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第47號令《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出台
為(wei) 加強教育係統內(nei) 部審計工作,提升內(nei) 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nei) 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ye) 科學發展,日前,教育部發布第47號令,修訂出台了《教育係統內(nei) 部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2004年教育部製定的《教育係統內(nei) 部審計工作規定》進行了全麵修訂,提出了新時代教育內(nei) 部審計的定位、機構、人員、職責、權利、監督等,完善了教育係統內(nei) 部審計製度。
《規定》指出,內(nei) 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nei) 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hui) ,加強黨(dang) 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nei) 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製定內(nei) 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jue) 策內(nei) 部審計重大事項等。內(nei) 部審計機構和內(nei) 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yu) 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yu) 被審計單位業(ye) 務活動的決(jue) 策和執行。
《規定》要求加強內(nei) 部審計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nei) 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nei) 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總審計師、內(nei) 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nei) 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內(nei) 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ye) 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nei) 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
《規定》指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製,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wei) 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製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製度、審計整改約談製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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