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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玲談視頻平台注意義務:需考慮過濾技術的成本與可行性

發布時間:2022-11-17 15:06:00來源: 中國青年網

  中國青年網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 張亞(ya) 雲(yun) )11月11日,由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網絡法判解研究》編委會(hui) 等單位舉(ju) 辦“短視頻版權保護司法前沿問題”線上研討會(hui) 。華東(dong) 政法大學知識產(chan) 權學院副教授陳紹玲參加研討時表示,平台是否有義(yi) 務過濾用戶潛在的侵權行為(wei) ,要考慮技術可行性以及過濾措施的成本問題。

  陳紹玲指出,平台是否需要對用戶的侵權行為(wei) 采取過濾措施,本質上關(guan) 係到平台的過錯,而注意義(yi) 務是判斷過錯的工具,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者已經注意到但輕信能避免損害,就是主觀過失。

  “實際上,在中國視頻行業(ye) ,視頻過濾技術等有效措施的采取並不是普遍現象,可以說行業(ye) 尚未形成普遍認可的一般標準。”陳紹玲說道。在長視頻時代,權利人發出通知後,平台在掌握影片信息的情況下,可以簡單通過“時長+片名”的方式去過濾通知未涉及的侵權行為(wei) ,對平台而言,這些過濾措施成本極低,且技術可行性較高,所以我國既有的司法實踐是認可這種過濾措施的。但是在短視頻時代,“時長+片名”的過濾方式可能並不可行,無論是MD5值,還是視頻指紋、音頻指紋,均存在一定的技術弊端。通過對行業(ye) 的觀察可以發現,我們(men) 國家可能還沒有一種普遍采用的視頻過濾措施和手段,判決(jue) 對於(yu) 行業(ye) 一般標準的把握還有欠缺。

  個(ge) 別判決(jue) 要求平台對可能的侵權行為(wei) 和權利人通知後依然存在的侵權行為(wei) 采取有效措施,民法典1195條、1167條可作為(wei) 判決(jue) 的依據。但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如果要求平台對權利人的作品采取過濾措施,還得考慮技術是否可行以及成本是否適當的問題。

  “如果技術不可行,平台就無法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此外,如果技術可行,但實施成本巨大,這就會(hui) 導致平台在采用特定的技術手段、必要措施,在保護某一個(ge) 權利人作品的同時,無法保護其他權利人的作品。這實際上導致了平等民事主體(ti) 權利保護的不平等。”

  陳紹玲進一步舉(ju) 例分析道,比如有人認為(wei) 權利人發出了侵權預警通知,平台的注意義(yi) 務就應該提高,就應該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但如果人人都發侵權預警通知,即使技術可行,考慮到有效措施的成本巨大,平台也無法做到平等保護。

  陳紹玲最後總結,平台是否有義(yi) 務去過濾用戶的侵權行為(wei) ,首先要考慮技術可行性的問題。此外,過濾措施成本的問題也極其重要,即使可行,但考慮到成本巨大,也不能為(wei) 了保護某一個(ge) 權利人,而忽視對其他權利人的保護。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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