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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現與嗬護“天才”——基於多國超常兒童教育的考察

發布時間:2022-09-22 11:33: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環球視野】

  作者:薑曉燕(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張永軍(jun)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引言

  當今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發生深刻調整,大國博弈摩擦加劇。在此背景下,科技人才,特別是拔尖科技人才在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競爭(zheng) 優(you) 勢中的作用更加凸顯,部分國家的教育、科技、人才、軍(jun) 事乃至國家安全戰略均將科技人才的培養(yang) 列為(wei) 關(guan) 鍵內(nei) 容。

  拔尖人才的培養(yang) 是連續性、係統性、動態發展的過程,科學興(xing) 趣與(yu) 潛質的早期發現、嗬護、培育對於(yu) 科技拔尖人才的成長具有決(jue) 定性意義(yi) 。從(cong) 20世紀中葉以來,教育作為(wei) 拔尖人才早期培育的形式之一,在一些國家得到政策與(yu) 實踐支持。有鑒於(yu) 此,我們(men) 對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十個(ge) 國家的超常兒(er) 童教育相關(guan) 法律政策進行梳理。

  1.何為(wei) 超常兒(er) 童教育

  世界範圍內(nei) 對超常兒(er) 童教育的關(guan) 注由來已久,最初隻是零星的理論和實踐探索。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期,隨著心理學發展為(wei) 一門獨立的學科,“天賦”(gift)和“才能”(talent)及其關(guan) 係等問題得到研究,使得麵向超常天賦兒(er) 童的個(ge) 性化教學有了理論基礎和合理性依據。而且隨著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wei) ,人的天賦和才能動態發展且具可塑性,在與(yu) 環境交互的過程中會(hui) 發生演變。天賦是才能的先決(jue) 條件,但天賦並非自發地轉變為(wei) 才能,隻有天賦要素與(yu) 動機、環境等媒介(條件)要素相結合,才能帶來外在的超常表現。也就是說,具備相同天賦的不同個(ge) 體(ti) ,其天賦顯現和發展的時機與(yu) 速度不同,發展程度也受環境條件影響而不同。蘇聯遺傳(chuan) 學和心理學家埃夫羅伊姆森,對公元前5世紀到20世紀中期以來公認的天才進行分析後,發現“天才和卓越的人才幾乎總是在為(wei) 其提供最佳發展和實現機會(hui) 的時期成群體(ti) 出現”。世界天才兒(er) 童理事會(hui) 2021年發布的文件也指出,認為(wei) “超常兒(er) 童不需要專(zhuan) 門的教學就可以成功”是一種誤解。經合組織的研究更是發現,“相當數量的超常學生沒有充分發揮他們(men) 的潛力,最終可能在學校失敗”。

  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深入揭示了向超常兒(er) 童提供支持性環境和適宜的教育作為(wei) 成長條件的必要性,但是,超常兒(er) 童教育在各國獲得合法性地位往往與(yu) 外部競爭(zheng) 壓力相關(guan) 。盡管早在20世紀初就有國家推出超常兒(er) 童教育的政策或法律,但普遍的政策製定是在20世紀中期以後。1957年,蘇聯成功發射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震驚世界,出於(yu) 對在科技領域,尤其是軍(jun) 事技術領域被競爭(zheng) 對手超越的擔憂,世界主要國家隨後均從(cong) 國家層麵開始重視超常兒(er) 童教育發展。例如,美國1958年頒布《國防教育法》之後,蘇聯、印度、澳大利亞(ya) 、韓國、英國等國家在20世紀下半葉先後出台了促進超常兒(er) 童教育發展的政策或法律。

