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經紀人員不得雇傭營銷號發布引戰等有害信息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電 (記者 高凱)中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30日發布《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發布或者雇傭(yong) 營銷號發布引發粉絲(si) 互撕、拉踩引戰等有害信息。
辦法指出,其中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wei) 參與(yu)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演員、嘉賓、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人員,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相關(guan) 活動的機構,其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員,包括在上述機構從(cong) 事經紀活動的人員和個(ge) 體(ti) 經紀人員。
辦法中明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官方粉絲(si) 團、後援會(hui) 等賬號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相關(guan) 賬號應當經過經紀機構授權或者認證。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引導和規範粉絲(si) 行為(wei) ,不得組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擾亂(luan) 社會(hui) 正常秩序等活動和集會(hui) 。
辦法強調,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以打賞排名、刷量控評、虛構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進行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si) 消費。
辦法還明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依法對服務對象代言的廣告進行審核,不得為(wei) 內(nei) 容違法的廣告合作提供經紀服務。
此外,辦法指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納稅,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依法履行納稅和代扣代繳義(yi) 務,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督促、提醒、協助服務對象依法納稅,自覺抵製以偷逃稅為(wei) 目的或者可能導致偷逃稅的不規範簽約方式。
辦法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wei) 或者導致“飯圈”亂(luan) 象,發生數據造假、違背公序良俗、敗壞行業(ye) 風氣等問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並依法依規予以記錄、公示。
對於(yu) 違反該辦法,未履行相關(guan) 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辦法明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對經紀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guan) 經紀人員進行約談;情節嚴(yan) 重的,依照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該辦法將於(yu) 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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