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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懲治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6-27 16:35:00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懲治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據了解,隨著國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續加大,傳(chuan) 統毒品的獲取難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作為(wei) 傳(chuan) 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吸食,相關(guan) 案件量快速增長。為(wei) 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依法嚴(yan) 厲打擊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最高檢決(jue) 定製發一批典型案例。

  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孫某販賣毒品、強奸、傳(chuan) 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販賣毒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張某詐騙、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方某等人販賣毒品案;李某君等人販賣毒品案;肖某鋒等人販賣毒品案。

  據悉,這批典型案例呈現出三個(ge) 特點:一是犯罪主體(ti) 多為(wei)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他們(men) 熟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屬性,但為(wei) 了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套出,販賣給販毒、吸毒人員。二是檢察監督辦案力度持續加大。辦理這類案件時,檢察機關(guan) 注重提前介入、引導偵(zhen) 查,依法全麵收集、固定證據。堅持引導偵(zhen) 查與(yu) 自行偵(zhen) 查相結合,完善證據鏈條,夯實證據基礎。三是推動源頭治理效果顯著。檢察機關(guan) 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堅持治罪與(yu) 治理並重,依法能動履職,督促有關(guan) 部門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監督。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將繼續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健康中國建設、禁毒工作係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創新能動履職,進一步推動強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監督管理,為(wei) 推進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關(guan) 於(yu) 印發懲治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屬於(yu) 能產(chan) 生依賴性、形成癮癖的藥品,必須依法嚴(yan) 格規範使用。隨著國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續加大,傳(chuan) 統毒品的獲取難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作為(wei) 傳(chuan) 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吸食,相關(guan) 案件量快速增長。部分從(cong) 業(ye) 人員在管理、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製販毒渠道,社會(hui) 危害十分嚴(yan) 重。為(wei) 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依法嚴(yan) 厲打擊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現將孫某販賣毒品、強奸、傳(chuan) 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販賣毒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發你們(men) ,供辦案參考。

  各級檢察機關(guan) 要結合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全麵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健康中國建設、禁毒工作係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創新能動履職,依法嚴(yan) 厲懲治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犯罪,進一步推動強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監督管理,為(wei) 推進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一

  孫某販賣毒品、強奸、傳(chuan) 授犯罪方法

  巫某文販賣毒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 強奸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 追訴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男,1997年出生,無業(ye) 。

  被告人巫某文,男,1986年出生,廣東(dong) 某醫院麻醉科醫生。

  自2019年起,被告人巫某文多次從(cong) 其醫院同事處收購國家規定管製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力月西(咪達唑侖(lun) )、地佐辛等藥品。2020年,巫某文在網上認識被告人孫某後,二人明知力月西等係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仍通過“翻牆”利用境外網絡聊天工具Telegram(以下簡稱“電報”)進行販賣。其中,孫某負責在“電報”群內(nei) 發布銷售信息,將訂單通過微信發給巫某文,巫某文負責發貨,孫某收款後將部分違法所得轉賬給巫某文。孫某向巫某文轉賬共計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孫某明知龐某(另案已判刑)購買(mai) 力月西等精神藥品用於(yu) 迷奸,仍兩(liang) 次通過巫某文向龐某進行販賣,後龐某使用該藥品實施了強奸犯罪。

  另查明,2016年起,巫某文接受醫藥代表梁某等人(另案處理)的委托,聯係同事徐某雯等人(另案處理),告知開具藥品時使用某特定藥品可得到相應回扣,後巫某文每月統計徐某雯等人使用指定藥品數量,累計發放回扣93000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11月2日,廣東(dong) 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以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傳(chuan) 授犯罪方法罪,巫某文犯販賣毒品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1月21日,南海區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傳(chuan) 授犯罪方法罪,並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七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五萬(wan) 元;以犯販賣毒品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並罰判處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五萬(wan) 二千元。孫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2022年4月21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取證。由於(yu) 該案疑難複雜且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影響大,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參與(yu) 案件研討,引導公安機關(guan) 及時規範提取和固定相關(guan) 證據,以證明涉案人員販賣精神藥品的主觀故意。同時,引導公安機關(guan) 對二被告人之間、被告人巫某文與(yu) 醫院工作人員、孫某與(yu) 購毒人員之間的通訊、轉賬等情況進行核查,進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藥品數量和毒資毒贓,夯實證據基礎。