  進入21世紀,隨著新技術革命的深入,世界各領域競爭(zheng) 加劇,以及由此催生的強烈危機感、緊迫感,促使各國在持續重視高等教育對拔尖人才培養(yang) 作用的同時,升級或出台新的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2015年,奧巴馬政府頒布《讓每個(ge) 學生成功法》,強調加速培養(yang) 超常學生,並重新授權《賈維茨天才兒(er) 童教育法》;有著強烈平等主義(yi) 傳(chuan) 統的日本,2001年將之前的“科技立國”基本國策升級為(wei) “科技創新立國”國策後,對於(yu) 超常兒(er) 童教育的支持力度顯著提升,並特別強調培養(yang) 數學、科學和工程(STEM)領域的天才;2009年,英國發布專(zhuan) 門的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文件——《全麵卓越計劃:全校超常兒(er) 童教育提升方案》;2016年,德國發布《中小學超常兒(er) 童教育促進計劃》文件,提出促進高天賦和資優(you) 學生的培養(yang) 和發展。

  曆史梳理顯示,從(cong) 20世紀中葉至今,各國促進超常教育的專(zhuan) 項和綜合性政策、法律的出台為(wei) 開展超常兒(er) 童教育提供了合法性依據,這一進程在不同國家所用時間各異,但幾乎都不同程度經曆了爭(zheng) 議和質疑。即使在獲得政策、法律明確認可以後,其發展也有反複,甚至一度停滯,但是超常教育作為(wei) 多樣化發展的教育樣態中的一種,逐漸在更多國家和更廣範圍開展和實踐。

  2.如何定義(yi) 超常兒(er) 童

  關(guan) 於(yu) 超常兒(er) 童,國際上存在多種不同的理論闡釋,有的以高智商來定義(yi) ,有的則以多元智能來定義(yi) ,總體(ti) 趨勢是由“單一能力取向”轉向綜合智商、潛能、創造力、執行能力等多要素的“多元智能取向”,即向更加全麵、更加包容的方向發展。實際使用中,“有天賦的”和“有才能的”兒(er) 童經常被交叉使用,合稱“超常兒(er) 童”。超常兒(er) 童在不同國家的語言情境和文化背景中表達有所不同,涉及的群體(ti) 範圍及其核心特征也存在差異。廣義(yi) 的“超常兒(er) 童”包括不同國家語境中的英才兒(er) 童、超常天賦兒(er) 童、高資兒(er) 童、資優(you) 學生、高潛力兒(er) 童、績優(you) 學生等等。基於(yu) 對“天才”概念的理解和界定的異同,各國促進超常兒(er) 童發現和發展的方法也同中有異,天才兒(er) 童占同齡人的比例在各國甚至同一國家不同地區也不完全相同。經合組織的研究顯示,在澳大利亞(ya) 根據加涅的定義(yi) ,認為(wei) 超常兒(er) 童的比例為(wei) 10%;在歐洲比例為(wei) 3%~10%;新加坡將學生中排名前1%的認定為(wei) 學術天才;在美國,有11個(ge) 州為(wei) 11%或以上的學生提供超常兒(er) 童教育服務,有13個(ge) 州的比例在3%~10%之間,有30個(ge) 州的比例在0~2%之間;在墨西哥比例約為(wei) 3%,韓國的超常兒(er) 童目標比例為(wei) 3%(由於(yu) 統計口徑不同,韓國超常兒(er) 童數據庫顯示已經超過4%)。

  受本國文化傳(chuan) 統、政治體(ti) 製、經濟發展水平、教育製度特點影響,不同國家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的出發點、目標導向,以及設計方式各不相同,形成了多樣化的政策路徑。

  從(cong) 製定政策的出發點來看,芬蘭(lan) 、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及澳大利亞(ya) 、英國、德國等國家更注重教育公平取向,即以回應和滿足高天賦學生特殊的教育需求,實現確保每一個(ge) 兒(er) 童得到最適合其能力發展的機會(hui) 為(wei) 目標。例如,澳大利亞(ya) 認為(wei) 每個(ge) 人都應該得到適合其智力特點的教育,給予超常兒(er) 童特殊的教育支持是教育公平的一種體(ti) 現,而非“精英教育”。美國、俄羅斯、日本等國家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則更強調服務國家戰略取向,認為(wei) 高天賦學生是拔尖人才的重要來源,即強調超常教育對提升國家科技和人才競爭(zheng) 力所具有的戰略性意義(yi) 。如美國,其第一部明確超常兒(er) 童教育地位的法律—《國防教育法》的出發點就是以“滿足國家基本安全”需要,恢複美國科學領先地位為(wei) 努力目標。其後,美國促進超常兒(er) 童教育的政策、法律幾經迭代,但服務於(yu) 國家戰略一直是一條重要主線。

