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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開展水電氣暖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

發布時間:2022-07-27 17:25: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7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e) 收費 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

  (三)各省(區、市)製定出台的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ye) 收費的具體(ti) 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點任務

  (一)清理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外接入工程收費。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nei)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的投資界麵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cong) 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不得轉嫁企業(ye) 和用戶。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並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zhuan) 項建設費用補償(chang) 企業(ye) 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jia) 格、建立健全補貼機製逐步取消,明確取消時間,不得無限期收取。

  (二)清理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有關(guan) 收費。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的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自願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施工建設的,除正常建設安裝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mai) 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納入定價(jia) 成本的相關(guan) 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在建築區劃紅線內(nei) 運行維護等方麵正常產(chan) 生的費用,明確計入定價(jia) 成本後,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及其所屬或委托單位不得利用壟斷地位獲取不合理收益,特別是在用戶工程竣工後,以檢驗費、試驗費、驗收費、開通費、接入費、增容費等各種形式、名目收取費用。

  (四)清理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jia) 。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要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jia) 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要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非電網直供電主體(ti) 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非電網直供電主體(ti) 不得將自用電費轉嫁給終端用戶,將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費用在電費中加價(jia) ,以及超過規定的允許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電價(jia) 格等。

  (五)清理規範其他不合理收費。嚴(yan) 禁政府部門、相關(guan) 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製檢定收費。嚴(yan) 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yan) 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ye) 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嚴(yan) 禁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在收取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物業(ye) 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ye) 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jue) ,嚴(yan) 禁以水電氣暖費用為(wei) 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規範政府定價(jia) 和經營者價(jia) 格收費行為(wei) ,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實行清單製管理,嚴(yan) 禁在收費清單外收取其它費用。

  三、組織實施

  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hui) 同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能源部門組織實施並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要層層壓實責任,緊盯水電氣暖企業(ye) 嚴(yan) 格執行相關(guan) 政策,確保取得實效。自查自糾工作具體(ti) 分為(wei) 三個(ge) 階段。

  (一)調查摸排(2022年7月底前)。深入企業(ye) 開展調查研究,全麵掌握了解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具體(ti) 情況和問題,摸排查清投訴舉(ju) 報線索,係統梳理,逐項分析,並填表。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據調查摸排情況,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價(jia) 格行為(wei) ,舉(ju) 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總結(2022年9月底前)。各省(區、市)於(yu) 9月1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及對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製的意見建議形成報告,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匯總分析各地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形成水電氣暖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報告上報。

  請各地全麵統計國辦函﹝2020﹞129號文實施以來(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規範水電氣暖收費項目和金額情況,並填表。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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