  (二)強化電子數據審查,追訴多起遺漏罪行。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guan) 要求公安機關(guan) 補充收集涉案醫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製度和定期檢查的範圍,被告人的學曆和從(cong) 業(ye) 經曆,被告人同事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屬性的認知等證據,對已刪除的電子數據進行技術恢複,以查證被告人的行為(wei) 性質。同時,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巫某文與(yu) 醫院工作人員的轉賬記錄時,發現其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線索;通過審查孫某的通訊記錄,發現其利用網絡傳(chuan) 授他人如何使用精神藥品實施迷奸的行為(wei) 涉嫌傳(chuan) 授犯罪方法罪,其明知龐某欲實施強奸犯罪而向龐某販賣力月西的行為(wei) 涉嫌強奸罪。檢察機關(guan) 在提起公訴時,依法對巫某文追加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孫某追加傳(chuan) 授犯罪方法罪、強奸罪。

  (三)緊扣案件關(guan) 鍵點,精準指控犯罪。庭審過程中,巫某文及其辯護人辯稱巫某文的行為(wei) 應認定為(wei)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孫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孫某無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傳(chuan) 授犯罪方法行為(wei) 應被強奸罪吸收,不應重複評價(jia) 。公訴人答辯指出,巫某文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麻醉科醫生,對力月西等藥品係國家規定管製的精神藥品具有專(zhuan) 業(ye) 認知,其明知被購買(mai) 的力月西等精神藥品並非用於(yu) 醫療等目的,而向用於(yu) 非法用途的人員販賣,依法應當認定為(wei) 販賣毒品罪。孫某明知被購買(mai) 的力月西等精神藥品並非用於(yu) 醫療目的,且在“電報”中多次講述如何使用力月西等實施迷奸,後在明知龐某購買(mai) 力月西用於(yu) 迷奸的情況下仍向其販賣,依法應當認定為(wei) 販賣毒品罪、傳(chuan) 授犯罪方法罪和強奸罪。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辦理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案件,要堅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zhen) 查機關(guan) 依法全麵收集、固定證據,特別是督促偵(zhen) 查機關(guan) 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完整提取電子數據,完善證據體(ti) 係。應當強化電子數據審查,結合其他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主觀明知和客觀行為(wei) ,依法準確認定毒品犯罪性質。對於(yu) 明知購買(mai) 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並非用於(yu) 醫療等目的,而向用於(yu) 非法用途的人員進行販賣的,依法應當認定為(wei) 販賣毒品罪。檢察機關(guan) 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著重審查是否存在上下遊犯罪及共同犯罪、能否獨立評價(jia) ,深挖相關(guan) 犯罪線索,及時追訴漏罪漏犯,依法加強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案例二

  張某詐騙、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

  【關(guan) 鍵詞】

  詐騙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1972年出生,北京某醫院主任醫師。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出生,北京某醫院醫生。

  被告人赫某淼,女,1994年出生,北京某醫院護士。

  被告人康某,女,1993年出生,北京某醫院護士。

  2017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張某利用其北京市某醫院泌尿外科主任醫師的身份,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多次私自將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鹽酸呱替啶(杜冷丁)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地佐辛開具在住院患者名下,然後將上述藥品拿走自用以滿足毒癮。其中,其開具的3836支地佐辛藥費483336元,經由住院患者楊某某等人的賬戶支付結算。

