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6日作出決(jue) 定,認可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對尹錫悅執行逮捕令的合法性,駁回關(guan) 於(yu) 釋放尹錫悅的請求。
在法院當天就尹錫悅方麵申請的逮捕適當性審查的審問中,尹錫悅方麵和公調處圍繞尹錫悅方麵提出的公調處是否有內(nei) 亂(luan) 罪調查權、向首爾西部地方法院申請逮捕令是否違反管轄等異議展開激烈辯論。
法院最後認定,公調處逮捕尹錫悅“沒有問題”,尹錫悅方麵的“請求沒有道理”,予以駁回。
逮捕適當性審查是指被逮捕的嫌疑人以逮捕不當為(wei) 由,向法院請求釋放的程序。尹錫悅律師團15日申請逮捕適當性審查。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院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nei) 對嫌疑人進行審問,並在審問結束後的24小時內(nei) 作出決(jue)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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