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汙染物等將麵臨公益訴訟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11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旨在加大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
“兩(liang) 高”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hui) 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戰略空間。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船舶排汙、陸源汙染和海洋資源的開發活動等不斷影響我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海洋生態環境壓力依然較大,涉及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數量也不斷上升。
為(wei) 了正確理解和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guan) 規定,明確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ti) 和管轄法院,為(wei) 不同主體(ti) 提起公益訴訟的銜接作出製度安排,“兩(liang) 高”出台司法解釋統一規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裁判尺度。
《規定》共六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麵內(nei) 容:
——規定了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ti) 為(wei)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督促、協同和兜底的職能作用,確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專(zhuan) 門管轄法院;
——規定了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chan) 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行為(wei) ,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於(yu) 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海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明確了海事法院的專(zhuan) 門管轄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實現有效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
據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規定》主要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chan) 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wei) ,涵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三種不同情況。同時,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損害的原因,不僅(jin) 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業(ye) 生產(chan) 等行為(wei) ,還包括從(cong) 陸地向海域排放汙染物等陸源汙染行為(wei) 。
相關(guan) 負責人指出,《規定》體(ti) 現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yu) 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yu) 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不同定位,實現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yu)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對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現實意義(yi) 。
目前,11個(ge) 海事法院設立了40餘(yu) 個(ge) 派出法庭,適應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線長麵廣的特點,增強了海事審判的服務功能,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成為(wei) 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區經濟發展與(yu) 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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