  被告人周某受張某指使,利用其北京市某醫院泌尿外科醫生的身份,多次通過開具醫囑、補寫(xie) 藥方等方式向張某提供鹽酸呱替啶和地佐辛;被告人赫某淼、康某受張某指使,在該醫院多次通過開具、處理醫囑等方式,將鹽酸呱替啶、地佐辛提供給張某使用。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詐騙罪,周某、赫某淼、康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萬(wan) 元;以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分別判處周某、赫某淼、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至一年七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zhen) 查,及時追訴漏犯。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偵(zhen) 查,引導公安機關(guan) 全麵收集涉案醫院關(guan) 於(yu)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情況,所涉病患的醫囑、處方、病例、護理記錄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對涉案人員的手機電子數據進行恢複、提取。在提前介入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發現涉案醫院護士陳某某、王某某以及另一醫院醫生馬某某也曾為(wei) 張某提供麻醉藥品的犯罪線索,遂移送並引導公安機關(guan) 進一步偵(zhen) 查,依法對相關(guan) 人員及時追訴。

  (二)綜合審查運用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由於(yu) 被告人張某將鹽酸呱替啶及地佐辛開具在患者名下,在認定涉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數量時,需要嚴(yan) 格區分是被用於(yu) 毒品違法犯罪還是被用於(yu) 患者疾病治療的不同情形。檢察機關(guan) 通過調取涉案醫院鹽酸呱替啶及地佐辛曆年使用情況,結合該科室醫護人員證言,查明由張某負責治療的患者均未實際使用地佐辛;通過審查電子數據,核對出周某、赫某淼等醫護人員為(wei) 張某提供鹽酸呱替啶及地佐辛的具體(ti) 次數和數量。結合上述證據,準確認定了張某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

  (三)製發檢察建議,推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領域專(zhuan) 項治理。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與(yu) 區衛生健康部門、涉案醫院,就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問題座談並製發檢察建議,針對規範轄區內(nei) 各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管理,打擊“掛空床”等違規行為(wei) ,提升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等提出具體(ti) 建議。接受建議的單位高度重視,根據檢察建議製定專(zhuan) 項檢查方案,在開展整治工作基礎上,協同多部門全麵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

  【典型意義(yi) 】

  醫務人員作為(wei) 依法管理、使用國家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主體(ti) ,具有接觸、獲取此類藥品的便利條件,實施相關(guan) 犯罪的手段隱蔽,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的社會(hui) 危害增大。對於(yu) 醫務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法應當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guan) 要強化證據審查,對醫務人員虛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占為(wei) 己有,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依法予以嚴(yan) 厲打擊。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違規問題,可以通過製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專(zhuan) 項治理工作,從(cong) 源頭上遏製非法提供、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三

  方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出生,福建某社區衛生服務站職工。

  被告人江某濤,男,1954年出生,福建某內(nei) 科診所負責人、醫師。

  被告人莊某,男,1982年出生,福建某內(nei) 科診所助理醫師。

  被告人林某,男,1971年出生,福建某村衛生室醫生。

  被告人鄭某華,女,1972年出生,福建某內(nei) 科診所工作人員。

  被告人柯某斌,男,1991年出生,無業(ye) 。2018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ge) 月。

  被告人柯某輝,男,1977年出生,無業(ye) 。

  其餘(yu) 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先後27次將9076包國家規定管製的第二類精神藥品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被告人柯某斌(販毒人員),獲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濤先後24次將7800包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柯某斌,獲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莊某先後70次將4000包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柯某斌,獲利2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先後4次將3300包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被告人柯某輝(販毒人員),獲利99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鄭某華先後2次將1260包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柯某輝,獲利5000元。

  被告人柯某斌、柯某輝將上述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販賣給販毒和吸毒人員。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le) 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等13人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3月30日,長樂(le) 區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對該案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ge) 月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1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引導偵(zhen) 查取證,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由於(yu) 該案涉及多名診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醫務人員,且屬於(yu) 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類犯罪案件,檢察機關(guan) 受邀提前介入偵(zhen) 查後,著重引導公安機關(guan) 提取涉案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無診斷、無處方、超劑量販賣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證據,以查證相關(guan) 醫務人員在明知被購買(mai) 的國家規定管製的精神藥品並非用於(yu) 疾病治療的情況下,放任將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大量銷售給販毒、吸毒人員的事實。通過重點審查被告人對涉案精神藥品性質的認知和實施的具體(ti) 行為(wei) ,準確認定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製發檢察建議,推動開展專(zhuan) 項整治。針對該案涉及全市四區兩(liang) 縣8家醫療機構的多名醫務人員,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嚴(yan) 重等問題,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依法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製發檢察建議,推動強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監督管理。接受建議的單位在全市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zhuan) 項整治活動,共檢查藥品經營企業(ye) 853家、醫療衛生機構2138家,責令整改55家,行政立案6起,發現犯罪線索並移送公安機關(guan) 1起。同時,檢察機關(guan) 聯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以案釋法活動,教育引導醫務人員依法合規行醫用藥;利用傳(chuan) 統媒體(ti) 和“兩(liang) 微一端”等新媒體(ti) ,深入宣傳(chuan)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濫用危害,積極引導人民群眾(zhong) 認知毒品、遠離毒品。

