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cong) 自治區科技廳了解到,為(wei) 切實落實好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guan) 於(yu)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貫徹關(guan) 於(yu) 激勵中小企業(ye) 加強研發支持創新的有關(guan) 政策,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聯合製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優(you) 惠政策服務和管理指引》。
加速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 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為(wei) 進一步推動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的精準扶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群體(ti) ,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便於(yu) 西藏科技中小企業(ye) 了解和掌握國家、自治區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結合實際需要,聯合製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優(you) 惠政策服務和管理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業(ye) 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cong) 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chan) 權並將其轉化為(wei) 高新技術產(chan) 品或服務,從(cong) 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ye) 。科技型中小企業(ye) 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nei) 注冊(ce) 的居民企業(ye) ;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yi) 元,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2億(yi) 元;企業(ye) 提供的產(chan) 品和服務不屬於(yu) 國家規定的禁止、限製和淘汰類;企業(ye) 在填報一年及當年內(nei) 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yan) 重環境違法、科研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且企業(ye) 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yan) 重違法失信企業(ye) 名單。
公布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名單 名單內(nei) 企業(ye) 自行前往登記
根據《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guan) 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對在西藏內(nei) 注冊(ce) 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凡符合國家和西藏鼓勵類產(chan) 業(ye) 範疇的,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的收入按15%的優(you) 惠稅率征收企業(ye)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guan) 於(yu)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西藏科技型中小企業(ye) 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chan) 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扣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chan) 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chan) 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西藏自治區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在西藏注冊(ce) 登記並申報繳納企業(ye) 所得稅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包括西藏駐區外企業(ye) 及入駐藏青工業(ye) 園區企業(ye) ,在規定期限內(nei) ,暫免征除企業(ye) 所得稅中屬於(yu) 地方分享的部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擴大小型微利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符合小微企業(ye) 條件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完善固定資產(chan) 加速折舊企業(ye) 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zhuan) 門用於(yu) 研發活動的儀(yi) 器、設備,單位價(jia) 值不超過100萬(wan) 元的,允許按不低於(yu) 企業(ye) 所得稅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餘(yu) 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以上稅收優(you) 惠政策管理采取備案類管理方式,進一步進行資格備案和資料報備,並對外公布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名單,名單內(nei) 的企業(ye) 自行到各稅務管理機構登記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另外,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yu) 開發專(zhuan) 項資金可用於(yu)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e) 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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