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ti) 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與(yu) 西藏自治區體(ti) 育局16日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依法開展登山活動的公告,明確指出在西藏5000米以上獨立山峰進行登山活動,應在活動實施前1個(ge) 月向西藏自治區體(ti) 育局申請。
該公告表示,近年來,西藏轄區內(nei) 因未經自治區體(ti) 育局批準,擅自違法違規登山引發的登山者受傷(shang) 、遇難、失蹤等事故時有發生,令人惋惜,造成惡劣影響。
為(wei) 防範登山安全事故,確保依法、科學、安全、環保、文明登山,依據《國內(nei) 登山管理辦法》和《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公告提出七項事宜,明確在西藏開展登山活動時,必須向自治區體(ti) 育局申請,申請內(nei) 容包括人員、線路、行動計劃等。嚴(yan) 禁登山組織方未經批準私自組織登山活動。登山者應當在專(zhuan) 業(ye) 登山組織方的組織下,在專(zhuan) 業(ye) 高山向導和協作人員的服務保障下,依法依規、安全有序開展登山活動。
公告明確,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還應同時遵守《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珠穆朗瑪峰登山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保護山峰生態環境。凡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違法違規登山,自治區體(ti) 育局將予以通報和行政處罰。
公告指出,登山是一項專(zhuan) 業(ye) 性極強、風險性極大的體(ti) 育運動。違法違規登山者普遍缺乏登山專(zhuan) 業(ye) 知識、技能和裝備,若無專(zhuan) 業(ye) 高山向導和協作人員的保障,加之對山峰情況不熟悉,極易發生安全事故,並危及施救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個(ge) 人和國家財產(chan) 損失,破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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