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近日,廣東(dong)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廣東(dong) 省學校安全條例》,率先通過立法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對教育懲戒內(nei) 容作出詳細規範。
該條例列舉(ju) 了適用教育懲戒的情形。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nei) ,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zheng) 搶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wei) 的,教師應當予以製止和批評,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yu) 其年齡、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ti) 罰、變相體(ti) 罰或者打罵、辱罵。
對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製度的,該條例明確,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並可以約談學生監護人;情節嚴(yan) 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yi) 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wei) 的,還可在其監護人陪同下,在學校進行專(zhuan) 門法治教育。
該條例提出,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內(nei) ,有攜帶管製器具、打架鬥毆、欺淩等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予以製止。同時,學校應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shang) 害者,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qin) 屬,並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
該條例還規定,教職工如有歧視、侮辱、虐待、傷(shang) 害、猥褻(xie) 學生等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wei) ,應按有關(guan) 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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