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力撐“活雷鋒”
“不是你撞的,為(wei) 什麽(me) 要扶?”16年前曾出現在南京“彭宇案”中的質問,至今仍頻繁出現在媒體(ti) 評論和網友發布的帖子、短視頻中。這一引起“救不救”“扶不扶”爭(zheng) 議的標誌性事件,成為(wei) 許多人幫助陌生人時總會(hui) 浮現的陰影,也是一些人提出“雷鋒精神已不合時宜”的論據。
“‘彭宇案’是社會(hui) 轉型期必然會(hui) 出現的一種社會(hui) 現象。”多位專(zhuan) 家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人口流動數量和頻次史無前例地增加,好人受委屈甚至被訛詐在熟人社會(hui) 過渡到陌生人社會(hui) 中時常會(hui) 出現。
“雷鋒精神本質是一種誌願精神,越是在陌生人社會(hui) 越需要學習(xi) 雷鋒精神。”專(zhuan) 家們(men) 認為(wei) ,此時法律就應該站出來給學雷鋒的人們(men) “撐腰”,建立包括“好人法”在內(nei) 的自願救助免責製度,為(wei) 做好事的人卸下心理負擔。
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出台獎勵和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人員條例、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等法規,國家層麵從(cong) 民法總則到民法典中的“好人條款”的施行……中國式“好人法”體(ti) 係初具雛形。
讓好人有更好的法
為(wei) 他人做心肺複蘇,不小心壓斷被救者的肋骨怎麽(me) 辦?熱心群眾(zhong) 追小偷,小偷摔傷(shang) ,追人者是否擔責?在社交平台上,許多看似像笑話一樣的事,現實中確實在發生。
2017年9月7日,遼寧沈陽一位老人在藥店買(mai) 藥時突然暈倒,店主孫向波對老人實施心肺複蘇時,致其12根肋骨壓斷。老人將孫向波告上法院。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jue) ,駁回被救老人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jue) 援引了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文即是受到各界讚譽的“好人條款”,於(yu) 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
全國政協第十一、十二屆委員會(hui) 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傑長期關(guan) 注、呼籲設立“好人法”,參與(yu) 和目睹了這一條款出台的全過程。
2013年8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開始實施。這是全國首個(ge) 保護救助人的專(zhuan) 門立法,為(wei) “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san) ,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事實上,一些經曆過社會(hui) 轉型期的發達國家和地區也設立了專(zhuan) 門的法律保護好心人,比如規定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chang) 的救助行為(wei) ,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可免除責任,有的還要求公民必須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guan) 部門等。
施傑認為(wei) ,從(cong) 民法總則到後來的民法典中延續的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可見國家立法部門對之前社會(hui) 輿論是在積極回應的。他注意到,第一百八十四條反複修改了3次,免責範圍從(cong) 有條件免責最終修改為(wei) 全部情況下的免責,體(ti) 現了對救助人徹底的權利保障。
華東(dong) 政法大學副研究員邱唐曾撰文稱,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該條的具體(ti) 內(nei) 容為(wei)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chang)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chang) 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
“該規定明確豁免了見義(yi) 勇為(wei) 者事後可能麵臨(lin) 的法律責任風險。”邱唐表示,事實上,這一新的立法,也是對當代一些社會(hui) 熱點新聞事件的回應。
他介紹說,在近年的中學生扶摔倒老人反被誣告、路人救車禍傷(shang) 員反被賴、小夥(huo) 下水救人卻被訛詐等事件時見報端,“見義(yi) ‘為(wei) 不為(wei) ’、見死‘救不救’”似乎成了一個(ge) 頗讓人糾結的事情。民法典的新規,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後顧之憂,“對於(yu) 重新廓清社會(hui) 風氣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誰也不想助人之後惹來無盡的麻煩
施傑自2011年起就開始呼籲設立“好人法”。令他產(chan) 生這一想法的直接原因是廣東(dong) 佛山“小悅悅事件”。
2011年10月13日,年僅(jin) 兩(liang) 歲的女孩小悅悅在廣東(dong) 省佛山市相繼被兩(liang) 車碾軋,7分鍾內(nei) ,18個(ge) 人路過均未施以援手,直到第19個(ge) 路人——58歲的陳賢妹出現,上前半扶半抱起小悅悅。但是結局是悲慘的:7天後,小悅悅搶救無效離世。
