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hui) 的糾紛解決(jue) 機製首推司法訴訟機製。司法訴訟在一國的糾紛解決(jue) 體(ti) 係中居於(yu) 關(guan) 鍵地位,具有規範性、程序性、強製性等特點和優(you) 勢。但是,由於(yu) 傳(chuan) 統的訴訟機製有越來越繁雜的傾(qing) 向,而社會(hui) 發展又使得訴訟數量大為(wei) 增加,法院負擔越來越重。同時,訴訟成本高和審判執行遲延已成為(wei) 許多國家普遍麵臨(lin) 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jue) 方式便應運而生。在司法訴訟之外,調解、仲裁、協商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對社會(hui) 矛盾糾紛發揮著化解作用。因此,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社會(hui) 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jue) 、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
在環境保護領域,由於(yu) 涉及利益主體(ti) 多、利益關(guan) 係複雜,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發、易發。並且,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引發的爭(zheng) 議還具有原因難查明、因果關(guan) 係難確定以及取證難、鑒定難、執行難、過程長等特點,僅(jin) 僅(jin) 依靠審判這一個(ge) 途徑無法滿足社會(hui) 高質量、高效率解決(jue) 環境糾紛的需求。因此,在環境糾紛解決(jue) 領域,多元解決(jue) 機製日益受到重視。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是指為(wei) 處理各類環境爭(zheng) 議而建立的糾紛解決(jue) 製度、機製和方式。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構建政府為(wei) 主導、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社會(hui) 組織和公眾(zhong) 共同參與(yu) 的環境治理體(ti) 係。在我國,非訴訟的環境糾紛解決(jue) 方式主要包括法院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仲裁、協商、磋商、約談等。
我國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不斷建立健全,並已在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比如,1994年仲裁法頒布後,隨著民間仲裁機構不斷發展,環境民間仲裁開始出現並發揮作用。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方案》,提出開展賠償(chang) 磋商。磋商是解決(jue) 環境糾紛的一種新方式,即當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權利人對需要修複或賠償(chang) 的生態環境與(yu) 賠償(chang) 義(yi) 務人就損害事實與(yu) 程度、賠償(chang) 責任承擔方式等實際問題展開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you) 化、賠償(chang) 義(yi) 務人賠償(chang) 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chang) 協議。這一方式體(ti) 現了平等、自願、協商、務實的理念。遵循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的原則,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磋商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
實踐中,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目前還存在若幹不盡如人意之處。一是理論建構還不係統,相關(guan) 理論論述還比較鬆散、零碎;二是製度建設還不完善,一些非訴訟解決(jue) 方式的應用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三是實踐中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爭(zheng) 議的案件數量遠遠不及訴訟方式。
為(wei) 了讓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切實發揮作用,需要製定或修改相關(guan) 法律法規,讓各種解決(jue) 方式於(yu) 法有據,並實現製度化、程序化。比如,可以修改仲裁法,對環境仲裁中仲裁庭組成、仲裁員條件、管轄範圍、仲裁協議等內(nei) 容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地方積極探索環境仲裁製度,加快製定相關(guan) 地方性法規。在生態環境損害領域,還可以積極探索環境糾紛解決(jue) 的磋商機製,通過立法確認製度創新成果。
提倡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並不是降低法院在環境爭(zheng) 議解決(jue) 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法院在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中應繼續發揮關(guan) 鍵主導作用,這主要體(ti) 現為(wei) 人民法院應當對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jue) 機製的運行提供實質性保障,尤其是完善環境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司法確認製度,通過該製度的正常運行推動各類調解製度真正落地。還應建立健全專(zhuan) 門的非訴訟程序,並與(yu) 司法程序有序銜接,鼓勵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環境糾紛,提高環境糾紛解決(jue) 的質量和效率。
(作者為(wei) 國家環境谘詢委員會(hui) 委員、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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