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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案等改判 “冤假錯案糾正後”引關注

張素 發布時間:2020-08-09 17:51: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8月9日電 (記者 張素)被羈押近27年、曾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的張玉環近日獲無罪釋放。幾乎同時,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被羈押近16年後改判無罪的吳春紅,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chang) 決(jue) 定書(shu) 。由此,冤假錯案糾正之後相關(guan) 進展如國家賠償(chang) 、追究責任等問題引起關(guan) 注。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撤銷原審裁判的同時,有關(guan) 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chang) 的權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chang) 決(jue) 定,總金額262萬(wan) 餘(yu) 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chang) 金194萬(wan) 餘(yu)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wan) 元。

  現行國家賠償(chang) 法於(yu) 1994年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分別於(yu) 2010年、2012年兩(liang) 度進行修正。實踐中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刑事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審理國家賠償(chang) 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若幹問題的意見》等法律依據。2014年至2018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各類國家賠償(chang) 案件83315件。

  中國法學會(hui) 財稅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副秘書(shu) 長翟繼光在受訪時援引上述法律文書(shu) 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chang) 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9年職工日平均工資為(wei) 346.75元,張玉環可獲得339萬(wan) 餘(yu) 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chang) 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chang) 金、生命健康賠償(chang) 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具體(ti) 到本案是119萬(wan) 元。

  張玉環案再審辯護律師王飛說,還未確定該案的國家賠償(chang) 金額。吳春紅的家屬及代理律師對河南高院作出的國家賠償(chang) 表示不滿意,稱將在法定期限內(nei) 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申請作出賠償(chang) 決(jue) 定。

  圍繞國家賠償(chang) 的焦點還在於(yu) 誰來支付費用。翟繼光回答說,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chang) 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於(yu) 預算收入大部分源於(yu) 稅收,因此也可以認為(wei) 國家賠償(chang) 費用由全體(ti) 納稅人負擔。納稅人可以要求具有過錯的公務員承擔責任,國家賠償(chang) 法第十六條指出,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賠償(chang) 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ge) 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chang) 費用。

  該法條同時規定,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求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張玉環對著鏡頭說。王飛也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當事人的委托啟動相關(guan) 的追責工作。事實上,他們(men) 在案件再審審理時曾以張玉環遭受公安機關(guan) 刑訊逼供為(wei) 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合議庭經評議認為(wei) ,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提供的線索和材料不充分,決(jue) 定不啟動排非程序。

  “26年過去了,即便當時刑訊逼供的事實成立,這種犯罪還會(hui) 被追究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撰文分析稱,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答案恐怕是“不會(hui) ”。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guan) 都會(hui) 因為(wei) 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王飛以河北“廖海軍(jun) 案”為(wei) 例說,“時間久遠不應成為(wei) 追責的阻礙”。蒙冤近20載的廖海軍(jun) 於(yu) 2018年8月改判無罪,遂向唐山市紀委監委提交了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追責控告書(shu) 及證據材料。2019年8月,辦案民警、唐山遷西公安局原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唐山市路北區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評論認為(wei) ,對刑訊逼供者啟動刑事追責具有標誌性意義(yi) 。

  在2016年召開的全國司法體(ti) 製改革推進會(hui) 上,中央政法委方麵明確釋放出“堅持問責和免責相結合,完善司法責任追究製度”的信號。羅翔也表示,對刑訊逼供的禁止主要因為(wei) 它在程序上不正義(yi) ,而不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它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如果無視程序規則追求實體(ti) 正義(yi) ,那麽(me) 也許在某個(ge) 個(ge) 案中會(hui) 實現正義(yi) ,然而“類似張玉環案的悲劇就會(hui) 不斷重演”。

  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華東(dong) 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王恩海撰文指出,從(cong) 媒體(ti) 報道來看,冤假錯案產(chan) 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從(cong) 立法上看,中國已形成較完善的防止刑訊逼供機製,不過,單純依靠立法難以實現良法善治目標。

  王飛認為(wei) ,杜絕刑訊逼供要從(cong) 兩(liang) 方麵入手。其一是依據現有製度,對刑訊逼供者進行嚴(yan) 厲追責,讓其違法行為(wei) 付出代價(jia) ;其二是完善製度保障,比如“偵(zhen) 查人員詢問過程中應當賦予律師在場權”。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防範刑訊逼供並不是打擊司法人員辦案的積極性,強調依法辦案,也是從(cong) 根本上保護司法人員。此外,刑事訴訟結構上偵(zhen) 查強勢而審判弱勢,導致公檢法司難以形成有效製約,繼而導致麵對冤假錯案時糾偏能力不足。消解冤假錯案形成土壤的關(guan) 鍵在於(yu) 持續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實現完整意義(yi) 上的公平正義(yi) ,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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