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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藥品管理條例》8月施行 藥品零售企業可開展遠程問診、電子處方在線服務

發布時間: 2022-06-15 10:26:00 來源: 西藏商報

  為(wei) 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zhong) 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zhong) 健康,近日,西藏頒布《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yu) 8月1日施行,主要圍繞藥品研製、注冊(ce) 、生產(chan) 、經營、監督管理以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nei) 容,共7章54條。

  著力推進藏藥傳(chuan) 承與(yu) 創新

  根據西藏藏藥事業(ye) 發展實際,《條例》規定了自治區推進建立中藥(藏藥)理論、人用經驗、臨(lin) 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藏藥)特色審評證據體(ti) 係。鼓勵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chuan) 統中藥(藏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藏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鼓勵開展基於(yu) 古代經典名方、名老藏醫方、藏醫醫療機構製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藏藥)新藥研發。

  此外,在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藏藥執業(ye) 藥師資格認證工作,同時,規定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藏藥執業(ye) 藥師隊伍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推進藏藥執業(ye) 藥師資格認證工作。

  規定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醫療機構購進中藥(藏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中藥(藏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藥材產(chan) 地。

  規定調劑的製劑品種應當是取得製劑注冊(ce) 批準文號或者取得傳(chuan) 統工藝配製製劑備案號的品種。

  規定中藥(藏藥)飲片包裝應當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中藥(藏藥)飲片標簽應當注明品名、規格、產(chan) 地、生產(chan) 企業(ye) 、產(chan) 品批號、生產(chan) 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藏藥)飲片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優(you) 化市場準入條件

  《條例》提出,在藥品經營環節,應完善藥品經營政策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相關(guan) 政策措施,規範藥品流通和經營,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經營企業(ye) 整合,鼓勵藥品經營企業(ye) 向偏遠地區延伸,鼓勵應用新技術新載體(ti) 銷售藥品。規定藥品零售企業(ye) 可以運用“互聯網+”模式開展遠程審方服務,可以與(yu) 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遠程問診、電子處方在線服務,確保電子處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鼓勵藥品零售企業(ye) 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健康知識、安全用藥、合理用藥谘詢,有條件的可以為(wei) 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為(wei) 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務。

  同時,優(you) 化市場準入條件,對僅(jin) 從(cong) 事乙類非處方藥零售活動的企業(ye) ,實行告知承諾製,並降低人員要求。規定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配備執業(ye) 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配備經市(地)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ye) 務人員。

  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

  《條例》在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職業(ye) 化、專(zhuan) 業(ye) 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規定自治區加強職業(ye) 化、專(zhuan) 業(ye) 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配備滿足檢查工作要求的檢查員,依法對藥品研製、生產(chan) 、經營等場所、活動進行合規確認和風險研判。同時,規定自治區應當加強藥品檢驗機構能力建設,保障藥品檢驗機構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必要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此外,規定了自治區應當加強農(nong) 牧區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偏遠區域聘用鄉(xiang) 鎮、村藥品協管員,協助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藥監局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條例》審議通過後,將陸續開展《條例》宣貫啟動儀(yi) 式、巡回宣講、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投放宣傳(chuan) 視頻等係列宣傳(chuan) 活動,同時,將緊鑼密鼓研究製修訂《條例》配套製度及政策措施,確保《條例》順利落地實施。

(責編: 李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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