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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製物項將麵臨重罰

發布時間:2020-12-01 17:00: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廣州12月1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陳琳 張潔)我國出口管製領域的第一部專(zhuan) 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以下簡稱《出口管製法》)將於(yu) 12月1日實施。該法規定,國家對兩(liang) 用物項、軍(jun) 品、核以及其他與(yu)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yi) 務相關(guan) 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實施出口管製,采取禁止或者限製性措施,填補了我國出口管製領域法律體(ti) 係的空白,充分強調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及執法重點在於(yu)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屬性和功能”。

  據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法規工作處負責人介紹,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製製度,通過製定管製清單、名錄或者目錄、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代理報關(guan) 企業(ye) 需要出口管製貨物的,應當取得國家出口管製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並交由海關(guan) 驗核。對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製物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範圍出口管製物項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製物項的,出口經營者將麵臨(lin) 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最高違法經營額十倍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還將被責令停業(ye) 整頓,直至被吊銷相關(guan) 管製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該負責人強調,海關(guan) 是負責出口管製工作的部門之一,將嚴(yan) 格依照《出口管製法》的規定實施進出境監管,依法嚴(yan) 格驗核出口許可證件,對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於(yu) 出口管製範圍的,將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必要時向國家出口管製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並依據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guan) 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此外,需注意的是,管製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cong)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cang) 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的,也需要遵守《出口管製法》的管製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出口管製法》的實施有利於(yu) 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我國更高質量的開放,出口經營者要熟悉掌握法律規定和國家有關(guan) 政策,主動建立健全出口管製內(nei) 部合規製度,加強出口合規行為(wei) 的風險預判,規範經營,防止因違法出口管製貨物遭受損失。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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