那一年,施傑因推動“醉駕入刑”入選2011年度法治人物,以拾荒為(wei) 生的陳賢妹因為(wei) 救助小悅悅這一行為(wei) 也被作為(wei) “2011最美中國人(群體(ti) )”的形象之一接受頒獎。在頒獎活動上,陳阿婆讓施傑“內(nei) 心久久無法平靜”。
陳賢妹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就是想救人”。施傑相信,任何人遇到小悅悅這種情況,第一反應肯定是要去幫忙,但很多人看到後並沒有伸手,“非不能也,是不為(wei) 也”。
“萬(wan) 一賴上我怎麽(me) 辦?”施傑告訴記者,向遇到困難的他人伸出援助之手,這本身是一件非常簡單、純粹的事,中華民族“禮義(yi) 之邦”自古就有助人為(wei) 樂(le) 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但在出現“小悅悅事件”的那些年裏,幫助他人變成了一件複雜、麻煩的事。
“這些案例對社會(hui) 的消極影響有目共睹,對人們(men) 道德的腐蝕將產(chan) 生深遠影響。”社會(hui) 學者、上饒師範學院政治與(yu) 法律學院副院長聶洪輝教授曾經對此做過社會(hui) 學分析,他表示,這類案例增多,給人們(men) 的啟示就是:做好事要注意,不要輕易伸出援助之手,最終“不救助他人的人受到指責,老人也沒有人幫助”,二者都陷入尷尬境地,社會(hui) 陷入道德困境。
保護普通善舉(ju) 的內(nei) 生動力
近年,隨著攝像頭的普及、智能手機錄像的應用,許多人在幫助他人比如扶人時,會(hui) 觀察附近是否有監控或是打開手機攝像邊拍邊扶。
“在法律層麵,這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施傑說,這種行為(wei) 一旦發生,其實反映了人們(men) 內(nei) 心預想到“被碰瓷、訛詐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麵,如果僅(jin) 僅(jin) 依賴於(yu) 某種條件才敢去扶,“這是更悲哀的事”。
“見義(yi) 勇為(wei) 救助製度是一個(ge) 好的實踐和參考。”施傑表示,在所有“好人好事”行為(wei) 中,褒獎見義(yi) 勇為(wei) 的製度設計和配套執行程序更為(wei) 完善,但是值得見義(yi) 勇為(wei) 的事是少數、可以被評定為(wei) 見義(yi) 勇為(wei) 的事跡也是少數,現在更應該關(guan) 注人們(men) 在那些日常的、助人為(wei) 樂(le) 的小事中麵臨(lin) 的責任風險,而“學雷鋒”主要內(nei) 容就是像雷鋒一樣,在日常生活中為(wei) 他人提供幫助。
比如“扶老人”,每個(ge) 人、每天可能都會(hui) 遇到。雷鋒的故事中,他在生前也遇到過背老人回家的小事,也差點因為(wei) 老人的女兒(er) 誤會(hui) 發生糾紛。
施傑認為(wei) ,“好人法”更應該在這些小事中發揮作用。
“‘學雷鋒’在不同年代有著不同的形式,但都是通過激發人們(men) 的誌願精神,動員人們(men) 參與(yu) 到社會(hui) 事務中,創造凝聚社會(hui) 共識的價(jia) 值,增加社會(hui) 的公共性、利他性。”聶洪輝認為(wei) ,雷鋒生活在相對穩固的熟人社會(hui) ,與(yu) 那個(ge) 年代相比,當前流動性如此龐大的陌生人社會(hui) 更需要誌願性質的互助。
聶洪輝表示,反過來說,如果扶助老人的救助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正義(yi) 對待,對他們(men) 和整個(ge) 社會(hui) 的良心都會(hui) 產(chan) 生毒害作用,也許有些人從(cong) 此就不再會(hui) 伸出助人的手,甚至轉而投入到加害他人的群體(ti) 中去——人們(men) 最難忍受的是“將他們(men) 視為(wei) 真理的東(dong) 西當成了違法、犯罪”。
“法律製度最終目標是保障公民在道德層麵回歸到最淳樸的狀態,讓大家從(cong) 內(nei) 心願意對需要幫助的人伸出溫暖的手。”施傑建議,我國應該構建一套保護好人的自願救助製度,從(cong) 立法、司法、道德和輿論等方麵提供支持,比如設立、整合國家級的“好人基金”、為(wei) 救助行為(wei) 中產(chan) 生的損失提供支持,鼓勵律師無償(chang) 為(wei) 被訴的救助者提供法律服務。
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頒布,其中一則條款寓示“好人法”正在向更精細、更全麵的方向深入。
醫師法第27條規定,“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yu) 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與(yu)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的精神一脈相承,鼓勵有專(zhuan) 業(ye) 救助能力的醫師參加院外急救、社會(hui) 急救。
應急總醫院急診科主任鄭山海撰文表示,“救命”可能發生在醫院,還有很多時候出現在院外,且院外急救有著比院內(nei) 急救更加急迫的時間要求。“再快的急救車也需要時間,這時公共場合的醫務人員就是最有價(jia) 值的力量。”
急救也是有風險的,例如在早期生命支持中最為(wei) 常見的胸外按壓和電除顫,前者可能導致肋骨骨折,後者可能帶來電擊傷(shang) 。鄭山海說,急救導致受助者肋骨骨折或肺損傷(shang) ,過後被家屬起訴的事件不是孤例。新的醫師法為(wei) 醫生掃除了障礙,將使醫生在院外發揮更為(wei) 積極的救人作用。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耿學清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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