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首創審判階段公證調查令機製
中新網北京新聞11月27日電 (記者 於(yu) 立霄)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在全國首次推出審判階段的公證調查令製度。該製度給在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代理律師的當事人提供了調查取證的途徑,彌補了當事人舉(ju) 證能力不足、舉(ju) 證難的問題。
2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該院副院長薛強介紹說,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占有一定的比例,由此導致在案件審理中缺乏適用律師調查令機製的依據,律師調查作用發揮有限,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的能力也有限。
在案件審理中,往往需要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親(qin) 屬關(guan) 係、財產(chan) 狀況、未成年人子女撫養(yang) 情況、企業(ye) 登記信息、經營場地等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其中查詢銀行存款、房產(chan) 、車輛等資產(chan) 必須提供準確的身份證號、企業(ye) 名稱、實際經營場地等信息,而當事人常因不知曉公安機關(guan) 、民政部門、工商稅務等單位和組織的辦事流程,不能提供準確的身份信息等原因無法在舉(ju) 證期限內(nei) 提交證據以佐證自己的訴訟主張。
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首推審判階段以簽發公證調查令的形式委托公證機構調查工作機製。
目前,在審判階段簽發“公證調查令”相關(guan) 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審判階段試點運行。
公證調查令需依照當事人申請提起,公證調查令的申領人為(wei) 在審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簽發人為(wei) 在審民商事案件的承辦法官;持令人為(wei) 經法院審查批準並經公證機構授權,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而接受調查人,則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證據或有義(yi) 務配合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ge) 人。
公證調查令適用於(yu) 對在審案件當事人的財產(chan) 狀況、實際履行能力及其他與(yu) 案件辦理有關(guan) 的證據的調查收集,但需調查的證據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與(yu) 本案無關(guan) 的,證據不為(wei) 接受調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除外。
據方圓公證處副主任王瑞林介紹,為(wei) 配合開展好相關(guan) 工作,方圓公證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製度、規範運行的工作機製、合法合規的工作標準、保障有力的技術平台。經廣泛調研論證、充分協商,明確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應有的職權職責、必要的操作流程、遵守的行為(wei) 規範和聯動工作機製,確保公證處依法依規、有序有效參與(yu)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
“公證製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hui) 糾紛多元解決(jue) 的基礎性司法資源,可以成為(wei)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實務的重要承接力量。”北京市司法局二級巡視員、北京市公證協會(hui) 黨(dang) 委副書(shu) 記高鵬指出,由公證機構協助人民法院開展調查取證,是公證機構立足職能、服務司法的有力探索,有助於(yu) 發揮公證機構人力資源優(you) 勢、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促進法院審執工作高效運行,也有助於(yu) 拓展公證業(ye) 務領域、提升業(ye) 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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