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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立法對地方金融組織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發布時間:2020-11-26 15:02:00來源: 中新網北京

  中新網北京新聞11月25日電 (陳杭)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六次會(hui) 議審議《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條例二審稿)。

  條例二審稿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內(nei) 控機製和風險狀況等,對地方金融組織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並根據分級分類情況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範圍和需要采取的監管措施。具體(ti) 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製定並公布。

  條例二審稿共6章59條,分為(wei) 總則、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北京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成燕紅表示,為(wei) 維護法製統一,實現有效監管,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應當主要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成燕紅表示,按照強化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屬地責任的要求,在開展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方麵,有效發揮區人民政府及區金融工作部門在屬地管理方麵的優(you) 勢和作用,夯實各區在承擔區域內(nei) 風險處置及非法集資防範的第一責任,賦予區金融工作部門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guan) 職責。

  條例二審稿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的具體(ti) 條件,規定在北京市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cong) 事相關(guan) 金融活動應當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行政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cong) 事或者變相從(cong) 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ye) 務活動。

  為(wei) 了在提升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效能的同時,為(wei) 金融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發展空間,條例二審稿提出,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業(ye) 務特點和風險情況,對地方金融組織業(ye) 務創新實施包容審慎監督管理,可以為(wei) 創新型金融產(chan) 品、服務、業(ye) 務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範圍內(nei) 部測試環境。

  為(wei) 加強政府服務指導,條例二審稿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ye) 指導,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做好政策宣傳(chuan) 解讀和行業(ye) 風險預警提示。

  今年年9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四次會(hui) 議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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