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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2-12-15 17:00:00來源: 央視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生產(chan) 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2〕19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於(yu) 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875次會(hui) 議、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一百零六次會(hui) 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對堅持全麵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戰略部署和總體(ti) 安排,強調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人民法院、檢察機關(guan) 認真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始終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推動安全生產(chan) 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wei) 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持續加大依法懲治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釋》。《解釋》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針對現階段懲治危害生產(chan) 安全違法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規定,確保司法機關(guan) 合理確定刑事處罰範圍,更加準確有效打擊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和相關(guan) 聯的中介組織人員等犯罪,為(wei) 經濟社會(hui) 協調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釋》共12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內(nei) 容:

  一是強化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罪和危險作業(ye) 罪的從(cong) 嚴(yan) 打擊。實踐中,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行為(wei) 極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社會(hui) 危害嚴(yan) 重,應當依法嚴(yan) 懲。刑法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罪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於(yu) 適用標準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適用較少。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12月9日印發的《關(guan) 於(yu) 推進安全生產(chan) 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guan) 條款,將生產(chan) 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wei) 列入刑法調整範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危險作業(ye) 罪,將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後果的部分危險作業(ye) 行為(wei) 納入刑事處罰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對危險作業(ye) 罪的構成要件一直存在爭(zheng) 議,一定程度上影響刑罰效果的充分發揮。《解釋》立足於(yu) 解決(jue) 實際問題,明確規定了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罪的行為(wei) 方式,以及危險作業(ye) 罪的犯罪主體(ti) 範圍、客觀方麵構成要件的具體(ti) 認定等內(nei) 容,為(wei) 各級司法機關(guan) 正確適用上述罪名有效懲治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提供規範依據。

  二是注重對安全評價(jia) 中介組織人員犯罪的依法懲治。近年來,安全評價(jia)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問題時有發生,是引發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cang) 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係列案、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係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評價(jia) 中介組織人員被判刑。依法懲治安全評價(jia) 中介組織人員犯罪,對於(yu) 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具有重要意義(yi) 。《解釋》明確了安全評價(jia) 中介組織人員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對如何正確認定刑法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wei) 作了列舉(ju) 性和提示性規定,以利於(yu) 司法實踐中依法認定犯罪,準確確定刑罰打擊範圍。

  三是進一步明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要求。危險作業(ye) 罪屬於(yu) 輕罪,構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後果,適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寬嚴(yan) 相濟,切實防止刑罰打擊麵過廣。《解釋》明確,實施危險作業(ye) 犯罪行為(wei) ,積極配合有關(guan) 部門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cong) 寬處罰。《解釋》還對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檢察機關(guan) 對於(yu) 依法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和關(guan) 聯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要依法移送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處理,確保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程序有效銜接、法律責任落實到位。

  《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解釋》的有關(guan) 規定,堅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總體(ti) 原則和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做好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生產(chan) 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生產(chan) 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於(yu) 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875次會(hui) 議、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一百零六次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釋〔2022〕1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生產(chan) 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875次會(hui) 議、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一百零六次會(hui) 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為(wei)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chan) 安全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chan)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等規定,現就辦理危害生產(chan) 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ye) 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

  (一)以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製他人違章作業(ye) 的;

  (二)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製他人違章作業(ye) 的;

  (三)其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e) 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蓋重大事故隱患,組織他人作業(ye) 的,屬於(yu)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冒險組織作業(ye) ”。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犯罪主體(ti) ,包括對生產(chan) 、作業(ye) 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製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cong) 事生產(chan) 、作業(ye) 的人員。

  第三條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guan) 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拒不執行”:

  (一)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決(jue) 定、命令的;

  (二)虛構重大事故隱患已經排除的事實,規避、幹擾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決(jue) 定、命令的;

  (三)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規避、幹擾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決(jue) 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wei) ,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是否屬於(yu) “拒不執行”,應當綜合考慮行政決(jue) 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據,行政決(jue) 定、命令的內(nei) 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行為(wei) 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執行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製性標準以及有關(guan) 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危險物品”,依照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確定。

  對於(yu) 是否屬於(yu) “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危險物品”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地市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意見,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審查,依法作出認定。

  第五條在生產(chan) 、作業(ye) 中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因而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yan) 重後果,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等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的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證明文件”:

  (一)故意偽(wei) 造的;

  (二)在周邊環境、主要建(構)築物、工藝、裝置、設備設施等重要內(nei) 容上弄虛作假,導致與(yu) 評價(jia) 期間實際情況不符,影響評價(jia) 結論的;

  (三)隱瞞生產(chan) 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主要災害等級等情況,影響評價(jia) 結論的;

  (四)偽(wei) 造、篡改生產(chan) 經營單位相關(guan) 信息、數據、技術報告或者結論等內(nei) 容,影響評價(jia) 結論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證明材料、監測檢驗報告,影響評價(jia) 結論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wei) ,影響評價(jia) 結論的情形。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影響評價(jia) 結論,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對評價(jia) 結論與(yu) 實際情況不符無主觀故意的,不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有本條第二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yan) 重不負責任,導致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yan) 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shang) 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wan) 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十萬(wan) 元以上的;

  (四)兩(liang) 年內(nei) 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兩(liang) 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jia)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shang) 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wan) 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行為(wei) ,在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其行為(wei) 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對安全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獲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hui) 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八條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yan) 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yan) 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shang) 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wan) 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情形。

  第九條承擔安全評價(jia) 職責的中介組織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該中介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行為(wei) ,積極配合公安機關(guan) 或者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cong) 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wei) 犯罪處理。

  第十一條有本解釋規定的行為(wei) ,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處理。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yu) 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wei) 準。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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