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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製度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4-07-02 08:43:00 來源: 新華網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於(yu) 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ce) 資本登記管理製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13條,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是明確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的過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餘(yu) 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yu) 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nei) 並記載於(yu) 公司章程,股東(dong) 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nei) 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公司生產(chan) 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二是規定公司出資異常的處理。公司出資期限、注冊(ce) 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dong) 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chan) 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三是完善監管措施。公司調整股東(dong) 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依法向社會(hui) 公示。公司登記機關(guan) 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公司未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ce) 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在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作出特別標注並向社會(hui) 公示。

  此外,《規定》要求,公司登記機關(guan) 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ce) 資本加強指導,製定具體(ti) 操作指南,優(you) 化辦理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責編: 王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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