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獲刑4年
中新網太原8月6日電 (劉小紅)記者6日從(cong)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男子王某某,乘坐公交車未到站點,便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後,不顧及車上乘客生命安全,強行搶奪方向盤和司機發生撕扯,隨後司機報警。對此,山西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宣判後,王某某不服判決(jue) ,提出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1日14時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晉城市城區鳳台街體(ti) 育場附近乘坐車牌為(wei) 晉E71986的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當日15時許,公交車行駛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附近路段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王某某欲下車,要求公交車司機原某某停車,司機原某某拒絕停車。
王某某置公交車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於(yu) 不顧,衝(chong) 到司機原某某身旁,強行搶奪原某某手中方向盤,致公交車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車向前行駛十多米後才強製停下,後王某某不顧公交車上乘客的指責仍和司機原某某糾纏,司機原某某被迫報警。
2020年5月26日,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wei) ,對司機進行謾罵,並置公共安全於(yu) 不顧,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chan) 安全,其行為(wei)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悉,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關(guan) 於(yu) 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指導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相關(guan) 犯罪行為(wei) ,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上述《意見》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cong) 重處罰行為(wei) ,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裏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實施犯罪時公交車上乘客有28人之多,對被告人應從(cong) 重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太原市杏花嶺公安分局三橋派出所民警楊蓉認為(wei) ,本案王某某的行為(wei) 雖然沒有造成具體(ti) 的物質損失與(yu) 人員傷(shang) 亡,但是對司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道路行駛安全帶來極大危險。正因為(wei) 這種危險狀態是現實的、具體(ti) 的,事前並不能做到完全預知和防範,因此必須用刑法加以規製,讓違法行為(wei) 人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jia) ,同時也對每一位參與(yu) 到公共交通中的個(ge) 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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