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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 2021-03-11 09:28:00 來源: 西藏商報


市民在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日前,記者從(cong) 拉薩市醫療保障局獲悉,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醫療保障係統首部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yu)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出台《條例》是為(wei) 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那麽(me) ,《條例》出台與(yu) 廣大參保人員有什麽(me) 密切關(guan) 係呢?拉薩市醫療保障局有關(guan) 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重要意義(yi)  

  醫保基金監管有法可依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zhong) 的“看病錢”“救命錢”,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廣大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關(guan) 係到醫療保障製度的健康持續發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ti) 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欺詐騙保問題持續高發頻發,監管形勢一直比較嚴(yan) 峻。

  《條例》共計50條,包括總則、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大方麵,對基金使用中監督檢查的內(nei) 容、形式,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任、義(yi) 務以及權利都作了明確規定,使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從(cong) 此有法可依,對我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規範化、常態化開展具有重要意義(yi) 。

  該負責人介紹,《條例》的頒布是當前基金監管的迫切需要,填補了我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領域的空白,對醫保法治化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yi) 。目前,拉薩市醫保局正在集中學習(xi) 《條例》,陸續開展宣貫工作。下一步,拉薩市醫保局將加大宣傳(chuan) 力度,讓參保人員、全市兩(liang) 定醫藥機構都了解該《條例》。

  適用範圍

  明確基金使用相關(guan) 群體(ti)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第四十九條規定:“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據此,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適用本《條例》;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參照本《條例》;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條例》明確了基金使用相關(guan) 主體(ti) 的職責,包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一是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製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二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ye) 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規範服務協議管理。三是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內(nei) 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保管有關(guan) 資料、傳(chuan) 送數據和報告監管信息。四是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五是禁止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通過偽(wei) 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shu) 等有關(guan) 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加強監管

  設置不同主體(ti) 法律責任

  《條例》一經公布,就引起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社會(hui) 各方高度關(guan) 注。“《條例》綜合運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製從(cong) 業(ye) 、暫停醫藥服務、解除服務協議、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等多項監管措施,將嚴(yan) 厲打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中的違法行為(wei) 。”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介紹,《條例》針對不同違法主體(ti) 、不同違法行為(wei) 分別設置了法律責任。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罰款、給予處分。對定點醫藥機構一般違法行為(wei) ,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guan) 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藥服務;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管理製度的,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罰款;對定點醫藥機構騙保的,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guan) 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藥服務、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ye) 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yan) 重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限製從(cong) 業(ye) 、處分。個(ge) 人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一定期限的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罰款。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

(責編: 李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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