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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企業拒不履職破產管理人被罰款10萬元

發布時間:2020-12-02 13:43: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重慶12月2日消息(記者陳鵬)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專(zhuan) 用賬戶上收到了來自重慶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繳納的10萬(wan) 元罰款。

  原來在今年5月19日,重慶破產(chan) 法庭裁定受理折多宏申請梁平縣興(xing) 達玻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chan) 清算一案,並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了重慶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wei) 管理人。

  但在接受指定之初未提出異議的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卻在此後接管興(xing) 達玻陶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具備辦理破產(chan) 案件的法律專(zhuan) 業(ye) 能力為(wei) 由向法庭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被法庭依法駁回。其後又以沒有法律專(zhuan) 業(ye) 人才、辦理本案產(chan) 生費用較多而報酬較少為(wei) 由,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經法庭說服教育並釋明相應法律後果,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職責。

  9月29日,重慶破產(chan) 法庭依法更換該破產(chan) 清算案管理人,並經研究決(jue) 定,將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從(cong) 重慶五中院編製的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件社會(hui) 中介機構二級管理人名冊(ce) 中予以除名,並對其處以10萬(wan) 元罰款。

  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對此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經依法複議後,重慶高院駁回其申請,維持原決(jue) 定。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件應當指定管理人,且一般情況下應當從(cong) 管理人名冊(ce) 中指定。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曾經其自行申請及法院依法評審,載入了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編製的管理人名冊(ce) 。重慶五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於(yu) 2019年12月31日起集中管轄全市破產(chan) 及強製清算案件,遂將原重慶二中院編製的管理人名冊(ce) 中的社會(hui) 中介機構移入該院編製的管理人名冊(ce) 第二分冊(ce) ,確保實行集中管轄後破產(chan) 工作能夠順利銜接開展。而這部分中介機構不需重新進行申報和評審。在重慶五中院向社會(hui) 公告該事宜,後又指定其為(wei) 興(xing) 達玻陶公司管理人時,大華律師事務所均未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申請辭去職務的,人民法院不予許可。”結合第三十三條所列人民法院可以更換社會(hui) 中介機構管理人的情形,重慶五中院認為(wei) ,大華會(hui) 計師事務所提出的辭職理由均不屬於(yu)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理理由,遂未準許其辭去管理人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管理人申請辭去職務未獲人民法院許可,但仍堅持辭職並不再履行管理人職責,或者人民法院決(jue) 定更換管理人後,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關(guan) 事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和具體(ti) 情況,決(jue) 定對管理人罰款。對社會(hui) 中介機構為(wei) 管理人的罰款5萬(wan) 元至20萬(wan) 元人民幣,對個(ge) 人為(wei) 管理人的罰款1萬(wan) 元至5萬(wan) 元人民幣。管理人有前款規定行為(wei) 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編製管理人名冊(ce) 的人民法院可以決(jue) 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將其從(cong) 管理人名冊(ce) 中除名”,以及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重慶五中院對其進行除名及罰款10萬(wan) 元的處罰。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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