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cong) 相關(guan) 部門獲悉,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自治區宗教事務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11個(ge) 單位聯合印發了《西藏自治區科學規範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wei) 2年。
《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在全區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放生牛蛙、龜、鱉等所有外來兩(liang) 棲動物、爬行動物、底棲動物等物種,嚴(yan) 禁向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投放選育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管理辦法》指出,放生活動宜在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進行,個(ge) 體(ti) 較大的水生動物宜放生到深水區。宜在江河邊、水庫邊水質較好、遠離閘口的上風口水域寬闊的水邊放生,水域最大風力為(wei) 五級以下。岸邊放生時,放生者應在放生水麵上風口堤岸貼近水麵把水生生物緩慢放入水體(ti) 中,有條件的應采用滑道等設施,禁止采取拋灑或高空傾(qing) 倒的放生方式。
《管理辦法》強調,違反《管理辦法》進行放生活動,將由各級農(nong) 業(ye) 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yan) 重破壞的,除生態補償(chang) 外(具體(ti) 情況委托第三方或專(zhuan) 家論證提出補償(chang) 措施),移交公安機關(guan) 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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