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規範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社會(hui) 救助製度公平公正實施,結合西藏實際,近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由原來20個(ge) 工作日縮短至10個(ge) 工作日,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準確認定社會(hui) 救助對象的重要依據,是做好社會(hui) 救助工作的基礎和關(guan) 鍵。為(wei) 社會(hui) 救助管理部門審批認定救助對象提供依據,通過信息核對進一步提升社會(hui) 救助認定的精準度,促進社會(hui) 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實施。近日,自治區政府印發了修訂的《辦法》,《辦法》規定了“依據授權,委托核對;隻作核對,不作認定;規範流程,保護隱私”等基本原則。
《辦法》明確了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鄉(xiang) 村振興(xing) 、醫保、市場監管、殘聯、稅務、金融、保險等數源部門職責,還對申請救助的個(ge) 人或家庭的教育救助、擁有車輛信息、房產(chan) 、債(zhai) 權債(zhai) 務、理財保險、公積金、醫療報銷、醫療救助、殘疾人持證、婚姻登記、工商主體(ti) 登記、返貧監測等情況以及查詢居民水電氣通訊等基本費用支出情況進行了明確。“需要申請救助的居民向民政、醫保、教育、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提出社會(hui) 救助申請時,根據救助申請人或家庭授權,社會(hui) 救助部門委托可對申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自治區民政廳核對指導中心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在核對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核對機構可以向銀行機構查詢銀行存款、貸款、購買(mai) 理財產(chan) 品以及大額支出等信息;向保險機構查詢購買(mai) 保險產(chan) 品等信息;向證券機構查詢證券持有等信息;向城鄉(xiang) 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涉及部門查詢居民用水、電、燃氣、通信等信息。
同時,《辦法》對核對對象、內(nei) 容、範圍、程序、方式、監管、異地核對、跨省核對、線上線下核對作出明確規定,還明確了核對機構和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和追責事項,並將核對工作由原來的20個(ge) 工作日縮短至10個(ge) 工作日,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的實施,將促進各部門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有效解決(jue) 家庭收入核算難、救助對象認定難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核對內(nei) 容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財產(chan) 、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等信息。城鄉(xiang) 居民申請社會(hui) 救助後,收到申請的社會(hui) 救助管理部門會(hui) 負責對授權書(shu) 完整性進行審核。然後再向同級核對機構提供《西藏自治區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函》及相關(guan) 信息,核對機構自收到社會(hui) 救助管理部門委托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信息核對,完成核對工作後,向委托部門反饋。
核對對象提出救助申請時,須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chan) 狀況,並簽字確認,不得瞞報和虛報,而對於(yu) 騙取社會(hui) 救助的人員,該負責人說,根據《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wei) 造等手段,騙取社會(hui) 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guan) 部門決(jue) 定停止社會(hui) 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得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jia) 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西藏受委托對核對城鄉(xiang)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ang) 、臨(lin) 時救助累計達197151人次,其中,線上核對105550人次,線下核對9160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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