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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據貫追逃”到居住地原則的唐代城市攻略

發布時間:2022-01-17 16:42: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寧欣(首都師範大學特聘教授)

  從(cong) “據貫追逃”到居住地落籍的轉變,是中國古代戶籍管理製度的重大變化。所謂“據貫追逃”,是指按照籍貫戶籍將逃散浮寄的人戶追索回原籍;所謂居住地原則是指按人戶所在地編入當地戶籍。唐代兩(liang) 稅法的實施,是從(cong) 國家層麵推行和貫徹居住地原則製度落實的關(guan) 鍵。

  由於(yu) 中國古代戶籍製度及與(yu) 之緊密相連的賦役製度,關(guan) 係到國家機器的運行,關(guan) 係到國計民生,關(guan) 係到社會(hui) 治理,因而也是學術界探討的熱點。隨著出土文獻的陸續麵世,隨著各種檔案材料的整理,半個(ge) 多世紀以來的討論不斷推出新材料、形成新認識和新觀點。筆者比較關(guan) 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幾個(ge) 方麵:一是戶籍製度的形成與(yu) 國家財政體(ti) 係的構成;二是戶籍製度演變的軌跡及關(guan) 鍵變革;三是具體(ti) 製度和措施的解析;四是戶籍製度與(yu) 階級、階層、不同群體(ti) 變動之關(guan) 係;五是不同地域的差異性。

  唐朝是兩(liang) 稅法施行的起始時期,有幾個(ge) 變化是非常重要的,不僅(jin) 對戶籍製度和賦役製度演變起關(guan) 鍵作用,也是中國古代社會(hui) 變遷的重要表現。一是兩(liang) 稅法的施行,完成了由丁身為(wei) 本向據資產(chan) 而征的轉變;二是針對浮逃人戶的政策由追逃歸貫向就地附籍納稅之演變(即居住地原則);三是坊郭戶的出現表明自商鞅變法以來城鄉(xiang) 一體(ti) 的戶籍製度藩籬被突破。但正如學界對社會(hui) 階級和階層的分析主要立足於(yu) 鄉(xiang) 村一樣,對唐代出現的上述幾點關(guan) 鍵性變化的探討,也仍然將基點和重點放在鄉(xiang) 村。居住地原則和相關(guan) 製度如何在城市尤其是人口集中的都城推行和落實,是問題的關(guan) 鍵,而此前的研究涉及甚少。

  城市作為(wei) 統治的中心節點反倒成為(wei) 研究的薄弱點,這主要是因為(wei) 現有資料零散而缺失、針對性的製度和政策滯後,以及城鄉(xiang) 戶籍之間關(guan) 係錯綜複雜。對城市的忽略,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men) 對“據貫追逃”如何轉變為(wei) 居住地落籍的整體(ti) 認識。在人口明顯向城市尤其是都城和重要城市集中的過程中,應該將關(guan) 注的目光更多地向城市傾(qing) 斜,這是非常必要的。

  在逐漸推行和落實居住地原則和政策的過程中,鄉(xiang) 村的角色比較單一,落實官府管控下的勞動力和土地結合是核心和關(guan) 鍵。因此,落實的重心從(cong) 逃戶逐漸轉移到客戶,可以看到從(cong) 唐高祖到唐德宗不斷調整的過程,最終在兩(liang) 稅法實行時不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居為(wei) 簿。

  對如何解決(jue) 農(nong) 村戶籍與(yu) 居住地分離、勞動力與(yu) 政府管控分離的問題,從(cong) 唐初到唐末有一個(ge) 循序變化的過程,基本脈絡是唐初以據貫追逃返鄉(xiang) 為(wei) 主,如唐高祖李淵建政甫始,即下詔追括逃戶,此後,從(cong) 太宗到德宗朝據貫追逃不絕如縷。但在落實中,具體(ti) 政策逐漸變化,居住地原則已經逐漸顯現,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的政策也有一定差異。唐初武德貞觀年間,主要措施是據貫追逃,追返本貫。但四夷新附和奴婢放免者可在寬鄉(xiang) 和邊遠地安置,說明對並無籍貫者中的部分特殊群體(ti) 實行特殊政策,目的是充實到寬鄉(xiang) 或邊地。高宗、武則天時期,逃亡更為(wei) 嚴(yan) 重,仍然采取追逃措施,但政策更具有彈性。雖然中央政府仍然堅持據貫追逃,即令“逃戶歸首”(自首而返回原籍),而一些地方政府卻基於(yu) 增加本地戶口和人力的目的,加大了對浮寄人戶的優(you) 免租稅和徭役措施力度。因此,可以看到施行具有彈性的雙軌製。玄宗朝雖鼓勵回原籍,但主要目的是將離開本鄉(xiang) 及不受戶籍約束的客戶檢括出來,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nei) 允許他們(men) 在居住地附籍,給予優(you) 撫政策,漸次落實賦役的征收。在此過程中,政策和措施逐漸更具有彈性和靈活性。德宗朝開始實行的兩(liang) 稅法,一律按照居住地落籍,鄉(xiang) 村原有的主戶和客戶的身份區別就此消歇。