  【典型意義(yi) 】

  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國家規定管製的精神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對於(yu) 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製度,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wei) ,應當根據在案證據,綜合審查行為(wei) 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wei) ,準確認定其行為(wei) 性質。對於(yu) 醫務人員無診斷、無處方、超劑量開具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並提供給販毒、吸毒人員的,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監管疏漏等問題,檢察機關(guan) 在依法嚴(yan) 懲相關(guan) 犯罪的同時,要注意強化訴源治理,通過有針對性地製發檢察建議等,加強跟蹤問效,推動有關(guan) 部門強化監管,預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非法流通,切實推進禁毒綜合治理。

  案例四

  李某君等人販賣毒品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 依法能動履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君,男,1974年出生,農(nong) 民。2004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刑滿釋放。

  被告人喻某才,男,1953年出生,雲(yun) 南某醫院外科兼神經科主任。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君利用偽(wei) 造的病曆,在雲(yun) 南8家醫院以癌症患者名義(yi) 套購6010片鹽酸呱替啶片、1088片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進行販賣牟利。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喻某才明知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是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而受被告人李某君之托並收受李某君給予的好處費,以虛構病患的名義(yi) 從(cong) 其所在醫院套出該藥品216片提供給李某君,後李某君通過快遞郵寄至河南省台前縣等地進行販賣。2020年11月9日,公安機關(guan) 在李某君郵寄的包裹內(nei) 查獲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216片、鹽酸呱替啶74片。公安機關(guan) 另在喻某才辦公室內(nei) 查獲其為(wei) 李某君代開的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12片。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7月8日,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君、喻某才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9月13日,台前縣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三萬(wan) 元;以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喻某才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jue) 已經生效。

  (一)積極引導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取證。檢察機關(guan) 受邀提前介入偵(zhen) 查後,積極引導公安機關(guan) 調取涉案處方、病曆、快遞發貨單等書(shu) 證,恢複相關(guan) 電子數據,核實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從(cong) 業(ye) 經曆及涉案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等情況,查證被告人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主觀明知和具體(ti) 行為(wei) ,並就規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提取、扣押、送檢、鑒定等工作提出意見,避免實物證據滅失和收集程序瑕疵。

  (二)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針對喻某才的辯護人關(guan) 於(yu) 喻某才無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guan) 從(cong) 喻某才的從(cong) 業(ye) 經曆、職業(ye) 背景、作案方式、交易對象、藥品流向等方麵重點審查,依法認定喻某才的行為(wei) 構成販賣毒品罪。喻某才是從(cong) 醫數十年的外科、神經科醫生,熟知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製度,但在收受了販毒人員李某君的好處費後,以虛構病患的名義(yi) 套出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提供給李某君,李某君將之販賣給吸毒人員。喻某才明知涉案麻醉藥品並非用於(yu) 治療疾病,仍以虛構病患的名義(yi) 套出、提供給販毒人員,最終導致涉案鹽酸二氫埃托啡舌下片流入毒品市場,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能動促進訴源治理。台前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將案件情況通報當地醫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對相關(guan) 醫務人員依法依規處理,督促相關(guan) 部門吊銷喻某才醫師執業(ye) 資格。對辦理的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案件進行梳理,聚焦案發原因、作案手段、取證盲區、偵(zhen) 辦難點、治理對策等問題,撰寫(xie) 專(zhuan) 題調研報告報送當地黨(dang) 委政府,推動相關(guan) 部門開展常態化專(zhuan) 項整治活動。向涉案醫院及醫療主管部門製發檢察建議,提出風險警示、強化從(cong) 業(ye) 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醫務人員涉罪風險防範意識等具體(ti) 建議。

