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 陽(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楊 遠,係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
在內(nei) 蒙古烏(wu) 蘭(lan) 浩特太本站鎮新華村,村民文化廣場上處處可見法治元素,該鎮平安辦、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和各村治保員等組成政法小分隊,隔三岔五就“出攤”普法;廣東(dong) 梅州豐(feng) 順縣著力在調解隊伍、組織、方式、文化上下功夫,創新打造“豐(feng) 調語順”調解工作法,及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貴州遵義(yi) 張王村積極探索“黨(dang) 建+”治理模式,縱向構建“村黨(dang) 組織—網格黨(dang) 小組—黨(dang) 員聯係”為(wei) 主體(ti) 的三級組織體(ti) 係,推動黨(dang) 建與(yu) 基層治理融合互動……
鄉(xiang) 村治理作為(wei) 社會(hui) 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現代化進程關(guan) 乎鄉(xiang) 村社會(hui) 和諧穩定,更是實現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關(guan) 鍵因素。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dang) 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xiang) 基層治理體(ti) 係,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構建一個(ge) 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是提高基層社會(hui) 治理效率的關(guan) 鍵策略。其中,通過“自治”可以降低農(nong) 民訴諸法律的司法成本,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的行政管理成本。通過“法治”有助於(yu) 維護鄉(xiang) 村的社會(hui) 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通過“德治”可以提升村民的個(ge) 人修養(yang) ,促進社會(hui) 文明的遵守。因此,實施“三治融合”以促進自治和德治的有效運作,發揮鄉(xiang) 規民約和道德規範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的作用,實現法治的剛性與(yu) 道德教化的柔性結合,有利於(yu) 實現基層治理效果最大化,夯實社會(hui) 善治的思想基礎,推動實現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ti) 係的公共屬性,確保了其均等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廣泛的覆蓋範圍。隨著村民生活質量的提高,農(nong) 民維護個(ge) 人權益觀念的不斷更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也隨之增強。因此,依托基層治理體(ti) 係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ti) 係,構建法治化的村級治理結構,通過完善村民的法律顧問製度,以及設立法律援助站點、組建村級法律服務團隊等措施,推動法律服務在農(nong) 村的普及和深化,有利於(yu) 解決(jue)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最後一公裏”的難題。幫助村民樹立法律意識,引導他們(men) 在家庭、鄰裏、婚姻、土地承包、房屋土地征收補償(chang) 等領域依法行事。通過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培養(yang) 村民的守法意識,使其成為(wei) 法治的維護者和自覺遵守者。構建一個(ge) 立體(ti) 化、多元化的矛盾解決(jue) 體(ti) 係,以源頭治理的理念,形成多元化的解紛主體(ti) ,推動鄉(xiang) 村治理法治化建設的進階升級。
有效實施涉農(nong) 法律,需要提升鄉(xiang) 村司法能力和執法能力。鄉(xiang) 村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健全涉農(nong) 法律法規,在保障農(nong) 村公共服務、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支持、生態資源與(yu) 環境的治理和保護、村民矛盾化解和權益維護等領域,通過提升鄉(xiang) 村司法和執法能力,有效發揮法律的剛性保障作用。鄉(xiang) 村司法體(ti) 係應依托多元糾紛解決(jue) 機製,充分發揮基層法官、村級幹部、司法協理員、人民調解員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以彰顯鄉(xiang) 村司法和執法能力。形成“關(guan) 口前置,就地化解”“調解優(you) 先,訴訟斷後”的法治環境,實現“訴訟優(you) 先”向“訴訟斷後”的程序格局轉變。高效的鄉(xiang) 村執法能力則是實現鄉(xiang) 村法治化的關(guan) 鍵所在。通過基層治理能力建設,促進鄉(xiang) 村執法能力的提升;通過法治建設促進鄉(xiang) 村治理效能提升,解決(jue) 鄉(xiang) 村執法滲透力不強、綜合協調不足、鄉(xiang) 村執法者“責大權小”等問題。
發揮農(nong) 村“兩(liang) 委”在鄉(xiang) 村基層治理與(yu) 協調全局中的關(guan) 鍵作用,構建村民矛盾糾紛的化解、公共安全的提供、綜合治理與(yu) 維穩、突發事件的應急等工作協調機製。通過完善農(nong) 村法律法規體(ti) 係,保證鄉(xiang) 村治理有法可依。發揮村規民約在維護鄉(xiang) 村秩序、倡導文明新風中的特殊作用。推進平安鄉(xiang) 村建設,以黨(dang) 建引領鄉(xiang) 村治理並發揮群防群治的力量,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形成鄉(xiang) 村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化和問題解決(jue) 一站式的協調共治機製,確保農(nong) 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此外,推行社會(hui) 參與(yu) 和民主監督機製,推動鄉(xiang) 村治理的民主化和規範化,不斷提升鄉(xiang) 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光明日報》(2024年11月25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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