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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教育內容

發布時間:2020-09-08 14:35:00來源: 中新社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7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幼兒(er) 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nei) 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分為(wei) 總則、學前兒(er) 童、幼兒(er) 園的規劃與(yu) 舉(ju) 辦、保育與(yu) 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yu) 監督、投入與(yu) 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ge) 章節。

  總則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ju) 辦為(wei) 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

  學前兒(er) 童章節明確,學前兒(er) 童入幼兒(er) 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ti) 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商業(ye) 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er) 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幼兒(er) 園的規劃與(yu) 舉(ju) 辦章節明確,新建居住社區(居住小區)、老城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guan) 標準配套建設幼兒(er) 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er) 園與(yu) 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wei) 公共服務設施,產(chan) 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yu) 舉(ju) 辦為(wei) 公辦幼兒(er) 園。配套幼兒(er) 園不能滿足本區域內(nei) 適齡兒(er) 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jue) 。鼓勵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舉(ju) 辦幼兒(er) 園,為(wei) 本單位職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便利,並為(wei) 社會(hui) 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在本章節中還提到,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轉製為(wei) 民辦幼兒(er) 園。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hui) 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ti) 、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公辦幼兒(er) 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

  保育與(yu) 教育章節明確,幼兒(er) 園應當以兒(er) 童的生活為(wei) 基礎,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滿足兒(er) 童通過親(qin) 近自然、實際操作、親(qin) 身體(ti) 驗等方式獲取經驗的需要,促進兒(er) 童在健康、語言、社會(hui) 、科學、藝術各方麵協調發展。幼兒(er) 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guan) 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er) 圖畫書(shu) ,不得使用教科書(shu) 。幼兒(er) 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nei) 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幼兒(er) 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er) 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shu) 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er) 童開展半日製或者全日製培訓。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章節明確,國家實行幼兒(er) 園教師資格製度。幼兒(er) 園教師應當取得幼兒(er) 園教師資格;已取得其他教師資格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zhuan) 業(ye) 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shu) 後,方可在幼兒(er) 園任教。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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