製度,推設特殊困難申報製度,讓在生活上出現特殊困境的人們(men) 主動尋求政府幫助,政府在證實其申報真實的情況下,根據困難程度及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社會(hui) 幫扶措施,包括呼籲社會(hui) 救濟、幫助找尋相應機構進行工作能力培訓,使有限的資源進入最需要的地方。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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