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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布十起民生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6-29 09:25:00 來源: 西藏商報

  今年以來,西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社會(hui) 輿論關(guan) 注的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了一批與(yu) 群眾(zhong) 緊密相關(guan) 、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為(wei) 進一步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近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拉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口腔診所使用超過保質期劣藥

  1月12日,拉薩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醫美專(zhuan) 項行動中發現,城關(guan) 區城北某口腔診所操作台抽屜和休息室冰箱內(nei) 存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和鹽酸甲呱卡因/腎上腺素注射液共49支。經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渠道及供貨商資質、單價(jia) 、進貨數量及售價(jia)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3月28日,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過期藥品,並處罰款10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山南市貢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砂鍋串串香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製售食品

  3月5日,貢嘎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食品安全專(zhuan) 項檢查時發現,轄區內(nei) 某砂鍋串串香店存在使用若幹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cong) 事加工食品且5名從(cong) 業(ye) 人員未辦理健康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三十三條、五十三條的規定。6月7日,貢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過期食品原料,並處罰款7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那曲市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

  2022年6月6日,舉(ju) 報人稱,位於(yu) 索縣縣城橋頭某批發部在銷售假冒袋裝“三養(yang) ”火雞麵。經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核查發現,該批發部倉(cang) 庫內(nei) 存放102箱袋裝“三養(yang) ”火雞麵,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貨商資質及進銷貨票據。經生產(chan) 廠家鑒定該批產(chan) 品非“三養(yang) ”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生產(chan) 。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3月8日,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沒收涉案物品、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阿裏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店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

  1月1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委派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阿裏地區依法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阿裏地區噶爾縣某廚具店銷售的“初心好太太”牌家用燃氣灶不符合GB16410-2007標準要求,被判定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4月20日,阿裏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不合格產(chan) 品,沒收違法所得450元,並處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拉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銷售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

  4月3日,拉薩市市場監管局發現城關(guan) 區某商行經營的“國窖1573”白酒不能提供有效的進貨票據和供貨方資質。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產(chan) 品為(wei) 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6月8日,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假冒“國窖1573”白酒60瓶,並處罰款3.24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昌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具產(chan) 品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昌都市卡若區某生活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不符合GB16410-2007標準要求,被判定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當事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5月5日,昌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那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

  2022年12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斯坦德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那曲市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檢測,檢測發現其銷售的車用柴油(規格型號:-20#)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被判定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4月12日,那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沒收涉案產(chan) 品、沒收違法所得5211元,並處罰款6.5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昌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加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昌都市某液化氣加氣站銷售的液化石油氣(C_3+C_4)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被判定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氣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5月10日,昌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00元,並處罰款3.08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昌都市江達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

  3月22日,江達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ju) 報線索依法對轄區內(nei) 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倉(cang) 庫內(nei) 存放“小郎酒”480瓶。經商標權利持有人現場鑒定,該產(chan) 品為(wei) 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5月22日,江達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小郎酒”480瓶,沒收違法所得775元,並處罰款2.92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那曲市色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消防器材經銷部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幹粉滅火器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產(chan) 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那曲市色尼區某消防器材經銷部銷售的手提式幹粉滅火器(MFZ/ABC1型)(MFZ/ABC2型)(MFZ/ABC4型)滅火劑主要成分(磷酸二氫銨)含量項目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被判定為(wei) 不合格產(chan) 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4月28日,色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沒收涉案產(chan) 品,沒收違法所得7106元,並處罰款2.36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 李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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