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加強2021年春節、藏曆新年期間拉薩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財產(chan) 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安全,根據《拉薩市市區限製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日前,拉薩市公安局下發《關(guan) 於(yu) 加強春節、藏曆新年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禁放區域
記者了解到,根據《通告》內(nei) 容,目前拉薩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包括拉薩市老城區(即市區東(dong) 至林廓東(dong) 路、南至江蘇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體(ti) 範圍以國務院批準的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為(wei) 準)、布達拉宮廣場、宇拓路、康昂東(dong) 路、娘熱路南段、中和國際城;黨(dang) 政機關(guan) 、軍(jun) 警營地;學校、醫院、市場;電信、廣播電視設施、橋梁、大型倉(cang) 庫、變電站、加油站、液化氣站及其外圍200米;古建築群、文物建築區及重點居民區、公眾(zhong) 聚集場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定點銷售
據介紹,拉薩市煙花爆竹實行專(zhuan) 營定點銷售,煙花爆竹固定銷售店和臨(lin) 時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銷售許可證,並遵守有關(guan) 專(zhuan) 營管理規定,各銷售點需按照公安機關(guan) 的要求部署實名製登記係統,在店內(nei) 顯著位置張貼“購買(mai) 煙花爆竹必須實名製登記”標語,消費者購買(mai) 煙花爆竹時需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按要求落實好煙花爆竹購買(mai) 實名製信息采集工作。單位和個(ge) 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chan) 品,應當從(cong) 專(zhuan) 營銷售點購買(mai) 。
燃放規定
《通告》要求,銷售商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chan) 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chan) 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chan) 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大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chan) 品外包裝需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
同時,未取得公安機關(guan) 《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和單發藥量大於(yu) 25g、內(nei) 徑大於(yu) 30mm的內(nei) 筒型組合煙花等專(zhuan) 業(ye) 燃放類產(chan) 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chan) 品。
嚴(yan) 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非法生產(chan) 、銷售、儲(chu) 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yan) 禁銷售、儲(chu) 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yan) 禁在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違規處罰
據悉,個(ge) 人在禁放區內(nei) 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單位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前款規定處罰;利用機動車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按個(ge) 人和單位規定處罰外,還將對駕駛員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內(nei) 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guan) 沒收其煙花爆竹、原材料及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個(ge) 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還可以給予除罰款以外的處罰,可同時並罰。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ti) 、他人財產(chan) 損失或人身傷(shang) 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應當自覺遵守《規定》內(nei) 容,並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應急管理、工商、供銷等部門舉(ju) 報違反《規定》的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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