  【典型意義(yi) 】

  近年來,毒品犯罪呈現出從(cong) 傳(chuan) 統毒品到新型毒品的轉變、從(cong) 社會(hui) 層麵流通到向醫療行業(ye) 滲透、從(cong) 線下交易到向“網絡+寄遞”衍生等新態勢。檢察機關(guan) 應當注重審查涉毒犯罪線索和毒品來源,加強對非法套購、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全鏈條懲治毒品犯罪。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強化證據審查,以客觀性證據為(wei) 主導,引導公安機關(guan) 全麵收集、規範固定證據,證明被告人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wei) 。對於(yu) 明知係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提供給販毒人員的,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辦案中發現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漏管問題,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及主管部門製發檢察建議,推動相關(guan) 部門健全機製、堵塞漏洞,強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控,加強醫務人員教育管理,切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毒渠道。

  案例五

  肖某鋒等人販賣毒品案

  【關(guan) 鍵詞】

  販賣毒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 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鋒,男,1982年出生,湖南某醫院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中心醫生、門診組長。

  被告人肖某芳,女,1970年出生,湖南某醫院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中心護士。

  被告人曹某,女,1965年出生,湖南某醫院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中心護士。

  2020年7月以來,被告人肖某鋒、肖某芳、曹某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鹽酸美沙酮口服溶液係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須定點按量用於(yu) 維持治療的情況下,利用在某醫院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中心的崗位便利,先後23次共同采用虛增銷售次數,每次加價(jia) 30元或40元,讓吸毒人員私自帶出藥物治療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員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l,獲利後三人平分。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以肖某鋒、肖某芳、曹某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3月29日,桑植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jue) 已生效。

  (一)圍繞夯實證據基礎,引導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取證。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成立專(zhuan) 案組,依托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機製,與(yu) 公安機關(guan) 研究偵(zhen) 查思路,重點就涉案美沙酮的來源、成分含量、違法所得以及販賣次數、數量等方麵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意見。並且,引導公安機關(guan) 全麵收集證人證言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規定、手機電子數據、銷售記錄台賬、微信轉賬記錄等客觀性證據,為(wei) 準確認定被告人販賣美沙酮數量、鎖定各被告人的牟利目的夯實證據基礎。

  (二)準確認定販賣毒品數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檢察機關(guan) 審查認為(wei) ,該案被告人作為(wei) 依法管理、使用美沙酮的維持藥物治療中心工作人員,通過虛增銷售次數、加價(jia) 賣出、加收費用等方式,將美沙酮非法提供給吸毒人員、平分獲利的行為(wei) ,依法構成販賣毒品罪。涉案美沙酮係國家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標準規格生產(chan) 的麻醉藥品,檢察機關(guan) 根據該藥品中美沙酮成分的含量折算後認定毒品數量,同時結合被告人多次販賣美沙酮,具有坦白等量刑情節,依法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審理後采納了檢察機關(guan) 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

  (三)強化調研分析,推動強化監管。檢察機關(guan) 結合辦案開展調研分析,針對涉案醫院美沙酮維持藥物治療門診製度不健全、安全設施不到位、用藥服藥不規範、管理漏洞較多的情況,與(yu) 醫院相關(guan) 負責人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座談,提出加強製度建設、強化安防保障、落實崗位職責、規範用藥用量等具體(ti) 意見。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guan) 對該醫院進行回訪,管理不規範問題已得到整改。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辦理醫療從(cong) 業(ye) 人員利用崗位職責便利,將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非法提供給吸毒人員牟利的案件,應當積極引導公安機關(guan) 全麵收集固定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體(ti) 係,依法準確認定毒品犯罪性質。對於(yu) 國家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標準規格生產(chan) 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用於(yu) 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結合被告人多次販賣毒品等情節,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同時,要注重參與(yu) 禁毒綜合治理,對辦案中發現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推動強化監管,從(cong) 源頭上防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失管涉毒問題的發生。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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