  在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的設計方式上,以北歐、日本為(wei) 代表的國家主要采用相對隱性的策略,即把超常兒(er) 童教育納入包括綜合性教育政策、特殊教育等政策中,如日本將超常教育納入包括“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教育振興(xing) 基本計劃”等國家綜合性政策中;美國、澳大利亞(ya) 、英國、德國、韓國、俄羅斯、以色列等國家,不僅(jin) 在綜合性政策中為(wei) 超常兒(er) 童教育留有空間,而且製定了專(zhuan) 項政策或法律直接推動超常兒(er) 童教育發展。在美國,1988年國會(hui) 通過《賈維茨天才學生教育法》後,向超常兒(er) 童教育提供撥款以法律形式得以確定,聯邦政府通過立法和撥款計劃推動超常兒(er) 童教育的實施,32個(ge) 州相繼以立法形式製定各州超常教育政策。韓國教育部於(yu) 2000年頒布專(zhuan) 項法律——《超常兒(er) 童教育振興(xing) 法》,推動超常兒(er) 童教育體(ti) 係的建立。

  3.超常兒(er) 童需要什麽(me) 樣的支持

  為(wei) 組織、協調超常兒(er) 童教育,部分國家從(cong) 專(zhuan) 設管理機構入手,構建起專(zhuan) 門的超常兒(er) 童教育組織、協調機製。以色列早在1973年就在教育部成立超常兒(er) 童和優(you) 秀學生局,專(zhuan) 門負責全國中小學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的製定、實施及管理工作。2003年,以色列成立超常兒(er) 童教育指導委員會(hui) ,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教育統籌管理工作。韓國頒布《超常兒(er) 童教育振興(xing) 法》後,由韓國教育部組建了中央超常兒(er) 童教育振興(xing) 委員會(hui) ,負責製定綜合計劃,規定教師聘用、研修以及經費支持等細則。2012年,俄羅斯聯邦政府成立由副總理直接領導的“俄羅斯青少年超常兒(er) 童支持國家協調委員會(hui) ”。2018年,協調委員會(hui) 職能轉移到教育部負責製定和實施。

  各國高校和研究機構通過開展超常兒(er) 童教育研究、項目評估、師資培訓不僅(jin) 為(wei) 超常兒(er) 童教育實踐提供科學引領,也為(wei) 超常兒(er) 童教育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提供智力支持。在美國,以美國國家英才兒(er) 童協會(hui) 、英才兒(er) 童辦公室、美國國家英才研究中心等代表的研究機構開展英才兒(er) 童調查、英才教育研究,並發揮智庫谘詢作用。在德國,2011年,德國明斯特大學、奈梅亨大學和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聯合成立了國際超常兒(er) 童研究中心。作為(wei) 歐洲最大的超常兒(er) 童教育研究機構,該研究中心圍繞包括超常兒(er) 童教育的基本理論、甄別測試工具、教學方法、數學超常兒(er) 童研究、環境對超常兒(er) 童的影響等主題開展研究等,同時開展師資培訓和項目指導評估等。在俄羅斯,國家科學院和國家教育科學研究院設有專(zhuan) 門的超常兒(er) 童研究部門,組織生理學、心理學、遺傳(chuan) 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專(zhuan) 家係統開展跨學科的超常兒(er) 童研究和超常兒(er) 童教育研究。在韓國,由韓國教育開發院建立了國家“超常兒(er) 童教育數據庫”,發布《超常兒(er) 童教育統計年報》,動態反映韓國超常兒(er) 童教育開展情況。

    (本版文章均為(wei)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2021年基本科研業(ye) 務專(zhuan) 項資金項目GYB2021003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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