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德勞訴奧肯”案是一個(ge) 著名的合同法案例。在1812年英美戰爭(zheng) 期間,英國封鎖了新奧爾良,導致煙草這類出口商品價(jia) 格暴跌。一位名叫奧肯的煙草商,得到了一份戰爭(zheng) 馬上就會(hui) 因為(wei) 締結和約而結束的機密情報,他打電話給萊德勞煙草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購買(mai) 煙草。萊德勞煙草公司的代理人並不知道締結停戰和約的消息,所以他們(men) 以低價(jia) 簽訂了合同。第二天,新奧爾良發布公告,戰爭(zheng) 結束,煙草的價(jia) 格開始飛漲。萊德勞公司不願履行合同,向法院起訴奧肯,最後這份合同被法庭宣告無效。
主流新古典經濟學支持法院的判決(jue) ,其理由有兩(liang) 點,第一,奧肯隻是偶然得知戰爭(zheng) 即將結束的消息,而不是花費時間和金錢發現的,也就是說,該信息是沒有成本的;第二,簽訂合同的第二天戰爭(zheng) 即告結束,並沒有任何促進煙草生產(chan) 的作用,也就是說,不符合生產(chan) 性信息的要求,未能創造更多的財富。
那麽(me) ,利用什麽(me) 樣的信息獲利是值得的呢?主流新古典經濟學舉(ju) 的經典例子是,比如有礦業(ye) 勘探公司用飛機進行空中勘察,發現一片農(nong) 田下麵很有可能埋藏著非常有價(jia) 值的礦產(chan) 。那麽(me) ,他們(men) 在提出購買(mai) 這片農(nong) 田時,就無需向土地的所有者披露這一信息,而可以合理合法地獲得信息帶來的相關(guan) 利益。因為(wei) 該信息既花費了大量成本,也是具有生產(chan) 價(jia) 值的。
絕大多數高賣低買(mai) 的交易,都涉及到未披露的信息,按照以上標準,並不能形成合理的信息披露規則。首先,隻鼓勵花費成本獲得的有用信息,而不鼓勵無需成本的有用信息,這恰恰與(yu) 追求經濟效益的目標相反。一件事物的價(jia) 值並不能由其成本決(jue) 定,而是由利用者的主觀評價(jia) 決(jue) 定。
其次,要求信息是生產(chan) 性的,能夠促進後續生產(chan) ,也超出了信息發現者能夠判斷的範圍。他們(men) 是在(潛在的)獲利機會(hui) 的激勵下發現並利用信息,而是否能夠促進生產(chan) ,增進社會(hui) 整體(ti) 的福利,是其非意圖的後果。經濟學之所以能夠成為(wei) 一門獨立的學科,就是因為(wei) 注意到了這種非意圖的後果並加以係統地研究,即亞(ya) 當·斯密所謂的“看不見的手”。而現在主流經濟學卻要求市場中的行為(wei) 人預先判斷自己行為(wei) 的非意圖後果,由此判斷行為(wei) 是否合法,不但是強人所難,而且也是對最基本的經濟規律的背棄。
但是,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等是客觀存在的,信息披露的標準也是現實的需要,那什麽(me) 樣的標準才是合理的呢?
著名經濟學家柯茲(zi) 納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思路。他認為(wei) 信息的發現者即創造者,發現信息就是創造了原本不存在於(yu) 人類社會(hui) 和人類行為(wei) 中的機會(hui) ,因此,發現者可以合法地占有該信息並從(cong) 中獲利。而在該信息發現之前,任何人都不曾將該信息納入行為(wei) 決(jue) 策的考慮。
在低買(mai) 高賣的交易中,最初的賣家根本不知道他們(men) 當時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價(jia) 格,而最終的買(mai) 家也不知道他們(men) 當時就可以較低的價(jia) 格獲得某件商品,所以,這種價(jia) 差對他們(men) 而言就構成了一個(ge) 尚未發現的機會(hui) ,發現者則是套利的企業(ye) 家。從(cong) “發現者即占有者”的觀點來看,企業(ye) 家就可以正當地占有由此產(chan) 生的利潤,因為(wei) 可以說他是創造了這種利潤。
以這種標準,我們(men) 來分析開篇的案例,萊德勞公司在與(yu) 奧肯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停戰協議即將簽訂,他們(men) 也根本沒有考慮相關(guan) 情況,因此很樂(le) 意以當時的低價(jia) 成交,奧肯並沒有損害萊德勞公司的利益。第二天停戰的消息公布,萊德勞公司反悔,並得到了法院支持,這其實是以事後的發展來改變事前的決(jue) 策,是對更廣泛的契約基礎的破壞。而飛機勘察礦藏的例子,礦業(ye) 勘探公司的發現行為(wei) 實際上就是創造行為(wei) ,他們(men) 保留其創造的信息及其收益當然是正當的。核心不是勘探付出的成本,而是發現行為(wei) 本身。顯然,這種分析更能揭示這些事情的本質。
至於(yu) 內(nei) 幕交易,我們(men) 並不能認為(wei) 內(nei) 幕信息的擁有者是發現者,因為(wei) 他所掌握的信息是其他市場上參與(yu) 者決(jue) 策時會(hui) 納入考慮的那些信息,即使他們(men) 不知道準確的內(nei) 容甚至被誤導了。因此,內(nei) 幕交易不具有合法性。類似的情況是二手房或二手車買(mai) 賣,如果賣家故意隱瞞信息,誤導買(mai) 家,就會(hui) 影響合同的自願性,甚至導致交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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