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fundingllc.com
home

《民法總則》千呼萬喚始出來,推進法治正當時

發布時間: 2017-05-10 09:19:43 來源: 新利平台

新利平台訊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作為(wei) 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備受社會(hui) 期待。

日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段威在接受新利平台記者采訪時說,“《民法總則》的出台,既可以說是‘千呼萬(wan) 喚’,也可以說‘正當其時’。前者在於(yu) ,擁有一部屬於(yu) 我們(men) 自己的民法典,一直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我國曆史上也確實曾先後四次啟動民法製定工作,但均因各種原因而予以擱置;後者在於(yu) ,隨著民商法理論的積澱、民商事法律的出台、民商法實踐的需求,特別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製度的大背景,《民法總則》的出台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客觀需求,為(wei) 下一步民法典的出台邁出了關(guan) 鍵的一步,可以預見,民法典的到來指日可待。”

段威認為(wei) ,這部即將在今年10月1日實行的《民法總則》,“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在第一條中予以明確,對於(yu) 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的傳(chuan) 承與(yu) 倡揚,對於(yu) 規範民事主體(ti) 法律行為(wei) 、規製民事主體(ti) 間法律關(guan) 係,均具有重要的意義(yi) 。

段威介紹,《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與(yu) 一般性規則,在整個(ge) 民法典中發揮著統領性的功能,並具有三大特點。

其一,遵循法理,講求傳(chuan) 承。《民法總則》以1986年《民法通則》為(wei) 基礎,在批判中傳(chuan) 承,在改良中提升,在民事主體(ti) 、民事法律行為(wei) 、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諸多製度方麵,均在既有製度經驗的基礎上有所創新。例如,訴訟時效的適當延長,即是對傳(chuan) 統民事權益保護、司法救濟機製等製度進行創新的典範之一。

其二,立足國情,關(guan) 注民生。單純借鑒“他山之石”的非本土化的製度設計,必將導致“水土不服”,不僅(jin) 不能發揮法律製度的正向功能,反而可能給實踐帶來扭曲與(yu) 傷(shang) 害。《民法總則》中,無論是將限製行為(wei) 能力年齡降低為(wei) 八周歲,還是健全監護製度,強烈關(guan) 注留守兒(er) 童、失獨老人的權益保障,均體(ti) 現了法律針對性與(yu) 現實性的提高。

其三,緊跟實踐,放眼發展。法律的滯後性是其內(nei) 在的特點之一,立法工作必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則不僅(jin) 無法有效調整不斷發展的社會(hui) 關(guan) 係,也將喪(sang) 失法律的科學性與(yu) 權威性。無論是對自然人個(ge) 人信息保護予以明文規定,還是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一定程度的認可,均是緊跟科學技術進步、法律理念轉變的自然結果。

△圖為(wei)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新疆代表團舉(ju) 行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等。中新社記者 杜洋 攝

段威認為(wei)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總則》的相關(guan) 規定,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民族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保護、民族事務的有效處理,將產(chan) 生一定的積極作用。比如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明確作為(wei) 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習(xi) 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規定在部分民族地區會(hui) 產(chan) 生重要影響。

眾(zhong) 所周知,村規民約、民族習(xi) 俗、地方慣例等在少數民族及民族地區範圍廣、數量多、曆史長、影響深,《民法總則》的相關(guan) 規定,一定程度上給予村規民約、民族習(xi) 俗、地方慣例等一定的法律效力,這對於(yu) 優(you) 秀民族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保護、對於(yu) 民族事務、民事糾紛的妥善處理,進而對於(yu) 少數民族及民族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無疑將產(chan) 生極大的積極作用。再如,第九條明文規定,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yu)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壞境。無論是資源的節約利用,還是生態環境的保護,在民族地區都是一個(ge) 迫在眉睫的問題,上述立法將對相關(guan) 工作發揮重要指引功能,進而在民族地區產(chan) 生積極作用。(新利平台 文/王茜)

(責編: 韓璐 )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