  相比農(nong) 村,城市的情況就複雜得多。尤其是都城,五方雜處,工商繁盛,與(yu) 鄉(xiang) 村社會(hui) 相比較,城市人口結構更具複雜性、多樣性等特點。人口流動頻繁,且流動人口、外來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不僅(jin) 有著籍和不著籍之區別,也有常住、暫住和暫時性流動之分。如何改革此前的城鄉(xiang) 一體(ti) 的戶籍製度成為(wei) 城市戶籍改革的關(guan) 鍵。

  城市的戶籍製度政策變化主要體(ti) 現在三點:一是如何從(cong) 農(nong) 村戶籍轉變為(wei) 城市戶籍;二是轉變的條件是什麽(me) ;三是轉為(wei) 城市戶籍以後如何成為(wei) 承擔賦役的居民。即城市戶籍變化的目的,並非僅(jin) 是將居住在城市的人戶轉為(wei) 城市戶籍,最終目的是使他們(men) 成為(wei) 政府管理和掌控的人口,將其中的勞動力轉化為(wei) 政府可役使的人口,並使其承擔相應的稅賦。

  城市戶籍管理製度的改革也可以視為(wei) 都城攻略。因為(wei) 大量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聚集在京城,尤其是唐朝後期藩鎮割據的時代,中央政府能夠有效管控的人戶已經以京畿地區為(wei) 主,如何應對這一問題,雖然沒有明確記載的成係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亦有跡可循。主要措施即包括:坊郭戶的單列,唐朝中央政府各機構的部分執役(主要是色役)明確規定專(zhuan) 門對浮逃人開放,募兵製在中央禁軍(jun) 係統中的推行。

  坊郭戶的出現,是城鄉(xiang) 戶籍分列的標誌,這點已經引起了學者的充分關(guan) 注。學界對實行募兵製後,吸收了包括大量浮寄人員在內(nei) 的市井之徒的研究也有涉及,但並沒有展開和深入。而政府機構的役使人員對浮逃人的開放卻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

  城市人口管理的調整和改革,並沒有出台如兩(liang) 稅法這類具有針對性的、係統的、可操作的具體(ti) 製度,而是通過一係列措施不斷進行局部調整乃至改革而體(ti) 現出來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將浮寄人戶重新納入政府管理係統內(nei) ,落實人戶與(yu) 應承擔的各項稅賦的有機結合。城市戶籍管理調整和改革的三點措施針對聚居在城市的不同群體(ti) ,明顯帶有傾(qing) 斜性,可以具體(ti) 分析如下:

  一是變城鄉(xiang) 戶籍一體(ti) 製為(wei) 城鄉(xiang) 單列的戶籍製度,坊郭戶的形成是關(guan) 鍵和核心。“坊郭戶”之稱,迄今始見於(yu) 唐憲宗元和五年(810年),與(yu) 之相對應的是“鄉(xiang) 村戶”。坊戶,即在城中各坊居住的人戶;郭戶,即指附郭(城郭)而居、以城市為(wei) 生活和工作場所的人戶,以從(cong) 事工商業(ye) 、雇傭(yong) 勞動人口為(wei) 主。這項措施的關(guan) 鍵在於(yu) ,坊郭戶包括了所有城中和附郭居民,統一納入城市戶籍管理的係列。同時,對坊郭戶應該承擔的稅賦,有了針對性的具體(ti) 規定。政府在確認城市(鎮)坊郭戶與(yu) 鄉(xiang) 村戶分列的過程中,在賦役方麵已經陸續推行了按人丁、戶、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所占土地等原則施行的主要針對城市征收的稅法,由此逐漸形成一套城市賦役征收的製度。官府和市場對人力的需求大部分通過雇召的形式獲取。唐後期出現的很多稅種,其實隻是針對城市而設置的。如向坊郭戶征收的戶帖錢,向私人住宅征收的房產(chan) 稅(唐代的“間架稅”),城市商稅(包括店鋪經營稅、租賃土地稅、房屋租賃稅、土地利用稅、貨物稅、交易稅、市肆稅等)。有的屬於(yu) 新出現的,有的是繼承前朝或進行了適當改造的,很多還處於(yu) 初始形態,亦可稱為(wei) 雛形。經過五代的紛亂(luan) 和朝代更迭,這些城市稅賦在宋代逐漸定型。城市與(yu) 鄉(xiang) 村在稅收體(ti) 係中的區別日益明顯,以城市為(wei) 主要對象征收的間接稅,在國家財稅收入所占比重日漸增大。

