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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正式施行 明確中介機構、長租機構資質區別

發布時間:2022-09-02 11:03: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不僅(jin) 在房屋出租標準、租金和押金安全等方麵作出詳細約束,還明確了中介機構和長租機構的資質區別。

  對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專(zhuan) 訪了北京房地產(chan) 中介行業(ye) 協會(hui) 秘書(shu) 長趙慶祥。他表示,《條例》是住房租賃行業(ye) 地方性法規,是北京市率先交出的民生答卷,不僅(jin) 將保障承租人權益擺在重要位置,還推動了北京住房租賃市場持續向“機構化、專(zhuan) 業(ye) 化”邁進。

  趙慶祥表示,《條例》明確房屋出租的條件,要求出租住房應當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條件,符合建築、消防、室內(nei) 裝修相關(guan) 規定,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wei) 最小出租單位,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yu) 居住,人均使用麵積和每個(ge) 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guan) 規定。同時,在簽約前應將房屋狀況特別是裝修完成時間告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知情權。

  在資金監管方麵,趙慶祥介紹,《條例》明確住房租賃企業(ye) 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ge) 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ge) 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zhuan) 用賬戶托管。

  “《條例》首次對從(cong) 事轉租業(ye) 務的運營主體(ti) 、經營資質作出明確要求。”趙慶祥表示,《條例》指出,承租他人住房從(cong) 事轉租業(ye) 務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ti) 登記,取得營業(ye) 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guan) 字樣。《條例》明確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ye) 務。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但不能賺取租金差價(jia) 。

  趙慶祥表示,“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多指傳(chuan) 統中介機構,僅(jin) 作房源信息發布和居間撮合業(ye) 務;“住房租賃企業(ye) ”則主要以長租機構為(wei) 代表,提供“出租委托-租期服務”的全流程管理業(ye) 務。從(cong) 資質源頭對二者作出明確的區隔界定,租房市場將向規範化、專(zhuan) 業(ye) 化、規模化發展。

  趙慶祥認為(wei) ,將長租機構和中介機構在資質上作出明確區分,體(ti) 現出主管部門將對租房市場進行細分管理,不同機構各司其職,滿足不同用戶的出租和租房需求,多元化完善住房租賃市場體(ti) 係。

  以自如為(wei) 例,自如作為(wei) 有“住房租賃”資質可從(cong) 事轉租業(ye) 務的專(zhuan) 業(ye) 機構,其核心價(jia) 值在於(yu) 與(yu) 業(ye) 主、租客達成長遠合作模式並持續提供相應服務。而“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普遍是指傳(chuan) 統中介機構,本質業(ye) 務是提供居間撮合服務,僅(jin) 接受出租人委托進行房源發布和推薦。換言之,中介機構在引導出租人與(yu) 承租人完成單次即時交易、簽訂租房合同並收取中介費用後,即完成所有服務內(nei) 容。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條例》正式施行,傳(chuan) 統的租房市場亂(luan) 象將在法律層麵進行更嚴(yan) 格的監管和處罰,“二房東(dong) 、黑中介”等也將被逐步取締。趙慶祥表示,《條例》有利於(yu) 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引導房東(dong) 、租客群體(ti) 在出租、租房時甄別真偽(wei) ,選擇有資質、更正規的住房租賃企業(ye) ,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讓租住群體(ti) 租的安心、住的滿意,是城市留住人才、維護社會(hui) 穩定、助力區域經濟發展的必答題。”趙慶祥指出,《條例》是北京市率先交出的民生答卷,將推動北京住房租賃市場持續向“機構化、專(zhuan) 業(ye) 化”邁進。相關(guan) 長租機構應以審慎態度,在《條例》要求的基礎上,立足長遠、規範發展。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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