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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兼顧執法“力度”與“溫度”

發布時間:2023-04-14 10:08:00來源: 西藏法製報

  近期,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專(zhuan) 題會(hui) 議審議通過堆龍德慶區分局“關(guan) 於(yu) 對西藏某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處罰的議題”,依法向位於(yu) 堆龍德慶區的西藏某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下達了《拉薩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處罰決(jue) 定書(shu) 》,辦結拉薩市首例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案件。在彰顯嚴(yan) 格環境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優(you) 化了營商環境。

  2022年6月17日,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堆龍德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西藏某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ye) 改擴建生產(chan) 線項目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的情況下,已完成基礎建設和40%的主體(ti) 項目。該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三十一條和《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予以行政處罰90.1327萬(wan) 元。

  鑒於(yu) 該公司在知曉違法事實後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wei) ,且建設項目內(nei) 容包括提升環保效能的鍋爐更替和汙水處理設備更新,並在建設過程中嚴(yan) 格落實了灑水降塵等環保措施,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經法製審核後,認為(wei) 該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七項關(guan) 於(yu) 免於(yu) 行政處罰的相關(guan) 規定,由拉薩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不予處罰。

  行政執法絕非簡單粗暴地“以罰代管”。對初次輕微違法但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企業(ye) 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既是西藏生態環境領域助力穩經濟“十條措施”的成功運用,又是生態環境執法“力度”和“溫度”的彰顯,更是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清”“親(qin) ”型政企關(guan) 係的重要舉(ju) 措,引導企業(ye) 及時糾正違法行為(wei) ,鼓勵企業(ye) 自主守法,為(wei) 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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