  二是規定中央官署某些職役(色役)專(zhuan) 門向浮寄者開放,並將應募後有正式職役的人編入戶籍。唐玄宗天寶十一年(752年),根據衛尉寺的上奏,玄宗下敕旨,今後如幕士、供膳、掌閑及雜匠等,名額有缺,各官署“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與(yu) 編附”(《唐會(hui) 要·衛尉寺》),並指派禦史中丞專(zhuan) 門負責。上述這些職役,屬於(yu) 中央各官署需要的一些雜使崗位,這些崗位名稱繁多,所需人力眾(zhong) 多。有的需要具有專(zhuan) 門技能,有的一般勞動力即可。據《唐會(hui) 要》記載,幕士,職掌為(wei) 宮廷衛士,殿中省、衛尉寺、鴻臚寺、太子左春坊等規定名額在3600~10260人之間。供膳,職掌為(wei) 打理宮廷膳食,主要服役於(yu) 光祿寺、太子家寺等,名額5600~8000人之間。掌閑,職掌為(wei) 飼養(yang) 宮中馬匹,主要服役於(yu) 殿中省、太仆寺等相關(guan) 官署,名額為(wei) 5600人。雜匠,則是在各官署從(cong) 事雜使等工作,具體(ti) 名額不詳,數量應該不少,與(yu) 唐前期的工匠輪流上番服役不同,是有正式編製和戶籍的。僅(jin) 就幕士、供膳和掌閑三項職役,中央各官署所需名額是排在前麵的。上述這些人數尚不包括軍(jun) 府所需,已經達到數萬(wan) 人。依據天寶十一年敕旨,顯然這些崗位此前是不對浮逃和無籍人口開放的。同時明確規定,某些關(guan) 鍵崗位如門仆、價(jia) 人(負責市場交易)有專(zhuan) 門要求,其中“家口重大”是必備條件,浮逃無籍之人顯然不符合應役條件。可知,開放的是並非關(guan) 鍵性而所需數量較多的崗位。由此我們(men) 可以看到唐代政府改革城市戶口思路的重大變化。指定招收浮逃及無籍者,最終目的落在“使與(yu) 編附”,納入國家的編戶係列中。

  三是實行募兵製給城市戶籍管控提供了新的途徑。從(cong) 以府兵製為(wei) 主到募兵製,是中國古代軍(jun) 事製度變化的關(guan) 鍵。較大規模在城市募兵,是在唐玄宗開元十年(722年),采納宰相張說的建議,“不簡色役,尤為(wei) 條例”,即不考慮身份和戶籍,於(yu) 是逋逃者“爭(zheng) 出應募,旬日間,得兵十三萬(wan) ”(《資治通鑒》卷212)。這一舉(ju) 措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關(guan) 中地區因府兵製廢弛而宿衛兵嚴(yan) 重不足的困境。而這些“爭(zheng) 出應募”的人多為(wei) 市井之徒。天寶十四年(755年)駐守今北京地區的節度使安祿山悍然發動叛亂(luan) ,橫掃河北,直指洛陽。沉湎於(yu) 太平盛世的唐朝統治者倉(cang) 促募兵迎戰。臨(lin) 時受命的大將封常清“乘驛赴東(dong) 京召募,旬日得兵六萬(wan) ,皆傭(yong) 保市井之流”(《舊唐書(shu) 》)。另一大將高仙芝奉命馳援,又“於(yu) 京師募兵十一萬(wan) ,號曰‘天武軍(jun) ’,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資治通鑒》卷217)。可知倉(cang) 促募兵,兩(liang) 京共募到十幾萬(wan) 人,來源主要是市井子弟即城市居民。此後,唐朝也經常在倉(cang) 促之際於(yu) 市區立格募兵。開元、天寶年間所募之市井子弟,顯然包括很多浮寄者,無正當職業(ye) ,淪落在城市社會(hui) 的邊緣,通過應募入伍,一可以解決(jue) 工作問題,二可以解決(jue) 身份問題。在藩鎮割據的唐朝後期,禁軍(jun) 募兵範圍主要限於(yu) 京畿地區(是否京籍不限)。禁軍(jun) 的本地化,也包括通過參軍(jun) 途徑而實現本地化的外來人口。因此,募兵對身份和戶籍的開放,不僅(jin) 緩解了兵源不足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決(jue) 了浮逃在京者的生計和身份(軍(jun) 籍)問題。

  綜上,與(yu) 鄉(xiang) 村相比,如何在城市落實居住地原則,更具有複雜性和漸進性,不僅(jin) 僅(jin) 限於(yu) 浮逃無籍者戶籍製度改革,還涉及工作崗位的開放度、更具有城市特點和針對性的“城郭賦”獨立財稅體(ti) 製的形成與(yu) 確立、如何使浮逃無籍者通過“編附”和“應募”承擔國家賦役等諸多領域,屬於(yu) 綜合性的調整和改革。坊郭戶單獨劃分戶等、城市稅收自成一係、入籍的寬鬆、禁軍(jun) 的本地化等,在北宋時已經成為(wei) 基本製度。通過從(cong) 唐到宋的一係列措施,我們(men) 可以看到居住地原則城市攻略循序漸進的脈絡。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隋唐五代城市社會(hui) 各階層研究”〔18AZS006〕階段性成果)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17日 14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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