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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訴江南案二審改判: 認定被告侵犯著作權

發布時間:2023-05-15 16:24:00來源: 南方日報

  備受關(guan) 注的“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金庸訴江南侵權案迎來了終審結果。

  日前,廣州知識產(chan) 權法院公布了該案的終審判決(jue) :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wei) 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zheng) 。被訴小說《此間的少年》係金庸多部武俠(xia) 小說的“同人作品”,作者是知名網絡小說作家楊治(筆名“江南”),主要講述汴京大學中喬(qiao) 峰、郭靖、令狐衝(chong) 等年輕人的校園故事。

  同人作品侵權行為(wei) 如何認定?二創行為(wei) 如何規避風險?本案中,法院為(wei) 何沒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wei) ?針對上述三大焦點問題,南方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zhuan) 家予以解答。

  焦點一:侵權爭(zheng) 議

  人物性格關(guan) 係也有“獨創性”

  與(yu) 2018年的一審判決(jue) 結果相比,此次廣州知識產(chan) 權法院在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的同時,明確認定其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知識產(chan) 權部主任牟晉軍(jun) 認為(wei) ,終審判決(jue) 一大亮點,在於(yu) 將文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的名稱、性格、關(guan) 係等要素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本身,但保護思想的表達方式。”廣東(dong) 國鼎律師事務所知識產(chan) 權律師胡子騏認為(wei) ,本案焦點是判斷涉案作品相似的元素或內(nei) 容屬於(yu) “表達”還是“思想”。

  文學作品中,如何區分“思想”和“表達”?胡子騏介紹,作者主觀範疇的思想構思,比如創意、識別符號、情感或觀點本身通常屬於(yu) “思想”;而將內(nei) 在的思想通過一定的符號形式,外化為(wei) 實際客觀可重現的智力成果,比如通過作者進行了個(ge) 性化取舍和安排後形成的具體(ti) 情節、隱喻文字等,一般屬於(yu) “表達”。

  廣州知識產(chan) 權法院審理認為(wei) ,《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雖與(yu) 金庸的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ti) 而言,郭靖、黃蓉等60多個(ge) 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guan) 係和背景都體(ti) 現了金庸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wei) 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ti) 到形成一個(ge) 內(nei) 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係的結構,屬於(yu) 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法院據此認為(wei) 《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guan) 係與(yu) 金庸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wei) ,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

  如何理解判決(jue) 書(shu) 中提到的“存在強烈邏輯聯係的結構”?記者注意到,涉案的《射雕英雄傳(chuan) 》《神雕俠(xia) 侶(lv) 》《倚天屠龍記》被稱為(wei) “射雕三部曲”,三本書(shu) 中的人物聯係比較緊密,郭靖、黃蓉、東(dong) 邪、西毒等角色在不同作品中反複出現,共同構成了一個(ge) 刀光劍影的“武俠(xia) 宇宙”。

  胡子騏認為(wei) ,終審判決(jue) 從(cong) 整體(ti) 上考慮了金庸作品中多個(ge) 人物形成了一個(ge) 具有邏輯聯係的結構,注意到了不同作品之間人物角色的有機聯係,因此將其視為(wei) 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焦點二:法院未判停止侵權

  賠償(chang) 代替符合立法初衷

  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隻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並未判決(jue) 其停止侵權行為(wei) ,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射雕英雄傳(chuan) 》《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xia) 侶(lv) 》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chang) 。

  “在知識產(chan) 權訴訟中,認定侵權但不判決(jue) 停止侵權行為(wei) 的情況比較少,但並非孤例。”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chan) 權學院教授孟祥娟表示,這類情況多是法院權衡公共利益和私權利益的結果,在專(zhuan) 利法領域已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

  判決(jue) 書(shu) 中提到,停止侵害等責任形式並非當然適用,而是法院根據具體(ti) 情況選擇適用。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yu) 涉案四部金庸的作品在人物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wei) 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ye) 的發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麵賠償(chang) 或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jue) 停止侵權行為(wei) 。

  “已被認定的人物性格等侵權內(nei) 容之外,《此間的少年》的情節等也有其獨創性,同樣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廣東(dong) 金領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律師堯國林說。孟祥娟也認為(wei) ,讓作品流通,在鼓勵創作的同時也讓改編作者以支付版稅的方式向原作者予以補償(chang) ,以合理使用費代替侵權責任,這也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本案二審期間,金庸去世,林某怡係其遺產(chan) 執行人並作為(wei) 上訴人參加了訴訟。牟晉軍(jun) 向南方日報記者透露,目前原告對於(yu) 二審改判構成著作權侵權表示讚同,但對於(yu) 判決(jue) 被告無須停止侵權並可繼續出版並不認可。至於(yu) 原告是否會(hui) 申請再審,牟晉軍(jun) 表示,尚未收到當事人新的要求。

  焦點三:“二創”行為(wei) 邊界

  律師建議取得原作授權

  司法實踐中,同人作品侵權行為(wei) 如何認定?

  “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一方麵要判斷行為(wei) 人的主觀意願,另一方麵要判斷其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以改編的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堯國林認為(wei) ,與(yu) 其他著作權糾紛相比,同人作品在原作基礎上的二次創作,其侵權問題更為(wei) 複雜也更具爭(zheng) 議。

  胡子騏表示,由於(yu) 同人作品的創作必然會(hui) “借鑒”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或設定,而法律規定不可能針對每一部作品清晰劃分出可借鑒的內(nei) 容,這就要求改編者盡可能規避侵權風險。

  “本著尊重原創的原則,改編者應該向原作者取得相關(guan) 授權。”胡子騏建議,二創者可以通過“彩蛋”等形式在某些細節處致敬原著,而非大量移植相關(guan) 設定和故事梗概、情節設置。

  “此外,如果原作品在其讀者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二創作者不得‘借用’原作影響力進行宣傳(chuan) ,應當做出明確的聲明,避免讀者誤認為(wei) 兩(liang) 作品或兩(liang) 作者間存在特定聯係,否則通常會(hui) 構成不正當競爭(zheng) 。”胡子騏說。

  南方日報記者 孟健 王佳欣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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