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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無罪改判死緩!最高檢抗訴糾正一起故意殺人申訴案

發布時間:2023-02-16 16:4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1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一起8年前發生在遼寧大連的故意殺人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糾正錯判,將無罪糾正為(wei) 有罪,將逍遙法外數年的犯罪人繩之以法。今天,最高檢通報了這起案件的相關(guan) 情況。

  被告人辛龍與(yu) 被害人張某豔(女,歿年33歲)曾係男女朋友關(guan) 係,張某豔因辛龍對其隱瞞離婚後仍與(yu) 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實等感情問題,與(yu) 辛龍產(chan) 生矛盾。2015年3月5日,在張某豔住處,辛龍與(yu) 張某豔又因感情問題發生爭(zheng) 執,其間,辛龍掩住張某豔的口鼻,致張某豔機械性窒息死亡。其後,為(wei) 掩蓋罪行,辛龍將張某豔的屍體(ti) 拋至樓下。

  2015年6月17日,公安機關(guan) 以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於(yu) 2015年7月6日移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yu) 2016年1月13日以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誌(被害人父親(qin)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16年8月1日以辛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chang) 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1416元。

  宣判後,辛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yu) 2016年12月29日以原審判決(jue) 認定的事實未排除合理懷疑,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為(wei) 由,將此案發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18年1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jue) ,判處辛龍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誌的訴訟請求。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yu) 2018年2月13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於(yu) 2018年11月13日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為(wei) 由決(jue) 定撤回抗訴,同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2018年11月22日,申訴人張某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撤回抗訴決(jue) 定,對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的無罪判決(jue) 提起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為(wei) ,不符合抗訴條件,決(jue) 定不予抗訴。

  2020年1月,申訴人張某向最高檢申訴。

  2020年11月,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將案件移送第二檢察廳審查。第二檢察廳受理此案後,承辦檢察官經認真全麵審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關(guan) 證據後認為(wei) ,雖然在案證據存在一定欠缺,辛龍拒不認罪,但原判認定辛龍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龍故意殺人的事實可以成立。後組織召開專(zhuan) 家論證會(hui) 聽取意見,專(zhuan) 家一致認為(wei) ,該案原無罪判決(jue) 確有錯誤,但由於(yu) 證據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餘(yu) 地,專(zhuan) 家同時提出了補強證據的意見建議。根據承辦人審查情況、參考專(zhuan) 家意見,第二檢察廳決(jue) 定對該案立案複查。承辦人自行補充偵(zhen) 查,開展係列調查取證工作。

  一是赴案發地大連市,與(yu) 遼寧省和大連市兩(liang) 級檢察機關(guan) 共同研究本案事實證據和法律認定問題,並赴該案原偵(zhen) 查機關(guan) 與(yu) 本案原偵(zhen) 查人員進行座談,深入了解有關(guan) 情況。

  二是複勘案發現場,重新取證。雖然該案案發於(yu) 2015年3月,但案發現場、被害人張某豔生前住宅至今仍處於(yu) 封存狀態,承辦人與(yu) 該案原偵(zhen) 查人員一同進入案發現場進行複勘,提取現場遺留拖鞋等有關(guan) 物證並委托鑒定,實地勘查了被害人的墜樓地點,模擬重走了辛龍供述的來去被害人家的路線。

  三是對辛龍開展調查。承辦人依法對辛龍進行詢問調查,重點詢問了其與(yu) 被害人認識交往過程、案發當晚在被害人家的具體(ti) 情況等,與(yu) 以往偵(zhen) 查階段訊問筆錄相比,在關(guan) 鍵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進一步補強了定案的證據。

  四是圍繞焦點問題“案發現場嫌疑足跡是誰留下”,開展大量工作。因案發後無法找到留下現場足跡的鞋,原審期間未進行鑒定比對,無法確定嫌疑足跡是誰留下,這也是法院認為(wei) 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決(jue) 無罪的重要理由之一。為(wei) 此,承辦人專(zhuan) 門走訪了最高檢信息技術中心聽取意見,並將本案足跡有關(guan) 材料送中國刑警學院足跡專(zhuan) 家征求意見。同時,要求原偵(zhen) 查機關(guan) 讓辛龍穿上與(yu) 嫌疑足跡類似的拖鞋,提取辛龍足跡,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組成專(zhuan) 家組對嫌疑足跡進行會(hui) 檢,會(hui) 檢意見“傾(qing) 向認定現場鞋印與(yu) 樣本鞋印(所采辛龍足跡)為(wei) 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調查工作基礎上,第二檢察廳提出原無罪判決(jue) 確有錯誤,應予糾正進行抗訴的意見,後經最高檢檢委會(hui) 審議,認為(wei) 原判錯誤應予糾正,決(jue) 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檢於(yu) 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yu) 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jue) ,認定辛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最高檢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以往申訴案件糾正一般多為(wei) 被告人申訴的有罪案件糾正為(wei) 無罪,此案係被告人故意殺人被判無罪後,被害人家屬長期申訴,後申訴至最高檢,最高檢通過向最高法院抗訴糾正錯判,將無罪糾正為(wei) 有罪,將逍遙法外數年的犯罪人繩之以法,還被害人以公道。此案的辦理充分體(ti) 現檢察機關(guan) 認真對待群眾(zhong) 信訪、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辦案作風,彰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yi) 會(hui) 遲到但不會(hui) 缺席”的樸素正義(yi) 理念。

  此外,本案原審無罪判決(jue) 後,被告人辛龍申請並獲得國家賠償(chang) 33.58萬(wan)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wan) 元,而被害人家屬卻未獲得任何賠償(chang) 補償(chang) ,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喪(sang) 葬費都要由自己承擔,隨著再審改判,此境況也將得以糾正。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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